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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600644)2003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补充公告

当户理清曲 上传于 2004-04-28 05:56
证券代码:600644 股票简称:乐山电力 编号:临 2004-17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 00 三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补充公告 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03 年年度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 年报摘要的有关规定,现将公司 2003 年年度报告摘要中应披露的“审计报告和保留意 见涉及事项的有关附注”补充公告如下: 一、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君和审字(2004)第 1015 号 审 计 报 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电力公司”)2003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 2003 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这些会计报表的编制 是乐山电力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会计 报表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合理确信会计报 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审计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会计报表金额和披露 的证据,评价管理当局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以 及评价会计报表的整体反映。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 础。 2003 年 4 月 24 日,乐山电力公司独立董事在“独立董事就公司累积和当期对外担 保的独立意见”中提到,另有一些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于公司管理层未能提供相关资 料和配合,专项审计无法查实,因此独立董事所聘请的深圳鹏程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了 无法对专项审计内容整体表示意见的结论。同日,乐山电力公司“关于深圳鹏程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说明”中也表示“将根据审计报告中列示的有些无法查证的担保 进一步查证”。因此,我们目前难以对乐山电力公司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担保事项对其 2003 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及其附注的完整性作出判断。 我们认为,除前段所述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担保事项对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可能产生 的影响外,上述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乐山电力公司 200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03 年 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此外,我们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关注,如会计报表附注九所述,乐山电力公司存 在大量或有事项,电力体制改革可能对乐山电力公司的经营模式及经营成果与现金流 量产生重大影响。截止 2003 年末,乐山电力公司累积对外担保金额为 32,041.8588 万 元(其中截止报告日已有 5,300.00 万元解除担保责任),其中有 3 项合计金额为 4,561.8588 万元的担保已经发生诉讼,一项为 2002 年 8 月已被终审判决需要承担赔偿 责任的担保事项为 1,170.00 万元,迄今未执行;第二项为一审已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二 审正在审理之中的担保为 3,000 万元;第三项为已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的 391.8588 万元。 这些担保可能对乐山电力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四川、成都 中国注册会计师: 报告日期: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二、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有关附注 九、或有事项 1、担保情况: (1)对外担保情况如下表: 担保金额 提供反 被担保单位 贷款银行 贷款期限 担保类型 (万元) 担保情况 ①四川马边河电 中国农业银行沐 1992.04.05-2000(分期偿 5,000.00 不确定 业股份有限公司 川县支行 还,最后一笔 2000 年还清) 1995.04.12 -1999.09.20(分 中国银行乐山分 3,000.00 期偿还,最后一笔 不确定 行 1999.09.20 还清) 国家开发银行(现 1995.08.13 -2001.10.31 转为中国信达资 1,170.00 (分期偿还,最后一笔 一般保证 产管理公司成都 2001 年还清) 办事处) ②四川峨眉山夹 峨眉山市工商城 美公路开发有限 200.00 1997.10.27 -2003.1.27 连带担保 市信用社 公司 农行乐山市分行 1,300.00 1998.04.10 -2004.04.09 连带担保 直属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乐 ③乐山大沫水电 6,100.00 山市分行直属支 2002.09.10 –2011.09.09 连带担保 以其引水 有限责任公司 行 工程办理 中国建设银行乐 反担保抵 3,400.00 山市分行直属支 2002.09.10 –2010.10.31 连带担保 押 行 ④乐山市风景园 50.00 乐山市商业银行 1998.01.15 -1998.02.14 连带担保 林局 ⑤乐山市市政工 乐山市建行直属 详见附注 300.00 1999.05.25 -1999.12.25 连带担保 程总公司 支行 九-3-(6) ⑥四川金顶(集 中国工商银行峨 3,000.00 2002.10.10 -2006.05.27 连带担保 对等担保 团) 股份有限公 眉山市支行 司 3,000.00 2003.01.17-2004.01.16 连带担保 ⑦四川省交大创 2,500.00 乐山市商业银行 2001.12.28 -2004.02.08 连带担保 新投资有限公司 ⑧乐山一中外国 2,000.00 连带担保 语学校 ⑨四川省信都建 630.00 连带担保 设投资开发公司 ⑩乐山市蓝天联 391.8588 1998.08.04-1998.09.03 连带担保 合发展公司 合计 32,041.8588 注:①是清查知悉,已公告;②是峨眉山公司在并入本公司之前的担保,已公告,2004 年 2 月,峨眉山市工商城市信用社免除了公司担保责任;③大沫 1,300 万担保已公告,其余 9,500.00 万 担保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已公告;④是控股子公司乐山自来水公司为风景园林局担保,已公告; ⑤为市政工程总公司担保已公告;⑥为金顶担保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已公告;⑦四川省交大创新投 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方;⑧对乐山一中外国语学校的担保据查期后已变更担保单位;⑨四川省 信都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方,详见附注八-2-(6),⑩对乐山市蓝天联合发展公司的担 保详见附注九-3-(11)。 (2)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金额 提供反 被担保单位 贷款银行 贷款期限 担保类型 (万元) 担保情况 2,870.00 乐山市商业 银行 2003.12.10-2004.12.09 连带担保 中国农业银行乐 500.00 2000.12.20 -2004.12.19 连带担保 山市支行 乐山大岷水电 中国农业银行乐 有限责任公司 1,500.00 2003.06.25-2004.06.24 连带担保 无 山市分行营业部 中国农业银行乐 1,500.00 2003.06.30-2004.06.29 连带担保 山市分行营业部 乐山市燃气有 300.00 乐山市商业银行 2003.03.21-2004.03. 20 连带担保 限责任公司 100.00 乐山市商业银行 2003.06.20 -2004.06.19 连带担保 合计 6,770.00 (3)本公司认为已过诉讼时效的担保事项: 担保金额 被担保单位 贷款期限 担保类型 备注 (万元) 乐山市引青济岷管理处 360.00 1993.10.12-1999.06.30 已逾期多年 就日峰宾馆 100.00 1999 年裁定撤诉未催收 四川槽渔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 2000 年裁定撤诉后未催收 2、未决诉讼: (1)本公司 1995 年为乐山市黄丹电站建设指挥部(现为四川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 国银行乐山分行借款 3,000 万元提供担保。2002 年中国银行乐山分行起诉至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 法院,后该案移交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 2003 年 10 月 7 日以[2002]乐民初字第 52 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本公司 2003 年 11 月 21 日收到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四川马边河电业股份 有限公司(简称“马边河电业公司” )立即向中国银行乐山分行偿还借款 3,000 万元、截止 2001 年 11 月 20 日的利息 613.7496 万元,其后利息按双方约定利息计算,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 行贷款利率计算;本公司对马边河电业公司应偿还的上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不服四川 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乐民初字第 52 号民事判决书所作判决,于 2003 年 12 月 3 日向四 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原审判决或径行改判,四川省 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经征询本案代理律师意见并咨询常年法律顾问, 本公司按照财政部[财会(2003)10 号]第 20 项规定估计计提了 300 万元的预计负债。 (2)2003 年 8 月 15 日,本公司收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诉称,1993 年乐山市发展投资总公司按政府国资部门的要求与本公司签订了《市府委托 贷款合同》,借款金额 200 万元,后此笔款委贷移交给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乐山市国有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委托贷款为由,以乐山市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为被告,本公司为第三 人提起诉讼。而本公司与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乐山办事处(前身为“乐山市发展投资总公司”)只 发生过流动资金借贷关系(贷款详见附注五.13)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此案因本公司在四川省信 托投资公司乐山办事处还有 200 万元的存款(详见附注五.1),2004 年 3 月 31 日,四川省乐山市中 级人民法院[2003]乐民初字第 57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估计 此案不会造成损失。 3、其他事项: (1)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 号)文件精神,四川省 人民政府于 2003 年 12 月 3 日就乐山市电力体制改革问题召开专门会议,并形成《议事纪要(222) 》, 成立了乐山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协调小组,并拟于 2004 年在峨眉山市、夹江县进行电力体制改革的 试点工作。峨眉山市、夹江县是本公司的主要供电区域,其电力销售收入占本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总 额的比例为 88%,占合并会计报表电力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 83%,占合并会计报表主营业务收 入总额的比例为 68%,其主营业务利润占本公司主营业务利润的比例为 96%,占合并会计报表主 营业务利润的比例为 59%,因此,此项电力体制改革对本公司有重要影响,但因目前尚无电力体制 改革试点的具体方案,故改革对本公司的经营模式及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的影响方式及影响的时间 目前尚难以预计。目前公司管理层正积极应对,以争取一种能保持公司持续经营和能有效维护公司 投资者权益的改革方案。 (2)本公司诉四川玻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拖欠电费 354.43 万元及利息案,乐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2002)乐民初字第 8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本公司胜诉,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 房地产均已抵押给金融机构,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03 年 8 月 22 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2)乐执字第 37-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2002)乐民初字第 8 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 已对该项债权计提了 248.10 万元的坏账准备,计提后的账面价值为 106.33 万元。 (3)2002 年 10 月 30 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就本公司为马边河电业公司担保 1,300 万元,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0 年 3 月 20 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0] 成经初字第 83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其中的 1,170 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02 年 4 月 2 日,本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 年 8 月 28 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川 民终字第 17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 1,170 万的还本付息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在履行了赔 偿责任后向马边河电业公司追偿。该判决为终审判决。马边河电业公司有 3 台 1.5 万 KWH 的水电 发电机组,年发电量 13400 多万 KWH,目前电站运转正常,本公司根据马边河电业公司目前的行 业与经营情况计提了 234 万元的预计负债。 (4)2000 年 12 月 7 日,本公司就四川金顶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电费 774.62 万元及 其滞纳金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乐经初字第 86 号判决,本公司胜诉。2002 年 4 月,四川金顶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目前该公司尚欠 电费 503.51 万元,本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 302.10 万元。该公司破产清算组将根据四川金顶钢铁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变现后资金到位情况逐步清偿,目前破产程序尚未终结。 (5)本公司诉四川乐山碱厂破产清算组一案,因不服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乐民初字第 39 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 年 5 月 6 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 院认为四川乐山碱厂破产清算组未优先支付本公司的 432 万债权,应属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 理的四川乐山碱厂破产一案的审理范围,以[2003]川民终字第 148 号民事裁定书终局裁定,驳回本 公司诉讼请求(详见 2003 年 6 月 5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004 年 4 月 14 日,四川 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乐民破(裁)字第 3-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该项债权 2003 年 12 月 31 日的余额扣除已计提坏账准备后的账面价值为 165.44 万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6)1999 年 5 月 25 日,乐山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向建设银行乐山市分行借款 600 万元,本公 司和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乐山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尚欠 400 万元未还。2003 年 6 月,建设银行乐山市分行向四川省乐山市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3 年 9 月 3 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乐民初字第 4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乐山市财政局[乐市财政综报(2003)41 号]承诺将分期还款。截止 2003 年底,已还款 100 万 元,2004 年 2 月又还款 100 万元,截止公告日,余 200 万元。根据目前债务人还款情况良好,估 计该案不会给本公司造成损失。 (7)1999 年 10 月 15 日,本公司与峨眉山温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峨眉山温泉供水有 限公司的协议,至今已三年多时间,前期由于峨眉山温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投入的一口井塌方,不 能使用,未成立公司。目前因峨眉山温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原因,无法对两口井作收益权评估,并 在其他方面存在较大分歧,导致峨眉山温泉供水有限公司设立未果。本公司目前正与合作方就峨眉 山温泉供水有限公司的设立进行谈判,若不能成立,本公司将考虑收回投资资金保全公司权益。 (8)本公司、乐山沫江煤矸石坑口火电有限公司和乐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本年度的企业所 得税适用税率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年度决算完成并提供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后才能进行审核确认(详见附注三.3),本公司、乐山沫江煤矸石坑口火电有限公司和乐山市燃气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上年度的审核情况暂按 15%计算本年度企业所得税。若市(州)地方税务局批复 的企业所得税率与本年度计提企业所得税所用税率出现差异,本公司将在 2004 年度按《企业会计 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误差调整》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报表编制。 (9)2002 年 5 月 27 日,本公司因在建设银行乐山市分行尚有 100 万元存款本金余额,以存 款纠纷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乐民初字第 38 号民事判决以 委托贷款为由驳回本公司诉讼请求。经查明,1993 年峨边县修铁路缺乏资金,本公司委托建设银 行乐山市分行将存于该处的 100 万存款贷给了峨边彝族自治县路桥收费管理所。2003 年 7 月 17 日 本公司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与峨边彝族自治县路桥收费管理所协商,在乐山市中级 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2003 年 11 月 11 日,乐山市中院以(2003)乐民初字第 51 号民 事调解书结案。峨边彝族自治县路桥收费管理所的还款计划为 2004 年 6 月 30 日前归还本金 100 万 元,本公司放弃利息。若峨边彝族自治县路桥收费管理所未按期履行或不履行还款计划,本公司不 放弃 100 万元的本金及利息。有关调解书的执行情况参见附注五.2。 (10)由于本公司电费回收和资金周转方面的原因,截止 2003 年末本公司末尚有未交增值税 30,394,320.45 元,主要是以前年度的陈欠本年度尚未支付完的部份。随着以前年度陈欠电费的回收, 正逐步缴纳这部份未交的增值税,但截止 2003 年末,尚未取得国税主管部门同意缓缴的书面文件。 因此,有关国税主管部门是否同意本缓缴,或不同意缓缴是否有可能征收滞纳金以及如何征收滞纳 金,目前难以确定。但根据以前的纳税情况和主管税务部门的税收检查情况,本公司有理由认为不 需要在当年度报表中预计相应的滞纳金损失。 (11)本公司为乐山市蓝天联合发展公司担保 598.2588 万元,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代 乐山蓝天联合发展公司清偿了 206.4 万元,与乐山蓝天联合发展公司达成协议,用其位于眉山市市 中区 B 区 17 亩土地抵偿该笔债务。余下的 391.8588 万元,本公司已预计了 39.18 万元预计负债。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 00 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