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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港(600190)ST2003年年度报告补充公告

SolarFlare 上传于 2004-03-18 05:45
证券代码:600190 / 900952 股票简称:ST 锦州港 / ST 锦港 B 编号:临 2004-006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年度报告补充公告 ---关于 2002 年年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解决情况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02 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后,于 2003 年 4 月 19 日出具了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所涉及的问题共六项。截止 2003 年年 度报告报出日,2002 年审计报告所涉及的六项问题已全部解决完毕,具体解决情况如 下: 一、关于第一条审计意见:“如会计报表注释 38(b)所述,在审计过程中,我们 注意到贵公司名下一个银行账户中的大部分交易及贵公司的一份协议未记录于贵公司 账簿及相关记录中。贵公司无法确定是否存在其他类似未记录的交易。因此,我们无法 确信贵公司所有交易均已适当的记录并反映于贵公司账簿中”。 已得到解决。 “一个银行账户中的大部分交易”是指公司受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方集团)委托投资吉通公司而在民生银行北京广安门支行开立的账户所发生的资金 往来,这些非公司转入的资金(包括非东方集团关联方转入的资金)均是受东方集团委 托用于购买吉通公司股权,转出的资金均用于支付所购股权款项。公司已于 2002 年 6 月 30 日通过往来账科目全部补记了相关账目,并于 2002 年 8 月撤销了该账户。由于国 家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于 2002 年 7 月 17 日发出通知(财企[2002]278 号),认定有关吉 通公司的所有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并对已发生的股权转让款进行清退,因此公司将上述资 金往来记入往来账的会计处理是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2003 年 4 月,锦州港与东方集 团签订了《关于处理锦州港与东方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往来款项协议书》,在《协议书》 中,东方集团承诺:如有任何就锦州港与东方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形成的信托关系(指东 方集团委托公司投资吉通项目)所引起的任何事宜向锦州港主张权利或进行索赔,东方 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并负担解决争议所发生的费用。 “一份协议”是指科威特贷款事宜。科威特贷款是指 1988 年锦州港务局取得的科威 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的建设项目贷款,贷款总额为 487 万科威特第纳尔,用于锦州 港的建设。1992 年锦州港务局联合其他几家股东发起设立了锦州港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即本公司,后更名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港务局将此笔贷款(折合人民 币 90,514,671.47 元)连同经营性资产一并投入公司。2003 年初,公司与锦州市政府达 成了修改 1997 年签订的《债务清结协议》内容的意向,即在 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锦州 港垫付的科威特贷款汇兑损失 28,326,718.30 元由锦州市政府承担,锦州市政府同时承 担由汇兑损失引起的自 2003 年下半年起至还贷完毕的全部还贷责任。2003 年 4 月 17 日,锦州市财政局下发了锦财办[2003]3 号《关于科威特贷款还贷安排的通知》,返还了 公司垫付的科威特贷款 28,326,718.30 元。公司与锦州市政府于 2003 年 12 月 28 日就上 述事项正式签署了协议:由锦州市财政局归还由我公司垫付的 2001 年、2002 年、2003 年上半年度的科威特贷款 28,326,718.30 元,并由锦州市政府承担 2003 年 7 月 1 日至还 款期末 2006 年 12 月 31 日科威特贷款的全部还贷责任。 公司确认不存在其他类似未记录的交易。这在公司 2002 年报的董事会报告《关于 对审计意见涉及的六个方面问题的说明》中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报告期内对以前年度 虚假财务数据及重大会计差错做出更正行为的意见》中均已做出阐述,认为除会计师在 2002 年审计报告中所列举的问题外,公司已基本完成了对以前年度虚假财务数据及重 大会计差错的调整。为了继续验证不存在其他未记录交易,公司对 2002 年前的印信使 用情况进行了清查,通过整理印信使用记录,未发现有未入账的协议、合同、承诺等。 截止目前,也未有其他企业持公司不掌握的协议、合同或承诺等与公司进行联系。 二、关于第二条审计意见: “如会计报表注释 3 所述,贵公司对以前年度存在的重 大会计差错进行了追溯调整,这些调整对贵公司二零零零年、二零零一年净资产及二零 零一年净利润的影响金额分别为调减人民币 466,268,017 元,人民币 501,691,975 元和人 民币 35,423,958 元。如会计报表注释 2 所述,鉴于贵公司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会计账簿及相关记录的状况,目前管理层尚不能完全确认这些调整的完整性及准确 性,我们亦未能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明这些调整的完整性及准确性”。 关于以前年度虚假财务数据及重大会计差错调整的完整性及准确性问题,公司管理 层在 2002 年年报的董事会报告《关于对审计意见涉及的六个方面问题的说明》中及独 立董事《关于公司报告期内对以前年度虚假财务数据及重大会计差错做出更正行为的意 见》中均已做出阐述,认为除会计师在 2002 年审计报告中所列举的问题外,公司已基 本完成了对以前年度虚假财务数据及重大会计差错的调整,虽然在公司 2002 年报报出 时公司清理整改特别工作组工作未能最终完成,但清理整改工作已近尾声,董事会不认 为清理整改的最终结果还会发现本年审计报告未涉及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清理整改特别工作组于 2003 年 8 月完成了公司清理整改工作,未新发现其他 虚假财务数据及重大会计差错。 在 2003 年年报审计工作中,新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以下措施对公司以前年度 虚假财务数据及重大会计差错调整的完整性及准确性进行了确认: 1、对 1994 年至 2002 年的营业务收入作了大量的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核对工作, 包括核对公司原始的仓储、运输、装卸等作业记录。 2、要求企业提供 1994 年至 2002 年各种真实吞吐量、费率,根据测算收入与调整 后的收入进行分析性对比。 3、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借方发生额进行抽查(剔除虚假入账部分)。 4、通过本期对应收款项、银行存款余额进行函证等方法,判断其正确性。 5、向公司原相关岗位的财务人员、业务人员询问、了解、核实等。 也包括对公司自查的过程及方法进行分析,新任会计师判断公司对以前年度存在问 题的调整基本上是彻底的,在对公司 2003 年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后,出具了标准无保留 的审计报告。至此本条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解决完毕。 三、关于第三条审计意见: “我们无法取得应收贵公司股东锦州港务局人民币 50,238,289 元的审计询证函。我们亦无法确定会计报表注释 9 中所述记录于此账户的交 易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因此,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明此余额的性质、 2 准确性及可回收性”。 已得到解决。 经新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2003 年期初应收锦州港务局的款项应为 50,936,274.46 元(详见 2003 年年报中会计报表附注部分五、(一)、4 项③)。 “我们亦无法确定会计报表注释 9 中所述记录于此账户的交易的会计处理是否恰 当”是指公司将垫付的科威特贷款 23,090,396.37 元记入了应收锦州港务局款项中,会 计师对此存在疑义。公司是出于对科威特贷款历史上与锦州市政府及锦州港务局相关的 考虑,暂将公司垫付的科威特贷款部分计入了应收锦州港务局往来科目。 截至 2003 年末,公司已全部收回锦州港务局所欠款项 50,936,274.46 元。其中包括 已记入锦州港务局往来帐的公司垫付的科威特贷款 23,090,396.37 元(连同 2003 年垫付 的科威特贷款 5,236,321.93 元一并收回,共计 28,326,718.30 元),及应收锦州港务局往 来款 27,845,878.09 元。 2003 年 11 月,新任会计师重新发函对公司与锦州港务局 2002 年末及 2003 年 10 月末往来情况进行了询证,询证结果表明公司与锦州港务局在这两个时点的往来账余额 都是相符的。 四、关于第四条审计意见: “我们无法确定会计报表注释 35 中所述记录于贵公司其 他应付款中的应付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43,552,290 元是否恰当,我们亦无 法确定会计报表注释 9 中所述记录于其他应收款项中的贵公司应收彩虹集团公司人民 币 40,000,000 元及应收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 40,302,400 元的可收回性”。 已得到解决。 “我们无法确定会计报表注释 35 中所述记录于贵公司其他应付款中的应付东方集 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43,552,290 元是否恰当”主要是指对其中 40,302,400 元的会 计处理存有疑义,这 40,302,400 元是公司受东方集团委托投资吉通公司被清退后,吉通 公司应退还东方集团的投资款。根据公司与东方集团的协议,公司在先行向东方集团支 付相同款项后,取得收取吉通公司上述款项的权利,截至 2003 年末公司已全部收回吉 通公司所欠上述款项。 根据公司与中国网络通讯集团公司、彩虹集团公司、国投电子公司协商,于 2003 年 7 月 27 日就吉通公司股权清退问题,召开了专题会议,并签署了会议纪要,明确了 公司应收彩虹集团人民币 4,000 万元股权清退款,由彩虹集团授权国投电子公司直接支 付给锦州港。截至 2003 年末,国投电子公司已如期归还了全部欠款。 五、关于第五条审计意见:“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对部分往来账款余额直接进行了函 证。由于我们无法对未收回的及已收回但存在不能解释差异的回函所涉及的往来款项余 额实施有效的替代审计程序,因此,我们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明相关账户 余额的存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应收账款未收回确认书及已收回确认书但存在差异合计 3,730,948 元,其中未收 回确认书 1,114,470 元,收回确认书存在差异 2,616,478 元。差异是由于公司依据权责发 生制的原则按已提供的劳务量预结收入从而形成了应收账款,而客户是按全部业务实现 后确认应付款项所形成的时间性差异。至 2003 年末,已减少差异 1,230,478 元,余 1,386,000 元在 2004 年 3 月 9 日结清。 3 2、预收账款差异为未收回的确认书的金额,合计 1,658,600 元。 3、工程预付款未收回确认书及已收回确认书但存在差异合计 2,669,285 元, 其中未 收回确认书 838,991 元,收回确认书存在差异 1,830,294 元。差异是由于施工单位按工 程进度确认收入,未向我公司开具发票,致使双方入账时间不同所形成的差异。至 2003 年末,已减少差异 1,619,260 元,余 211,034 元正在核对。 2003 年 11 月,新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未收回确认书 838,991 元重新进行确认, 已收回确认书,无差异。 4、工程应付款未收回确认书及已收回确认书但存在差异合计 13,850,217 元,其中未 收回确认书 1,763,307 元,收回确认书存在差异 12,086,910 元。差异是由于施工单位按 工程进度确认收入,未向我公司开具发票,致使双方入账时间不同所形成的差异。至 2003 年末,已减少差异 12,086,910 元。2003 年 11 月,新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未收回 确认书重新确认 617,000 元,已收回确认书,无差异。 六、关于第六条审计意见:“我们未能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明会计报表注 释 3(vi)中所述的贵公司计入 2001 年的计人民币 10,000,000 元所得税款的性质及所 属年度”。 已得到解决。 根据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03 年 5 月 12 日签发的,锦国税开字 [2003]002 号《关于查定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函》,对我公司 2002 年预缴 1,000 万元所得税的性质及所属年份已经核定,其中 633.37 万元作为 2001 年度补交的企业所得税,366.63 万元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已于 2003 年 6 月按上述意见进行了账务处理(详见 2003 年年报中会计报表附注部分二、 (十八)、 2 项)。至此,此项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的不确定性已不存在。 上述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解决情况,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自 2002 年年报披露之日起, 每 15 天发布一次提示公告,予以披露,详见 2003 年 5 月 14 日、6 月 3 日、6 月 18 日、 7 月 3 日、7 月 18 日、8 月 5 日、8 月 2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香 港商报》发布的提示公告及 10 月 15 日、12 月 30 日公司发布的董事会公告。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