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钨高新(000657)2002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及更正公告
罗大佑 上传于 2003-03-26 06:30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编号:2003-006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02 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及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03 年 3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 2002
年年度报告摘要,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 2002 年年度报告全文。
现就 2002 年年度报告有关内容补充及更正如下:
一、对 2002 年年度报告全文有关内容的补充
(一)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带解释性说明段的审
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说明
1、关于会计估计变更对本年度会计报表影响的说明
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取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修改议案》。修
改议案调整的坏帐准备的计提比例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公司应收款项实际。
按调整后的计提比例计提的本年度坏帐准备期未余额为 36,232,166.90 元,如
按变更前原比例计提的本年度坏帐准备期未余额为 42,670,466.66 元。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采用了未来适用法进行了帐务处理,因此会计估计变
更对本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为少计提坏帐准备 6,438,299.76 元。
2、关于与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诉讼案的说明
2002 年 7 月 5 日,公司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琼民二初字第
4 号《应诉通知书》及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诉讼状。其诉讼请求:①判
令被告偿还贷款 5000 万元及利息 19936500 元;②确认原告对被告用于抵押
的土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02 年 12 月 30 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琼民二初字第 4
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一审判决:①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
效后 10 日内向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偿还借款本金 5000 万元及利息
(1996 年 5 月 16 日至 1998 年 5 月 5 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
率计算,1998 年 5 月 6 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
款罚息计算),逾期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②关闭海南
发展银行清算组对抵押物三亚金海大酒店土地和房屋折价、变卖或拍卖后的
价款有优先受偿权;③一审案件受理费 359692 元由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负担。对此判决我公司不服,公司认为在上市前该笔债务及抵押物已剥
离到母公司海南金海实业公司(后更为中钨集团)
,在 2001 年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国经贸企改[2001]487 号文件中明确了中钨集团撤销后资产和负债按
属地原则下放给湖南、四川、海南三省,该项负债及抵押物属于下放给海南
省的负债和资产之一,因此我公司不应承担该笔贷款及所欠利息。目前我公
司已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我公司上诉案。
鉴于该笔贷款的抵押物三亚金海大酒店的土地和房产价值可以抵偿此
项贷款本金及利息,且该笔贷款和抵押物是同时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经
贸企改[2001]487 号文划转下放给同一单位,公司很有可能不存在为该笔诉
讼承担损失。因此公司未在 2002 年度会计报表中对此或有事项预计负债。
关于公司与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诉讼案,公司曾于 2002 年 7 月 10
和 2003 年 1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作了详细的披露。
(二)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上述说明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就天津五洲联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海口齐盛分所出
具的无保留意见带解释性说明段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说明是客观的、合
理的。
(三)现金流量表“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母公司一栏原为空,现
补充为 1,491,486.00 元。
(四)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部分“无形资产摊销”项目母公司一栏原为空,
现补充为 639,870.46 元、“现金的期初余款” 项目母公司一栏原为空,现补
充为 132,471,988.46 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项目母公司一栏原
为空,现补充为-17,145,331.94 元。
二、对 2002 年年度报告摘要有关内容的更正
将 2002 年年度报告摘要中的审计意见更正为 “天津五洲联合合伙会计
师事务所海口齐盛分所为本公司出具了编号为五洲会字[2003]6-第 009 号
无保留意见带解释性说明段的审计报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