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南华(000660)2003年年度报告
TyrannyDragon 上传于 2004-04-22 06:01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 OO 三年年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 2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 2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 3
第四节 股东变动及股东情况 ----------------------------------------------- 5
第五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 7
第六节 公司治理结构 -------------------------------------------------------- 10
第七节 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 12
第八节 董事会报告 ----------------------------------------------------------- 13
第九节 监事会报告 ----------------------------------------------------------- 33
第十节 重要事项 -------------------------------------------------------------- 36
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 ----------------------------------------------------------- 74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 118
1
第一节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何竟棠董事未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
广州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公司负责人孔繁波、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袁玉华、会计机构负责人罗小玲声明:保证年
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一、公司法定中文名称: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GUANGZHOU NANHUAXI INDUSTRIAL CO,LTD.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竟棠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黄丽葵
电话:(020)84423292
传真:(020)84408033
联系地址:广州市同福西路歧兴中北 2 号首、二层
E-mail:nanhuaxi@public guangzhou.gd.cn
四、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同福西路歧兴中北 2 号首、二层
公司办公地址:广州市同福西路歧兴中北 2 号首、二层
E-mail:nanhuaxi@public guangzhou.gd.cn
邮政编码:510235
五、公司选定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年报登载网址: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广州市同福西路歧兴中北 2 号首、二层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 南华
股票代码:000660
2
七、其它有关资料
公司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96 年 12 月 4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
1997 年 7 月 15 日
1998 年 12 月 8 日
1999 年 5 月 19 日(注册号升位)
2001 年 7 月 10 日
2003 年 1 月 27 日
注册登记地点:广州市工商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11103152
税务登记号码:440105278627940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广州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地址:中国广州市东风中路 410 号健力宝大厦 25 楼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一、本年度实现利润总额及其构成
项 目 金额(元)
利润总额 -549,154,996.39
净利润 -472,676,817.3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32,867,618.44
主营业务利润 16,771,505.82
其他业务利润 320,185.53
营业利润 -109,411,827.47
投资收益 66,029.99
补贴收入
营业外收支净额 -439,809,198.8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756,701.81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886,593.08
说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包括:
支取或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营业外收入 126,791.75
营业外支出 439,935,990.63
处理下属部门、被投资单位股权损益
补贴收入
其中:出口产品贴息
所得税退税
税负增加返还增值税
3
二、报告期末本公司前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年份 2003 年 2002 年 2001 年
总股本 132,913,293.00 132,913,293.00 132,913,293.00
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净额 175,416,394.36 8,093,261.64 17,919,559.26
应收帐款 22,458,179.90 4,656,723.66 11,908,310.36
其他应收款 152,570,755.26 3,186,936.10 5,533,158.44
预付帐款 387,459.20 249,601.88 353,720.45
待摊费用 124,370.0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756,701.81 7,847,550.70 -320,268.84
主营业务收入 72,920,176.67 83,483,191.48 133,081,311.10
净利润 -472,676,817.32 -410,137,922.40 -58,086,052.77
总资产 395,449,810.65 718,432,638.65 1,115,599,327.34
股东权益 -645,447,236.96 -96,685,341.27 313,452,581.13
每股收益 -3.56 -3.09 -0.44
每股净资产 -4.86 -0.73 2.36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 -6.18 -0.79 2.22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04 0.06 -0.00
净资产收益率
三、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表
净资产收益率(%) 每股收益(单位:元)
报告期利润
全面摊薄 加权平均 全面摊薄 加权平均
主营业务利润 0.13 0.13
营业利润 -0.82 -0.82
净利润 -3.56 -3.5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0.25 -0.25
四、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未确认的投资
项目 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法定公益金 损失 未分配利润 股东权益
期初数 132,913,293.00 137,524,182.44 22,825,896.63 6,104,822.30 -389,948,713.34 -96,685,341.27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76,085,078.37 472,676,817.32 548,761,895.69
期末数 132,913,293.00 137,524,182.44 22,825,896.63 6,104,822.30 -76,085,078.37 -862,625,530.66 -645,447,236.96
1、未分配利润的减少数是 2003 年度经营亏损。
变动原因
2、本公司对南华西中央空调公司和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按照权益法核算,本公司对上述两家公司需承担的注入
资金损失及因提供担保而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损失,已在“应计被投资单位的债务”项目预计反映,而对于超过预
计应承担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作为“未确认投资损失”项目反映。
4
第四节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一、股本变动情况
(一)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一.未上市流通股份
1.发起人股份 93,599,186 0 93,599,186
其中: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93,599,186 0 93,599,186
2.其他(高管股) 81,776 -22,015、+3000 62,761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93,680,962 93,680,962
二.已流通股份
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39,232,331 +22,015、-3,000 39,251,346
三.股份总数 132,913,293 0 132,913,293
(二)股票发行与上市情况
1、1996年11月20日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5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
价8.38元,总股本5,000万股,其中法人股3,750万股,社会公众股1,250万股,含内部职工股
125万股,该次发行的社会公众股1,125万股于1996年12月9日上市交易。
本公司在1998年实施配股方案:以1997年度末总股本7,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
10:3比例配售,配售总数691.3293万股,其中向法人股东配售166.3293万股,向社会公众股
东配售525万股,每股价格7.00元,配股缴款日1998年8月31日至9月11日,10月8日获配的社
会公众股525万股(其中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获配的2.14万股暂时冻结)上市流通,公司总
股本由7,000万股增至7,691.3293万股。
本公司在1998年11月6日实施1998年中期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1998
年6月30日总股本7,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送3股,用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5股,公司总股
本由7,691.3293万股增至13,291.3293万股。
2、报告期内公司股份总数没有变动,尚未流通股份和已流通股份发生变动是由于部分董
事、监事离任满半年股份解冻上市流通,部分董事自行购买股份冻结。
3、公司没有现存的内部职工股。
二、股东情况介绍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17,642 户。
(二)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年末 股份类别 质押或冻结
股 东 名 称 年度内增减 持股数 持股比例(%) 已流通或未流通 的股份数量 股份性质
1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0 85,131,532 64.05 未流通 85,131,532 发起人境内法人股
5
2 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部 0 3,628,994 2.73 未流通 3,628,994 发起人境内法人股
3 北京贝特实业公司 0 2,419,329 1.82 未流通 2,419,329 发起人境内法人股
4 登润实业有限公司 0 1,209,664 0.91 未流通 0 发起人境内法人股
5 粤华有限公司 0 1,209,664 0.91 未流通 0 发起人境内法人股
6 陈 瑛 +600 283,590 0.21 已流通 未知 流通股
7 刘雪花 未知 256,405 0.19 已流通 未知 流通股
8 陈冬保 未知 150,000 0.11 已流通 未知 流通股
9 李书平 未知 141,200 0.11 已流通 未知 流通股
10 米丽娜 未知 135,900 0.10 已流通 未知 流通股
(1)持股 5%以上的股东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本报告期内股份无增减变动,
其所持本公司 85,131,532 股已全部质押冻结和司法冻结,具体是:
① 该公司以 42,565,766 股向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支行作质押借款,质押冻结期
限 2000 年 1 月 7 日至 2001 年 10 月 25 日;现 42,565,766 股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
冻结期限 2001 年 12 月 7 日至 2002 年 12 月 5 日,至报告期末未解押。
② 本公司分别以该公司所持的 6,500,000 股、2,000,000 股、6,500,000 股向中国银行
广州市海珠支行作质押借款,质押冻结期限分别是 2000 年 11 月 16 日至 2002 年 6 月 30 日、
2000 年 12 月 20 日至 2002 年 6 月 30 日、2001 年 6 月 29 日至 2002 年 6 月 30 日;现 6,500,000
股、2,000,000 股、6,500,000 股分别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再冻结,冻结期限 2001 年
12 月 7 日至 2002 年 12 月 5 日,至报告期末未解押。
③ 该公司以 27,565,766 股股权作为与广州市海珠工建资产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
协议》的担保,质押给广州市海珠工建资产有限公司,质押冻结期限 2002 年 1 月 10 日至 2003
年 1 月 10 日。该公告刊登于 2002 年 1 月 12 日的《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现 27,565,766
股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再冻结,冻结期限 2002 年 1 月 10 日至 2002 年 11 月 21 日,至
报告期末未解押。
④ 2003 年 5 月 26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1)穗中法执字第 645、651、
652 号裁定如下:查封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的股权及收益,该公告刊登于 2003 年 6 月 4 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2)前 10 名股东中前 5 名股东所持股份为未上市流通股份,共计 93,599,186 股,占股
份总数 70.42%,后 5 名股东所持股份为上市流通股份,共计 967,095 股,占股份总数 0.73%。
(3)前 10 名股东中前 5 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后 5 名股东未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况介绍
1、公司名称: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钟国标
3、成立日期:1991 年 2 月 7 日(公司改制日期 1997 年 2 月 3 日)
4、注册资本:15,410 万元
6
5、股权结构: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工业公司股比占 99.94%,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股比占 0.06%。
6、主要业务和产品:国内商业及物资供销业(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生产、加工:
针纺织品、服装、木制品、五金、发电设备、陶瓷品。
7、报告期内控股股东无变更。
(四)上述股东的控股股东的情况介绍:
1、公司名称: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工业公司
2、成立日期:1980 年 6 月
3、负责人:苏振炳
4、公司类别:行政性公司,没有业务发生。
(五)公司前 10 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 东 名 称 年末持有流通股数量 种 类
1、陈 瑛 283,590 A股
2、刘雪花 256,405 A股
3、陈冬保 150,000 A股
4、李书平 141,200 A股
5、米丽娜 135,900 A股
6、吴志敏 135,735 A股
7、王丽徐 126,200 A股
8、刘 凡 121,800 A股
9、李 萍 120,000 A股
10、刘力荣 103,600 A股
公司未知前 10 名流通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第五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介绍
(一)基本情况
姓名 职务 性别 年龄 任期起止日期 年初持股(股) 年末持股(股) 变动原因
何竟棠 董事长 男 52 2002.12-2005.11 25,161 25,161
孔繁波 副董事长 男 55 2002.12-2005.11 18,870 18,870
周汉生 董事、副总经理 男 47 2002.12-2005.11 0 0
黄庆龙 董事、副总经理 男 51 2002.12-2005.11 9,435 9,435
7
朱继雄 董事、副总经理 男 47 2003.6-2005.11 0 0
方 轮 独立董事 男 49 2002.12-2005.11 0 3,000 自行购买
刘 江 独立董事 女 36 2003.6-2005.11 0 0
阮标荣 独立董事 男 57 2003.6-2005.11 0 0
蔡建仁 监事长 男 48 2002.12-2005.11 0 0
黄劭琼 监事 女 44 2002.12-2005.11 0 0
李政文 监事 女 33 2002.12-2005.11 0 0
袁玉华 总经理 男 37 2003.11-2005.11 0 0
罗小玲 财务负责人 女 46 2002.12-2005.11 3,145 3,145
董事、监事在股东单位任职情况如下:
姓 名 任 职 单 位 职 务 任职期间 是否领取报酬、津贴
何竟棠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2002 年 11 月 19 日 否
孔繁波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 2002 年 11 月 19 日 是
黄劭琼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计财部经理 2002 年 11 月 7 日 是
(二)年度报酬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支付原则:
在公司兼任职务的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兼任或担任的相应职务,按公司制定
的工资福利制度确定其岗位报酬和福利;未在本公司兼任职务的董事、监事的岗位报酬由其任
职的股东单位或其它单位支付。经 2002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第三届监
事会监事分别享受董事津贴(董事4,500元/月<含税>,独立董事5,000元/月<含税>)和监事津
贴(4,500元/月<含税>)。
2、报酬金额: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 13 人,由本公司及子公司支付的 2003 年年度报
酬总额为人民币 107.17 万元。
金额最高的前三名董事的报酬总额为人民币 38.83 万元;金额最高的前三名高级管理
人员的报酬总额为人民币 38.91 万元(3 名高级管理人员同时领取董事津贴)。
3、本公司及子公司支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数额区间:
人 员 10 万元以上 5—10 万元 5 万元以下
董 事 3 3 2
监 事 1 2 0
8
高级管理人员 4 0 1
合 计 8 5 3
(三)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情况
在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凌文昌、董事劳笑英、监事苏振炳(监事长)、黄建芳辞职;
聘任刘江、阮标荣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补选朱继雄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肖鸿辉
总经理、章荣伟副总经理、张荻董事会秘书辞职;聘任袁玉华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具
体情况如下:
1、2003 年 5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第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凌文昌独立董事因工作和
学业繁重,无法保证担任独立董事所需的必要时间,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劳笑英董事因
身体状况问题,申请辞去董事职务;聘任刘江、阮标荣为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至 2005 年 11
月。决议公告刊登于 2003 年 5 月 28 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2、2003 年 6 月 3 日召开的第三届第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持有公司 64。05%股权的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请二 OO 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补选朱继雄为公司董
事的临时提案》,决议公告刊登于 2003 年 6 月 5 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3、2003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三届第四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黄建芳监事因工作变动辞
去监事职务;苏振炳监事(监事长)因已办理出国探亲,为不影响监事会各项工作,辞去监
事职务,决议公告刊登于 2003 年 5 月 13 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4、2003 年 6 月 27 日召开的二 OO 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凌文昌独立董事、劳笑英董
事辞职;聘任刘江、阮标荣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补选朱继雄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董事;通过苏振炳监事(监事长)、黄建芳监事辞去监事职务,决议公告刊登于 2003 年 6 月
28 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5、2003 年 7 月 3 日召开的第三届第八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补选蔡建仁为第三届监事
会监事长,决议公告刊登于 2003 年 7 月 5 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6、2003 年 10 月 31 日召开的第三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肖鸿辉总经理辞职
报告:肖鸿辉总经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 2003 年 11 月 30 日期满,由于个人原因,不再
续签劳动合同。董事会同意肖鸿辉总经理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自 2003 年 11 月 10 日起生效;
聘任袁玉华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任期由 2003 年 11 月 10 日至 2005 年 11 月 30 日,决
议公告刊登于 2003 年 11 月 1 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7、200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章荣伟副总经理辞
职申请:由于个人原因,计划在 2003 年 10 月底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
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决议公告刊登于 2003 年 10 月 28 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8、2003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三届第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张荻董事会秘书辞
9
职报告:张荻董事会秘书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 2003 年 12 月 31 日期满,由于个人原因,
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董事会同意张荻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自 2003 年 12 月 19 日起生效,决
议公告刊登于 2003 年 12 月 16 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二、员工情况介绍
按专业构成分类:生产人员 214 人,技术人员 43 人,销售人员 33 人,行政人员 74 人,
财务人员 19 人。
按学历分类:大专及以上人员 76 人,中专毕业 45 人,高中及以下 262 人。
公司需承担费用的离退休职工有 142 人。
第六节 公司治理情况
一、公司治理情况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运作。
1、股东与股东大会:
公司能够确保所有股东享有平等地位,充分行使权利。公司能够按照《股东大会规范意
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规范、合理。
2、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基本按要求实现了人员、财务、业务、机构四分开,做到独立核算、
独立纳税、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1)人员方面,本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均不在控股
股东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本公司董
事的,均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本公司的工作。
(2)财务方面,本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与控股股东各自独立核算,保证了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3)业务方面,控股股东持有大连变压器厂有限公司 40%股权,虽同属输变电行业,但
所生产的品种不同,不存在同行业竞争。
(4)机构方面,本公司与控股股东不存在职能部门合用的问题。
(5)资产方面,截止 2003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有 500,224,799.44 元资金被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其中,控股股东占用 380,975,120.46 元,比 2002 年度期末减少
228,000,000.00 元,控股股东在 2003 年 3 月还款 1,000,000.00 元,2003 年 6 月 3 日,本公
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大德支行(下称大德工行)、广州金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金展公
10
司)签署了《债务转移协议》,约定截止 2003 年 4 月未我公司在大德工行的贷款本金 2.27 亿
元及利息、合理费用等全部债务由金展公司承担。同日,本公司与金展公司、广州市南华西
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控股股东)签署了《债务转移协议》,约定在前述《债务转移协议》
中约定的债务转移已发生效力等条件下,本公司把对控股股东享有的 2.27 亿元债权转让给金
展公司。在 2003 年 6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 2002 年度股东大会上,上述两项协议已获得通过,
9 月 5 日,公司收到大德工行《债务转移确认书》和金展公司的《债务承接确认书》,确认《债
务转移协议》生效。根据《债务转移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我公司的银行借款减少 2.27
亿元,同时,控股股东占用我公司的资金减少 2.27 亿元(详见公司在 2003 年 6 月 5 日、9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公告。
公司下属企业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下称工贸公司)从2002年8月开始办理该公司的
工商变更股东手续,2002年由于控股股东未能依时归还巨大占用资金,我公司进行坏帐计提,
发生巨额亏损,资不抵债。工贸公司如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本公司需要向工贸公司追加投资,
按照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暂时没有这个能力,报告期内工贸公司未能办理工商变更。2003年度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占用资金和应收款项又未按期收回,使工贸公司财务状况出现严重的困
难,至今无法恢复经营。
3、董事和董事会: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选聘程序选聘董事,董事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度;公司
董事会人数及人员构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董事能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积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了解作为董事的权
利、义务和责任。
公司现聘任了方轮、刘江、阮标荣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达到了董事
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先生 2003 年 1 月因病前往境外就医,未能履行董事长职责。报告期内,
公司董事会授权孔繁波副董事长暂时履行公司下属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负责人职权;授权孔繁
波副董事长代为履行公司董事长职权。
4、监事与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制定了《监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行使职权,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确保
了公司资产安全,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会议召开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监事和记录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妥善保存会议记录。
11
5、利益相关者:
公司充分尊重债权人、职工、用户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积极与利益相关者合作,加
强与各方的沟通与交流,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6、信息披露:
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股东平
等获得信息。
7、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制度:
本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建立起绩效评价标准及激励约束机制。
二、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本公司
2003 年 6 月 27 日召开的 200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聘任刘江、阮标荣为第三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使第三届董事会成员中共有 3 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达到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比例要求。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了解公司情况,对于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能
够做到独立客观判断,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第七节 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本报告期内召开了一次年度股东大会。
本公司在 2003 年 5 月 28 日的《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关于召开二 OO 二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 2003 年 6 月 27 日在广州市工业大道南大干围 38 号南华西第五
工业区西区 12 号楼三楼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孔繁波主持,与会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85,162,982 股,占总股份 64.0741%,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广东正平天
成律师事务所孟聪慧律师现场见证,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二 OO 二年度总经理业务报告和二 OO 三年工作计划》。
2、审议通过《公司二 OO 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二 OO 三年财务计划》。
3、审议通过《公司二 OO 二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公司二 OO 二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审议通过《关于对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
项的说明》。
6、审议通过《二 OO 二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预计二 OO 三年利润分配政策》。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羊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续聘羊城会计师事务所为 2003 年度
12
审计机构。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的议案》,续聘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为 2003
年度法律顾问。
9、审议通过《关于凌文昌独立董事、劳笑英董事辞职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聘任刘江、阮标荣
为公司第三届独立董事。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苏振炳、黄建芳辞职的议案》。
1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
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1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 200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补选朱继雄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采
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朱继雄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1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二 OO 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提案》,从
2003 年 1 月起,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每月津贴 5,000 元(含税),非独立董事每月津贴 4,500
元(含税)。
1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公司 22,700 万元债权债务转移的临时提案》,关联股
东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1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临时提案》,从 2003 年 1 月起,第三
届监事会监事每月津贴 4,500 元(含税)。
会议否决如下决议:《关于提请 200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免去何竟棠先生董事一职的临时
提案》。
二 OO 二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03 年 6 月 28 日的《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
第八节 董事会报告
一、报告期重大事项讨论与分析
1、2003 年 6 月 3 日,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大德路支行(下称大德工行)、广
州金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金展公司)签署了《债务转移协议》,约定截止 2003 年 4 月末
本公司在大德工行的贷款本金 2.27 亿元及利息、合理费用等全部债务由金展公司承担。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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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与金展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控股股东)签署了《债权转让协
议》,约定在前述《债务转移协议》中约定的债务转移已发生效力等条件下,本公司把对控
股股东享有的 2.27 亿元债权转让给金展公司。在 2003 年 6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 2002 年度股
东大会上,上述两项协议已获得通过。9 月 5 日,公司收到大德工行的《债务转移确认书》
和金展公司的《债务承接确认书》,确认《债务转移协议》生效。根据《债务转移协议》和
《债权转让协议》,本公司的银行借款减少 2.27 亿元,另外,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归还欠款现
金 100 万元,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的资金减少到 5 亿元。
2、截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仍有 5 亿元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严重影
响公司的正常运作。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向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和广州市淼鑫实业公司提起诉讼,均获得胜诉,由于案件处于执行阶段,且追讨金额较
少,仍未能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
3、截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银行借款 4.94 亿元,其中逾期 4.55 亿元,公司的
财务费用庞大,还贷压力十分沉重。公司面临无法偿还银行贷款的风险,这将对公司的正常
经营产生严重影响。
4、截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贷款担保总额 4.539 亿元,全部
逾期,公司存在巨大的风险。公司要求控股股东尽快连同关联方解决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及
相应利息的问题,解除公司的担保责任,控股股东表示希望在重组中解决。
5、公司要求控股股东解决占用资金和贷款担保问题,控股股东表示期望以重组工作解决。
目前重组工作仍在进行中,但由于部分债权银行至今未能就重组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因此,
重组工作存在不确定性。
6、报告期内,公司下属的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继续停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严重影
响。原南华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何竟棠先生,在 2003 年初因病前往境外治疗,无法
履行其作为南华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的职责,影响了南华工贸公司的运作,为此,
2003 年 4 月,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授权公司副董事长孔繁波先生代为履行南华工贸公司法
定代表人职责。
二、报告期内经营情况
(一)主营业务的范围及经营状况
本公司主营空调、冷冻设备制造、加工、安装、维修。生产:机电产品(国家专营专控
项目持许可证经营)。国内商业及物资供销业(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利润分别比 2002 年下降 12.65%、6.78%,主要原因是: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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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因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报告期内继续停业;华盛避雷器实
业公司通过投入资金开发市场,避雷器产品销量增长较为明显,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上升 23.8%,
主营业务利润同比增长 31.14%;干式变压器产品由于缺乏资金开发新产品及市场竞争激烈,
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了 9.61%,主营业务利润同比下降了 6.36%;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
公司虽然通过调整主营业务结构,高技术含量产品的销售比例得到提高,但因市场价格竞争
激烈,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 4%,主营业务利润同比下降了 33.8%;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上升了 71%,主营业务利润同比增长 66%。总体而言,由于受下属公司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的停业以及各行业竞争激烈、产品价格下降的影响,除避雷器产品
销售收入和利润增长明显外,其他各行业盈利水平同比都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
1、分行业数据(单位:万元)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营 业 毛 利 营 业 毛 利 率 占营业收入%
03 年 02 年 比上年 03 年 02 年 比上年 03 年 02 年 03 年 02 年 比上年 03 年 02 年
万元 万元 增减% 万元 万元 增减% 万元 万元 增减%
服装出口 762 -100% 638 -100% 0 124 16% -100% 9%
来料加工出口 144 -100% 136 -100% 0 8 6% -100% 2%
内销服装材 6 -100% 6 -100% 0 0 0% 0%
干式变压器 3,123 3,456 -10% 2,271 2,538 -11% 852 918 27% 27% 3% 43% 41%
空调销售收入 2,163 2,360 -8% 1,974 2,077 -5% 189 283 9% 12% -27% 30% 28%
避雷器销售 2,005 1,620 24% 1,332 1,106 20% 673 514 34% 32% 6% 27% 19%
合 计 7,291 8,348 -13% 5,577 6,501 -14% 1,714 1,847 24% 22% 6% 100% 100%
2、分地区数据(单位:元)
2003 年度 2002 年度
销售地区
收入 . 成本 . 收入 . 成本 .
华南 33,372,244.98 27,347,383.76 33,892,336.24 28,080,666.36
华东 5,610,000.00 3,725,794.88 10,547,800.16 7,453,348.27
华北 4,947,001.36 3,581,334.72 4,275,570.96 3,134,068.39
东北 9,959,862.22 7,242,051.99 13,476,992.61 9,900,037.60
华中 7,730,291.48 5,370,181.41 2,850,000.00 1,946,364.39
西南 7,229,850.27 5,134,796.61 6,671,241.45 4,788,010.29
西北 4,070,926.36 3,369,567.09 2,076,781.92 1,525,579.16
出口 0 9,692,468.14 8,189,571.06
合计 72,920,176.67 55,771,110.45 83,483,191.48 65,017,645.52
(二)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业绩
1、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加工、制造特种变压器、特殊电机、电器配件、特种变压器、特
殊电机安装服务,公司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主要产品为干式电力变压器和箱式变电站。本
报告期内,产品销售收入 3,123.47 万元,销售成本 2.271 万元,毛利率为 27%。本年度主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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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产品干式电力变压器由于缺乏资金开发新产品及市场竞争激烈,导致销售收入同比下降
了 9.61%。年末,该公司对存放时间较长的存货、部份原材料、部份设备计提了存货跌价准
备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控股股东占用资金 722 万元增提 20%的坏帐准备金,计提总额为
299.29 万元。受上述情况影响,该公司本年度净利润为-270.95 万元,截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 11,164.88 万元。
2、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该公司经营范围是:空调、冷冻设备制造、加工安装维修,注册资本为 1,350 万元。主
要产品是风机盘管、柜机、组合机。本年度产品销售收入 2,176 万元,销售成本 1,991 万元,
毛利率为 8.5%。由于受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和存货跌价准备的影响,本年度净
利润为-661 万元。截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 6,672 万元。
3、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全资子公司)
该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是:纺织品、纺织纤维、服装、机械及设备的出口业务,经营轻
工业品、食品、医药、化工、塑料原料、医药原料、机械及设备的进口业务,委托代理上述
商品的进出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业务,开展“三来一补”业务,公司的注
册资本为 2,128 万元。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成衣的出口,本报告期内停业,由于对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计提坏帐准备,以及支付银行贷款的财务费用较大,使该公司巨额亏损,
净利润为-6,947 万元,截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 14,379.5 万元。
4、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该公司是本公司控股 75%的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是:生产、加工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避雷针、互感器、配电箱、高低压开关、继电器、消磁器、可变电感器、电阻片(器)、熔
断器、变压器及销售、出口本企业产品,公司注册资本为 1,850 万元。本年度该公司产品销
售收入 2,005 万元,销售成本 1,332 万元,毛利率为 33.59%,主要增长点是:山东地区、广
东地区、四川地区和海南地区。由于该公司年末对控股股东的关联方淼鑫公司 73.8 万元欠款
及对控股股东 560 万元欠款增提了坏帐准备金,受此影响,2003 年度净利润为-46.2 万元,
截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 3,360.57 万元。
5、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该公司是本公司控股 70%的子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工业空调设备(柜式、组合式机
组)、各类风机盘管、销售本企业产品及安装空调、冷冻设备工程、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
注册资本为 100 万美元。主要产品是风机盘管、柜机、组合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的盈利能
力较前一报告期有所增长,产品销售收入 154 万元,销售成本 149 万元,毛利率 3.25%,由
于受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和存货跌价准备的影响,截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净
利润为-192 万元,总资产 686 万元。
16
6、江门市江海区华熙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该公司注册资本 50 万元,本公司占 90%的股份。该公司主要是开发客户需要的财务、仓
库管理软件,并为当地企业的投资活动提供项目投资分析及咨询等。该公司存于江门市江南
城市信用社的 216 万元资金因该信用社停业整顿仍未收回。
本年度该公司向江门市工商局申请变更经营范围获得批准,现经营范围:仅限于以前的
处理债权债务,不得进行其它经营活动。
(三)主要供应商、客户情况
销售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合计为1,574.39万元,占销售总额21.59%。
(四)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解决方案
1、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1)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了 4.539 亿元的贷款担保,全部逾期,已有债权银
行提起诉讼,法院判令我公司对已有判决的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公司面临
巨大的风险。
(2)公司向银行借款 4.94 亿元,其中逾期 4.55 亿元。公司的财务费用庞大,还贷压力
十分沉重,同时,公司仍有 5 亿元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导致公司资金十分紧张,
正常运作面临困难。
(3)由于公司资不抵债及不断有债权银行提起诉讼,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经营带来负面
影响。
(4)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面临的困难有:因股份公司面临退市风险,信誉受影响,
缺乏资金开发新产品,变压器产品市场竞争激烈,各厂家为抢占市场竞相降价,原材料价格
不断上升,经营业绩出现微利状况。
(5)广州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和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存在的困难有:销
售区域市场单一,销量受资金规模与生产场地的影响,难以取得突破,销售价格在激烈的市
场竞争中欠缺竞争力。
(6)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面临的困难有:在产品价格激烈竞争的同时,原材料
价格不断上升,销售费用增大,压缩了产品的利润空间。另外股份公司出现的诉讼问题及流
动资金短缺等情况也对该公司产生一定的影响。
(7)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报告期内继续停业,企业正在进行审计清理,短期内无法
恢复经营。
2、解决方案:
(1)针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了贷款
担保问题,公司要求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欠款并尽快解除我公司为其贷款担保而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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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控股股东表示仍期望以重组方法解决。
(2)针对公司资金紧张问题,将加大力度追收应收款及关联欠款,盘活现有资源。
(3)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针对存在的问题,将加强内部管理,消除外部负面影响;
加大清收应收帐款的力度,解决流动资金压力;加大投标工作力度,在稳定原有市场份额的
基础上,重点发展广东、广西市场,同时抓好新产品开发,做好各方面的挖潜降耗,努力提
高产品盈利空间。
(4)广州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和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针对存在的困难,
将继续稳定成熟的区域市场及提高其档次,重点突破具有潜力的区域市场,并通过减员增效
开源节流,加快资金回笼速度,创造条件改善厂房环境,提高产品竞争力。
(5)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针对存在的困难,将结合市场环境的变化采取相应的
调整措施,在巩固原有市场的基础上发挥企业优势,提高产品质量,树立企业的品牌形象,
减轻外部负面影响,从而提升企业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6)针对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的停业问题,公司董事会经过讨论研究,建议该公司
在目前的情况下利用一切可用的资源恢复经营,该公司表示将努力寻找、开拓除需要有进出
口经营权以外的新业务项目,以弥补因进出口业务的暂停而带来的损失,同时,抓紧清理追
收应收款及关联方欠款。
三、公司投资情况
公司年末对外投资额 4,131.77 万元,比去年减少 125 万元,减幅 29%。
(一)报告期内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报告期内非募集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项目进度及收益情况的说明:
1、“佳信花园”项目
“佳信花园”项目的发展商为广州市南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图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我公司投资 198.86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9.88%。另外我
公司按比例投入启动资金 3,301.14 万元,南图公司根据与我公司签订的《毛纺厂地块项目启
动资金还款协议》已归还给我公司 250 万元,现我公司对该项目的总投资为 3,250 万元。2003
年 6 月 9 日,南图公司原股东张勤高、张兆禧将其原出资额 300 万元、290 万元转让给广州
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南图公司的股东及出资比例为: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出资 801.2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80.12%),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198.86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9.88%)。
(1)财务状况:截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为 2.9 亿元,长期借款 1.6 亿元(未经审
计)。
18
(2)经营状况:截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该项目首期 A1-A8 栋 11 层主体结构工程已全部
完成,现正进行外墙装修工程。二期 C1-C4 栋工程规划报建已全部完成,桩基础质量全部验
收合格。
(3)销售情况:首期 8 栋 11 层已于 2003 年 6 月 16 日领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穗房预字第 20030077 号),并于 6 月 22 日公开发售,截止 2003 年 12 月 31 日,住宅销售面
积为 31,168.23 ㎡,销售数量为 374 套(占住宅总数的 97%),商铺销售面积为 1,066.45 ㎡,
销售数量为 39 套(占商铺总数的 16%)。
2、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
该公司注册资本 6,500 万元,总股本 6,500 万股,公司投资 1,000 万元持有 10,483,871
股,占总股本的 16.13%。截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该公司总资产为 11,499 万元,股
东权益为 2,698 万元,实现营业收入 134,278 万元,净利润为 1,777 万元。200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 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份委托管理协议》,将公司拥有的翰林汇公司 300
万股份的相关股东权利委托给 TCL 集团管理,托管期限为 2002 年 12 月 31 日至 2004 年 3 月
26 日。截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收到 TCL 集团公司支付的 250 万元免息借款。
3、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
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庆泰公司)现注册资本为 32,800 万元,我公司投资
1,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57%。庆泰公司于 2004 年 2 月 26 日召开的二 OO 四年临时股东
大会同意对该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增资扩股重组工作,并上报青海省银监局,2004 年 3 月 10
日青海省银监局下发了青银监复〖2004〗010 号《关于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增资
扩股重组的批复》文件,同意该公司实施增资扩股重组工作。
(1)财务审计情况:截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经西安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庆泰公
司总资产为 33,966 万元,投资收益 905.5 万元(其中 533 万元尚未收到),净利润为 218.4
万元。但该审计报表未包含庆泰公司托管业务,如考虑托管业务的影响,庆泰公司的持续经
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股份转让情况:根据 2003 年 7 月 18 日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西中支复〖2003〗54
号)文件《关于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受让的批复》,青海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将其全部持有的 4,500 万元庆泰公司股份转让给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现青海省创业集
团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 6,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8.29%,其余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
(3)2002 年度的利润分配情况:公司于 2003 年 9 月收到庆泰公司 2002 年度的利润分红
6.60 万元。
19
四、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总资产 股东权益 主营业务利润 净利润 现金及等价物
项目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增加额
2002 年 71,843 -9,669 1,799 -41,014 -633
2003 年 39,545 -64,545 1,677 -47,268 -89
增减(-)变化 -32,298 -54,876 -122 -6,254 544
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未能
经营亏损,坏帐 经营亏损,会计估计变
恢复经营,大股东占用
变动原因 经营亏损 更,大额预计负债和
准备增加 资金未能归还本息,财
坏帐准备、处理存货。
务费用负担重
(一)公司的重大资产损失情况
1、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下称工贸公司)2003 年 9 月处理
委托制衣厂加工成衣因积压剩下的残旧布料和少量成衣,形成损失 5,070,108.87 元。此损失
属于重大资产损失。上述存货损失的主要原因是 2002 年 8 月工贸公司停业前多年积压以至残
旧所形成的,且在以往年度各有关方面未能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和检查盘点对该存货进行恰
当的计提减值准备和及时清理。因此,工贸公司当时的主管领导对此应负主要责任。本年度,
工贸公司为盘活资产对该批存货作出了处理,这是必要的。存货处理时,事前经过南粤资产
评估公司的评估,也征询了税务部门的意见。该批存货处理后,进行了公开的披露,并向公
司董事会进行了通报。但工贸公司在处理该批存货时,未有事先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讨
论,因此,该批存货的处理过程违反了本公司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工贸公司对此应予以高
度重视和从中吸取教训,并应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规范管理,以防止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2、截止 2003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有 500,224,799.44 元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
用,比 2002 年度期末占用的 729,487,469.44 元减少 229,262,670 元,其中,控股股东占用
380,975,120.46 元,比 2002 年度期末占用的 608,975,120.46 元减少 228,000,000 元,控股
股东在 2003 年 3 月还款 1,000,000 元,2003 年 6 月 3 日,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大
德支行(下称大德工行)、广州金展地产有限公司(下称金展公司)签署了《债务转移协议》,
约定截止 2003 年 4 月未我公司在大德工行的贷款本金 2.27 亿元及利息、合理费用等全部债
务由金展公司承担。同日,本公司与金展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控股
股东)签署了《债务转移协议》,约定在前述《债务转移协议》中约定的债务转移已发生效力
等条件下,本公司把对控股股东享有的 2.27 亿元债权转让给金展公司。在 2003 年 6 月 27 日
召开的公司 2002 年度股东大会上,上述两项协议已获得通过,9 月 5 日,公司收到大德工行
《债务转移确认书》和金展公司的《债务承接确认书》,确认《债务转移协议》生效。根据《债
务转移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我公司的银行借款减少 2.27 亿元,同时,控股股东占用
我公司的资金减少 2.27 亿元。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向控股股东的关联欠款方广州市南华西房
20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广州市淼鑫实业公司提起诉讼,均获得胜诉,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和广州市淼鑫实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仍未还款,由于未发现淼鑫实业公司有可供执
行财产,2003 年 11 月 19 日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上述占用资金造成损失见下述第(二)点会
计估计变更情况。
3、经本公司 2004 年 3 月 2 日召开的第三届第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对本公司为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总额 45,390 万元中涉及法律诉讼的事项按本公司应
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计提预计负债 434,033,592.24 元。
(二)公司报告期内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
由于控股股东对公司重组未能取得新的进展,大股东及关联企业欠款是否能够全部收回
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经本公司2004年3月2日召开的第三届第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2003
年度对广州南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制衣公司、广州市图新制衣有限公司的应收款项
计提的坏账准备比例从50%变更为70%;对淼鑫实业有限公司应收款计提的坏账准备从50%变更
为100%。截止2003年12月31日,应收南华西集团的款项为380,975,120.46元,共计提坏账准
备266,682,584.32元;应收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77,755,935.50元,应收广州市图新制衣厂有
限 公 司 28,715,217.94 元 , 应 收 淼 鑫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738,652.13 元 , 共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75,268,459.54元。由于上述会计估计的变更,使本公司2003年度坏账准备增加97,858,580.85
元,管理费用增加97,858,580.85元,留存收益减少97,858,580.85元。
本年度本公司对各项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进行分析,对个别因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其
他原因造成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计提特别坏账准备。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南华工商贸
易公司应收南华实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货款大部份已逾期3年以上未收回,而且2003
年度未按还款计划归还货款,本公司多次派人追收,既未能收回货款又没有取得该公司的确
认。因此,对应收该公司货款115,794,179.06元以及因此导致未能办理出口核销手续而未收
回的出口退税款3,245,307元 从原来按账龄分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变更为按余额计提80%的坏
账准备。对应收桂林溶湖饭店、临川建安公司、金园龙华制冷空调部货款合共73,299.50元,
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经追收后确实无法收回的,从原来按账龄分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变更
为按余额计提100%的坏账准备。由于该会计估计的变更,使本公司2003年度坏账准备增加
65,423,634.78元,管理费用增加65,423,634.78元,留存收益减少65,423,634.78元。
综合以上会计估计变更,使本公司 2003 年度坏账准备增加 163,282,215.63 元,管理费
用增加 163,282,215.63 元,留存收益减少 163,282,215.63 元。
五、生产经营环境、宏观政策、法规变化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影响
1、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了 4,539 亿元的贷款担保,全部逾期,公司面临巨大
21
的风险;
2、公司向银行借款 4.94 亿元,其中逾期 4.55 亿元,公司的财务费用庞大,还贷压力十
分沉重,同时,公司仍有 5 亿元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十分紧张,正常运
作面临困难。
3、公司下属的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因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而停业,由于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的
工作受阻,短期内无法恢复经营,公司经营将受到严重影响。
六、对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说明。
1、羊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南华西公司鉴于控股股东对公司重组未能取得新的进展,大股东及关联企业欠款是否能
够全部收回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因此,2003 年度对广州南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制
衣公司、广州市图新制衣有限公司应收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比例从 50%变更为 70%;截止 2003
年 12 月 31 日,应收南华西集团的款项为 380,975,120.46 元,应收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
77,755,935.50 元,应收广州市图新制衣厂有限公司 28,715,217.94 元,共计提坏账准备
341,212,391.73 元。南华西公司鉴于应收南华实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货款大部份已逾
期 3 年以上未收回,而且 2003 年度未按还款计划归还货款,南华西公司多次派人追收也未能
收回,因此对应收该公司货款 115,794,179.06 元以及因此导致未能办理出口核销手续而未收
回的出口退税款 3,245,307 元 从原来按账龄分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变更为按余额计提 80%的坏
账准备。我们对于上述单位的应收款项已发函询证,南华实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未回函确
认;而基于客观原因,我们无法对上述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和核实。
南华西公司已经发生了大量的银行借款逾期未还及对外担保诉讼,南华西公司的相关资
产也已被司法查封冻结。但南华西公司未能提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改善措施以解决这些诉讼
问题。此外,截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止,南华西公司已出现巨额资不抵债。
2、注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的基本意见
我们无法判断南华西公司对上述单位的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及所计提的坏账准备的恰当
性。南华西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已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判断南华西公司编制会计
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否合理。由于上述原因,我们无法对上述会计报表整体反映发
表意见。
3、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该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及所存在的经营风险,对此公
司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解决上述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问题。
22
4、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因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仍占用公司大量资金,非关联方香港南华实业公司大量应收款可回
收性不容乐观,以及债权银行不断向公司提出起诉,公司将存在难以持续正常经营的局面,
面临巨大风险。
5、消除上述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由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在本年度已归还 2.2926 亿元占用资金,现仍在努力设法归还余下
的占用资金,控股股东的重组工作仍在进行之中,虽然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但若控股股东的重组工作能取得突破进展,公司仍有望解决上述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问
题。
6、消除上述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针对控股股东对公司的重组工作未能取得新的进展,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问题,公司经营层采取了以下措施:
(1)报告期内控股股东的占用资金减少了 2.28 亿元,公司希望控股股东能尽快实施对公
司重组或通过其他方式偿还其余的占用资金,控股股东表示一直都在与各债权银行协商,重
组工作仍在进行中。
(2)报告期内,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广州南华制衣公司、广州市图新制衣有限公司及广州海
华机电设备总厂共归还占用资金 126.27 万元,公司将继续努力向各欠款方追收其余的占用资
金。
(3)报告期内南华实业(香港)有限公司未按还款计划归还货款,公司多次追收亦未能收
回,对欠款未有确认回函,应收款数是根据上年数据,今年无法确证。公司对该项应收款进
行专项审计和调查,发现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应收款帐户管理混乱,
内部经营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公司将进一步对工贸公司的问题进行彻查,公司将视实际情况
通过法律途径向南华实业(香港)有限公司追收欠款。
针对公司大量银行借款逾期及对外担保诉讼,出现巨额资不抵债的问题,公司除敦促控
股股东尽快实施对公司的重组外,同时加强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减少亏损。
七、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一)报告期内董事会的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1、第三届第三次董事会会议于二 OO 三年一月八日至十四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
应表决董事 7 人,实际表决董事 7 人,以 7 票同意,审议通过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大德路支
行还旧借新 2,0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1,500 万元和 1,500 万元(共 8,000 万元)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继续由广州金展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期限一年。
2、第三届第四次董事会会议于二 OO 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至三十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23
会议应表决董事 7 人,实际表决董事 7 人,其中委托 1 人,以 7 票同意,审议通过公司为属
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工业大道支行展期柒笔
150 万元 (共 1,050 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一年。
3、第三届第五次董事会会议于二 OO 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
事 7 人,实到 5 人,委托 1 人,请假 1 人,全体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列席
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以 6 票同意,通 过关于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应收款项坏帐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
的议案: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为 2,014,576.42 元,按 80%~100%计提应收帐款坏帐准
备金额为 13,686,720.87 元,计提库存商品跌价准备金额为 667,242.21 元,三项合计金额
16,368,539.50 元,计入 2002 年度损益。
(2)以 6 票同意,通过公司关于向广州金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 2,000 万元,分六笔办
理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大德支行 2,000 万元(原合同号 020309)、2,000 万元(原合同号
020402)、2,000 万元(原合同号 020411)、2,000 万元(原合同号 020414)、2,000 万元(原
合同号 020416)、1,000 万元(原合同号 020418),共 11,0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的还旧借新
手续,继续由广州金展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期限一年。
(3)以 6 票同意,通过公司向交通银行广州市江南大道支行办理 1,865 万元(原合同号
2002 贷 023057 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展期手续,由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期限半年。
4、第三届第六次董事会会议于二 OO 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至三月三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
开,会议应表决董事 7 人,实际表决董事 6 人,以 6 票同意,审议通过公司为属下全资子公
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工业大道支行还旧借新 490 万元(原借款合同
号 2002 年借字 0028 号,保证合同号为 2002 年保字第 0028 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继续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一年。
5、第三届第七次董事会会议于二 OO 三年三月十二日至三月十三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
开,会议应表决董事 7 人,实际表决董事 6 人,以 6 票同意,审议通过董事会授权黄庆龙董
事签署公司为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工业大道支行 490
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
6、第三届第八次董事会会议于二 OO 三年三月十四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到 6 人,会议讨论公司接到多份法院诉讼传票,妥善处理该事项工作,没有形成决
议。
7、第三届第九次董事会会议于二 OO 三年四月三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到 6 人,缺席 1 人,全体监事(除李政文请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24
事会秘书、监事会秘书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以 6 票同意,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估计的议案》:2002 年度对大股东及其关联
公司的应收款项不分帐龄长短统一计提 50%的坏帐准备。
(2)以 6 票同意,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凌文昌的临时提案《关于加强催收关联方占用资金、
催促控股股东加快重组进度和必要时对关联欠款方提起诉讼的议案》:截止 2002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占用公司的资金、公司为关联方担保的数额巨大,但是 2002 年度关联方偿还得占
用资金仅为 24,483,322.00 元,并且公司为关联方担保已经全部逾期,关联方占用资金和为
关联方提供担保成为了公司严重亏损、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主要的和直接的原因,严重侵害
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遵
循勤勉尽职的原则,从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提议公司采取以下措施:(1)
公司经理层成立专门的工作组,对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清理,对关联方资产状况
进行彻底的清查,采取一切措施回收关联方占用的公司资金;(2)催促控股股东加快重组工
作的进度,并定期将重组工作的进展情况知会公司董事会;(3)如果关联方不配合公司采取
的上述两项措施,必要时,公司应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欠款方提起诉讼。
(3)以 5 票同意,1 票反对,审议通过《关于对南华工商贸易公司预付图新制衣公司的
货款进行帐务调整并计提 50%坏帐准备的议案》:把南华工商贸易公司预付图新制衣公司 2002
年末预付款余额从预付账款科目调整到其他应收款科目,并计提 50%的坏帐准备。
(4)以 5 票同意,1 票弃权,审议通过独立董事方轮的临时提案《关于提请公司董事会
授权孔繁波副董事长暂时履行公司下属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企业负责人职权的议案》:鉴于公司
下属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竟棠先生因病前往境外治疗,并在相当时期内难以履行
其职权,提请董事会授权孔繁波副董事长暂时履行公司下属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企业负责人的
职权,在履行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制度,上述履行时间至
2003 年上半年止。公司经营管理层及下属南华工商贸易公司经营管理层应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并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及责任,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从而保证股东利益。
(5)以 6 票同意,审议通过独立董事方轮的临时提案《关于提请公司董事会授权孔繁波
副董事长代行签署公司 2002 年年报、2003 年第 1 季季报及 2003 年上半年财务报表的议案》:
从 2003 年初起,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先生因病前往境外治疗,在相当的时间内,难以履行其董
事长职责,现又值 2002 年年报发表期间,为使该项工作正常进行,以保证公司的利益,特提
请公司董事会授权孔繁波副董事长代行签署公司 2002 年年报、2003 年第 1 季季报及 2003 年
上半年财务报表。
(6)以 5 票同意,1 票弃权,审议通过肖鸿辉总经理的临时提案《关于担保广州特种变
压器厂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工业大道支行办理 500 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同
25
意公司为属下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分批续
借流动资金贷款 5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一年。原借款合同号分别为[(2002)年借
字 0060 号]、[(2002)年借字 0058 号],原保证合同号分别为[(2002)年保字第 0060 号]、
保证合同号为[(2002)年保字第 0058 号]。截止 2003 年 3 月 31 日,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余额为 45,390 万元,其中逾期担保余额为 45,390 万元,对内担保余额为 10,081 万元
(包括控股子公司互相担保数),其中逾期担保余额为 7,926 万元。
(7)以 5 票同意,1 票弃权,审议通过肖鸿辉总经理的临时提案《关于提议授权黄庆龙
董事签署我公司为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 500 万元
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的议案》。
8、第三届第十次董事会会议于二 OO 三年四月十一日至十五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
议应表决董事 7 人,实际表决 6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
下决议:
(1)6 票同意,审议通过关于推荐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同意黄庆龙先生、王海东先生、徐孝明先生、王碧娟女士、彭广晖先生担任公司属
下全资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至二 OO 六年三月。
(2)6 票同意,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董事会授权孔繁波副董事长签署公司起诉广州
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件的议案:根据公司第三届第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为保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决定成立专门工作组对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清理。
工作组经详细研究,决定对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诉讼。
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竟棠先生因病前往境外治疗,并在相当时期内难以履行其职权,
故无法签署一系列追诉文件。为尽快追收被占用资金,公司董事会授权孔繁波副董事长代为
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签署公司起诉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所有法律文件。
(3)5 票同意,1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董事会授权孔繁波副董事长代为履行
公司下属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的议案:鉴于公司下属广州市南华工商贸
易公司(下称: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竟棠先生因病前往境外治疗,并在相当时期内难以
履行其职权,公司第三届第九次董事会会议已决定由孔繁波副董事长暂时履行工贸公司企业
负责人职权。
为进一步明确孔繁波副董事长的职责,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扭转工贸公司的局面,公
司董事会授权孔繁波副董事长在其暂时履行工贸公司企业负责人职权期间,根据《公司法》、
《工贸公司章程》及工贸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代为履行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具体
授权期限自本提案获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 2003 年 6 月 30 日止。公司经营管理层及下属
工贸公司经营管理层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并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及责任,确保公司的正常
26
运作,从而保证公司股东利益。
9、第三届第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于二 OO 三年四月十六日至二十二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
开,会议应表决董事 7 人,实际表决 6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
通过如下决议:以 5 票同意,1 票弃权,审议通过授权孔繁波副董事长签署公司在中国工商银
行大德支行还旧借新 11,000 万元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10、第三届第十二次董事会会议于二 OO 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
到董事 7 人,实到 6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章程》规定,全体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监事会秘书列席会议,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1)以 5 票同意,1 票弃权,通过二 OO 二年公司业绩报告和二 OO 三年工作计划。
(2)以 5 票同意,1 票弃权,通过二 OO 二年公司财务决算报告和二 OO 三年财务计划。
(3)以 5 票同意,1 票弃权,通过二 OO 二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4)以 5 票同意,1 票弃权,通过董事会对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拒绝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说明。
(5)以 6 票同意,通过二 OO 二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预计二 OO 三年利润分配政策。
(6)以 5 票同意,1 票反对,通过二 OO 二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7)以 6 票同意,通过公司二 OO 三年续聘广州羊城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机构。
(8)以 6 票同意,通过公司二 OO 三年续聘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为法律顾问,期限
一年。
(9)以 5 票同意,1 票反对,通过公司二 OO 三年第一季度报告。
(10)以 6 票同意,通过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议案。
公司二 OO 二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事项另行通知。
11、第三届第十三次董事会会议于二 OO 三年五月十六日至二十二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
开,会议应表决董事 7 人,实际表决 6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
通过如下决议:
(1)6 票同意,通过公司为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广州
市商业银行海珠支行 145 万元贷款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一年。原借款合同号为 2002
年穗商银海贷 038 号,保证合同号为 2002 年穗商海保字 038 号。
(2)6 票同意,通过授权周汉生董事签署公司为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
设备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商业银行海珠支行 145 万元贷款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3)6 票同意,通过公司为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
工商银行工业大道支行 1,050 万元贷款(分为 21 笔 50 万元)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期限
一年。原借款合同号分别为 2002 年工业字 0024 号、0025 号、0026 号、0035 号、0038 号、
27
0041 号、0055 号,保证合同号分别为 2002 年保字第 0024 号、0025 号、0026 号、0035 号、
0038 号、0041 号、0055 号。
(4)6 票同意,通过授权周汉生董事签署公司为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
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工业大道支行 1,050 万元贷款(分为 21 笔 50 万元)继续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12、第三届第十四次董事会会议于二 OO 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
表决董事 7 人,实际表决 6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
议:
(1)以 6 票同意,通过关于修改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第三
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改为“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
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2)以 5 票同意,1 票弃权,通过关于推荐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朱继雄先生、陈小丽女士、廖荣生先生、盛佑清先生、黄洪春先生
为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至二 OO
六年五月。
(3)以 6 票同意,通过关于推荐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董事会候选人的议案:同意
朱继雄先生、陈小丽女士为公司属下控股子公司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
事,任期至二 OO 四年十一月。
(4)以 5 票同意,1 票弃权,通过凌文昌独立董事因工作和学业繁重,无法保证担任独
立董事所需的必要时间,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以 5 票同意,1 票弃权,通过劳笑英董事
因身体状况问题,申请辞去董事职务。
(5)以 6 票同意,通过公司聘任刘江女士、阮标荣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至
二 OO 五年十一月。
(6)公司决定于二 OO 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时召开二 OO 二年度股东大会。
13、第三届第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于二 OO 三年六月三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
事 7 人,实际到 6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以 6 票同意,通过《公司与广州金展房地产有限公司 2.27 亿元债务转移并签署公
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大德路支行、广州金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尚须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2)以 4 票同意(其中 2 名关联董事孔繁波、劳笑英回避表决),通过《公司以应收广
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 2.27 亿元债权抵偿因债务转移而形成对广州金展房地产有
限公司 2.27 亿元债务及签署公司与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金展房地产有限公
28
司〈债权转让协议〉的议案》,该项交易属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须股东大
会批准后生效。
(3)以 6 票同意,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董事会授权孔繁波副董事长签署公司 2.27 亿元
〈债务转移协议〉和 2.27 亿元〈债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4)以 6 票同意,通过持有公司 64.05%股权的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请
二 OO 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补选朱继雄为公司董事的临时提案》。
(5)以 6 票同意,通过独立董事方轮《提请二 OO 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本届董事会
董事津贴的临时提案》。
(6)以 6 票同意,通过独立董事方轮《提请二 OO 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 22,700
万元债权债务转移的临时提案》。
14、第三届第十六次董事会会议于二 OO 三年六月九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
事 7 人,实到 5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以 5 票同意,通过监事会《提请公司二 OO 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第三届
监事会监事津贴的临时提案》。
(2)以 4 票同意,1 票弃权,通过独立董事方轮《关于提请 200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免
去何竟棠先生董事一职的临时提案》。
15、第三届第十七次董事会会议于二 OO 三年六月十三日至十九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会议应表决董事 7 人,实际表决 6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以 4 票同
意,1 票弃权,1 票反对审议通过《关于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延长经营期限的议案》:
(1)经营期限:原经营期限是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至二 OO 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同意由二 OO 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延长至二 OO 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变更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章第五十九条:合营公司的期限为壹拾壹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同意改为:合营公司的期限为壹拾伍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3)变更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合同:
第十四条 合营期限:合营公司的期限为壹拾壹年,从合营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计算,合营双方如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本合同审批机关办理报批延
长手续。
同意改为:合营公司的期限为壹拾伍年,从合营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合营
双方如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本合同审批机关办理报批延长手续。
16、第三届第十八次董事会会议于二 OO 三年七月十七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
董事 8 人,实到 6 人,委托 1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
29
决议:
(1)以 7 票同意,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董事会授权孔繁波副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贷款
卡〉年审资料的议案》
(2)以 7 票同意,通过独立董事方轮、刘江临时提案《关于提请公司董事会授权孔繁波
副董事长继续代为履行公司下属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负责人职权的议案》,提案内容:鉴
于 2003 年 4 月的公司第三届第九次董事会会议决定孔繁波副董事长暂时履行工贸公司负责人
职权至 2003 年上半年止的授权期限已经完毕。又鉴于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下称:工贸
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竟棠先生因病前往境外治疗,至今未回,未能履行其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工贸公司章程》,提议公司董事会授权孔繁波副董事长在何竟棠先生
治病期间继续代为履行公司下属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负责人职权。
17、第三届第十九次董事会会议于二 OO 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至八月四日以通讯表决方式
召开,会议应表决董事 8 人,实际表决 7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以
7 票同意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董事会授权朱继雄董事签署《关于变更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
限公司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的议案。
18、第三届第二十次董事会会议于二 OO 三年八月十九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
董事 8 人,实到 7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以 7 票同意,通过《公司 2003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2)以 6 票同意,1 票弃权,通过独立董事方轮、阮标荣临时提案《关于提请公司董事
会授权孔繁波副董事长代为履行公司董事长职权的临时议案》,提案内容:因公司董事长何竟
棠先生从 2003 年初起前往境外就医,未能履行其董事长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本公司《公司章程》,提请公司董事会授权孔繁波副董事长代为履行公司董事长职权。代为
履行时间自本提案获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行。
19、第三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于二 OO 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
应到董事 8 人,实到 7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以 6 票同意,1 票弃权,通过二 OO 三年第三季度报告。
(2)以 7 票同意,通过章荣伟副总经理的辞职申请:由于个人原因,计划在 2003 年 10
月底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20、第三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于二 OO 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
应到董事 8 人,实到 7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以 7 票同意,通过肖鸿辉总经理的辞职报告:肖鸿辉总经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将于 2003 年 11 月 30 日期满,由于个人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董事会同意肖鸿辉总经理
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自 2003 年 11 月 10 日起生效。
30
(2)以 7 票同意,通过《关于推荐袁玉华先生任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候
选人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袁玉华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任期由 2003 年 11 月 10 日
至 2005 年 11 月 30 日。
21、第三届第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于二 OO 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至十一月二十四日以通讯
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表决董事 8 人,实际表决 7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会议以 7 票同意审议通过关于推荐青海庆泰信托与北京翰林汇两投资项目公司董事的议案:
委派袁玉华总经理接替肖鸿辉先生出任投资项目青海庆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和翰林汇产业有
限公司的董事。
22、第三届第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于二 OO 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
应到董事 8 人,实到 6 人,委托 1 人,全体监事(蔡建仁监事请假)、总经理列席会议,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以 5 票同意,2 票弃权,审议通
过张荻董事会秘书的辞职报告:张荻董事会秘书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 2003 年 12 月 31
日期满,由于个人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董事会同意张荻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自
2003 年 12 月 19 日起生效。董事会在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前,暂由证券事务代表黄丽葵代为
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23、第三届第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于二 OO 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
应到董事 8 人,实到 7 人,全体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如下决议:以 7 票同意,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议案,
从 2004 年 2 月起将公司员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原来的 20%下调至 10%。
(二)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1、按照二 OO 二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二 OO 二年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
2、本公司 200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公司就投入“毛纺厂地块”项目开发的启动
资金与南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的议案和授权董事会签署并执行《毛纺厂地
块项目启动资金还款协议》。
本公司董事会执行 200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公司总经理就公司投入“毛纺厂地块”
项目开发的 3,301.14 万元启动资金与南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该协议于 2002
年 12 月 10 日签订,南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 2002 年至 2005 年每年 12 月 31 日前归还 125
万元,四年内共归还 500 万元,2006 年 6 月之后 30 天内一次性清偿剩余全部款项,以及该
公司占用 3,301.14 万元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该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6 日归还了 125 万元,已在 2002 年 12 月 28 日的《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31
2003 年还款情况如下:2003 年 10 月 31 日归还 20 万元,2003 年 12 月 1 日归还 30 万元,2003
年 12 月 17 日归还 75 万元,2003 年共归还 125 万元。上述事项公告刊登于 2004 年 1 月 30
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八、二 OO 三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 广 州 羊 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 二 OO 三 年 公 司 净 利 润 为 人 民 币 -
472,676,817.32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389,948,713.34 元,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
-862,625,530.66 元,因此,公司二 OO 三年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
九、广州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的专项说明。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截止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控股
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50,022.48 万元,2003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占用资
金 22,926.27 万元,其中通过债务转移方式减少银行借款 22,700.00 万元使得子公司广州南
华工商贸易公司减少应收控股股东广州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款项 22,700.00 万元。
此外,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截止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
违规为控股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45,390.00 万元,已经全部逾期。
十、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方轮、刘江、阮标荣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以及证监会其他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就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及公司执行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情况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存在巨额的对外担保,并且公司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将导致公司重大的财产损
失。
截止 200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借款本金总额 45,390 万元,已全
部逾期。至报告日,涉讼本金金额 43,950 万元,其中已经判决应承担担保赔偿责任的本金金
额 41,700 万元,已经判决免除承担担保保证责任有 400 万元,未判决但预计应承担担保赔偿
责任的本金金额 1,805 万元。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多为历史上形成,均发生在 2001 年 5 月之前,其中发生在
2000 年 6 月 6 日之前的担保本金金额已达 43,905 万元;且被担保人均为控股股东南华西集
团及其他关联公司。由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对公司为其担保的借款并未主动履行偿还
32
义务,公司因担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可能导致公司重大的财产损失。
2、公司认真执行了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但仍未能解决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巨额的资金占用问题。
为贯彻证监会通知精神,更为了摆脱公司所面临的经营困境,公司加大力度催收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公司所占用资金,并采取了一些适当的法律措施。2003 年大股东通过债务重组
解决了 2.27 亿元占用资金并归还现金 100 万元,使控股股东占用资金比例有所下降;对关联
企业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广州市淼鑫实业公司的应收款,公司通过诉讼获得
胜诉并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未能收回欠款;广州市政府以及海珠区政府曾发文同意公
司以资产重组的方式来解决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资金占用及担保问题,但重组还未有实
质性的进展。目前,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仍占用公司巨额资金达 500,244,799.44 元,其
中控股股东占用 380,975,120.46 元,公司未能有其他有效的途径来从根本上解决该资金占用
问题。
由于巨额的资金被占用,致使公司巨额的银行贷款逾期无法偿还,同时因对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公司巨额贷款所承担的担保责任而可能导致的重大财产损失,公司已出现严重的资
不抵债。
第九节 监事会报告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工作情况
1、第三届第二次监事会会议于二 OO 三年四月十四日至十六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
议应表决监事 5 人,实际表决 5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
下决议:5 票同意,审议通过关于推荐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的议案:同意蔡建仁先生、李俭先生、李记英女士担任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
厂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至二 OO 六年三月。
2、第三届第三次监事会会议于二 OO 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
事 5 人,实到 5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以 5 票同意,通过二 OO 二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以 5 票同意,通过监事会关于董事会对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拒绝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说明的意见
(3)以 4 票同意,1 票弃权,通过二 OO 二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4)以 4 票同意,1 票弃权,通过公司二 OO 三年第一季度报告
3、第三届第四次监事会会议于二 OO 三年五月十二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5 人,实到 5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以 4 票同意,1 票弃权,通过公司监事黄建芳辞去监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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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 3 票同意,2 票弃权,通过公司监事长苏振炳辞去监事职务。
4、第三届第五次监事会会议于二 OO 三年五月十九日至二十一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会议应表决监事 5 人,实际表决 5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通过
如下决议:5 票同意,审议通过关于推荐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利雁屏女士、刘婉清女士、张志明先生、钱展明女士、何灿辉先生
担任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至二
OO 六年五月。
5、第三届第六次监事会会议于二 OO 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
事 5 人,实到 5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以 3 票
同意,2 票弃权,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
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6、第三届第七次监事会会议于二 OO 三年六月三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5
人,实到 5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以 5 票同意,通过《公司与广州金展房地产有限公司 2.27 亿元债务转移并签署公
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大德路支行、广州金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尚须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2)以 3 票同意(其中 2 名关联监事苏振炳、黄劭琼回避表决),通过《公司以应收广
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 2.27 亿元债权抵偿因债务转移而形成对广州金展房地产有
限公司 2.27 亿元债务及签署公司与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金展房地产有限公
司〈债权转让协议〉的议案》。该议案尚须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上述交易属关联交易,交易
过程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交易定价客观公允,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该关联交易未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维护了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以 5 票同意,审议通过提请公司二 OO 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
会监事津贴的临时提案:从 2003 年 1 月起,第三届监事会监事每月津贴 4,500 元(含税)。
该议案尚须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7、第三届第八次监事会会议于 2003 年 7 月 3 日下午 4 时半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
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以 2 票同意审议通过补选蔡
建仁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长。
34
8、第三届第九次监事会会议于二 OO 三年八月十九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以 3 票同意审议通过 2003 年半年度
报告及摘要。
二、监事会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03 年公司监事会列席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本年度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事项、决策程
序、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情况以及公司的
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监督。2003 年度公司董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
职责,执行股东大会各项决议和授权,公司决策程序存在某些缺陷,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
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处理存货时,未有事先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讨论,因此,该批
存货的处理过程违反了本公司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工贸公司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和从中吸
取教训,并应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规范管理,以防止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2、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检查,认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但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
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应收款帐户管理混乱,内部经营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公司应进一步对工
贸公司的问题进行彻查。2003 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羊城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4、报告期内公司出售资产,其中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处理存
货时,事前经过南粤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也征询了税务部门的意见,没有发现内幕交易,
没有损害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5、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业务是按照市场经济原则签订合同,交易价格是遵循同类产品的市
场价格原则确定,交易价格是公平、合理的,没有损害公司利益。
6、监事会就董事会对 2003 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说明的意见:
针对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对所涉及
事项作出了说明,并制定了相关的应对措施。监事会同意董事会的情况说明,并认为其制定
的措施是积极的,同时,董事会应加大对应收款项追收的力度,敦促控股股东积极争取政府部
门的支持,加快重组工作进展。鉴于资产重组事宜有不确定性,公司面临风险较大。
35
第十节 重要事项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公司上市前为广州市海华发电
设备总厂下属公司,该公司与沈阳金阳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4年12月22日签订《以房屋抵押
向广州海华机电设备总厂购买产品协议书》,供货后,沈阳金阳房地产开发公司至今尚未付
款(挂账金额为7,103,694.46元),公司通过广州市海华发电设备总厂于2000年1月向法院起诉
及诉保该公司,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1年8月28日作出如下判决 (2001穗中法经初字第
00282号):① 被告沈阳金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货款4,692,676元、
运费92,775元、利息(从1994年12月31日至清偿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原
告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② 被告沈阳金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750,399元给原告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③ 案件受理费
51,472元、财产保全费41,982元由被告沈阳金阳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由于金阳公司未主动
履行债务,该公司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金阳公司除位于沈阳市中街路48号的太阳广场第六层3,000平方米的房产可供执行外,没有其
他财产可供执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7日委托辽宁隆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
司对该公司房产进行评估。评估面积为4,283平方米和分摊面积1,087平方米。评估价格为
2,120万元,拍卖底价为1,590万元。经多方协商,同意金阳公司用沈阳市中街路48号的太阳
广场第六层建筑面积为25,178平方米的房产,作价9,346,945.41元抵偿欠广州市南华西中央
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003年10月20日已办理有关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由广州市
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缴纳过户税费940,682.80元。有关该房屋所有权证和契证已办
理,并已作出债务重组的财务处理,该案的所有工作已结束。
2、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驻信阳工
程部因违约拒不归还100万元质量信誉保证金,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00 年判决
[(2000)天法经初字第377号],本公司下属公司胜诉,判决被告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与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100万及其利息(利息自1998年5月31日始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广州中院在2001年3月6日开
庭,同年9月13日作出判决,认定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海外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
予以驳回。2002年4月17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2001)天法执字第3278号],责
令被执行人分期分批支付100万元及其利息。该款已收回30万元。至报告日尚欠70万元。
3、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厦门大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8年9月签订一份空调设备买卖合同。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依约向被告(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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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大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设备,被告仅支付10%货款,尚欠货款655,413元,经厦门市
开元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00)开经初字第1357号]判决,本公司属下子公司胜诉,被
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55,41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该款已收回55万元,尚欠
105,413元,公司于2001年12月向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至报告日仍未有
进展。
4、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厦门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于1996年签订一份空调设备供货合同,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依约向被告(厦
门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货,被告尚欠63.95万元,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
2000年4月[(2000)思经初字第113号]判决,本公司属下子公司胜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3.9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公司属下子公司于2000年6月1日向福建省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涉嫌刑事案件。法院于2000年12月14日申
请发出2000思执字454号文中止执行。
5、案号(1998)海经执字第342号-1。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
公司对广州市旗锋装饰工程公司诉讼归还货款21.2万元,本公司属下子公司胜诉,已申请执
行,并于2003年12月9日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告广州市京广深空调设备
制造工程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旗锋装饰工程公司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法院于1997年12月31
日作出的(1997)海经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市京广深空调设
备制造工程公司于1998年5月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旗锋装饰工程公司清
付212,936元及利息、受理费8,2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广州市旗锋装饰工
程公司已停业,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
公司表示可延期执行,故法院于1999年4月7日裁定中止执行。后经查仍未有被执行人的财产
情况可执行,鉴此,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本案终结执
行。法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广州市旗锋装饰工程公司已停业,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
请人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表示本案终结执行,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五条(六)项之规定,裁定
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已上报税务部门,已同意作坏帐处理。
6、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对怡和公司诉讼归还货款42万
元,本公司属下子公司胜诉,于2001年5月1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怡和公司于2001年12月10
日向我下属公司支付15万元货款,由于其他执行人暂未有财产可供执行,所以我下属子公司
已申请延期执行。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2001)海经执字第524号之三]中止执行。
7、公司属下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对广州华南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提出诉讼,归还货款55.7万元,已于2001年6月21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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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出对被告方的财产保全申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1年8月31日发出民事判决书
[(2001)海经初字第773号]判决胜诉,2002年9月16日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2001)海民执
字第1062号-2]强制执行。至报告日尚欠11万元未收回。
8、公司属下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6日对广州市水电设
备安装公司提出诉讼,要求归还217,730 元,海珠区法院于2001年9月12日发出民事判决书
[(2001)海经初字第1020号],判我下属子公司胜诉,后经和解协议,市水电必须在2002年4
月30日前全部清还所欠货款及违约金。该款已收回169,956元,至报告日尚欠47,774元。
9、公司属下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于2001年4月15日对深圳市江明实业有限
公司苏首人诉讼归还320,400 元货款,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于2001年5月25日发出民事判决书
[(2001) 深福法民初字第1348号],判决本公司属下子公司胜诉。接着就查封的房产申请执
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对方所拥有的房产产权不明确,以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02年1
月28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通知我司限于2002年3月1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否则,依法中
止本案。至报告日,我司仍未能提供被告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款尚未收回。
10、案号(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500号。本公司控股股东属下企业广州市海华机电设
备总厂向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借款4,000万元逾期未还,该借款期限1999年12
月29日至2000年3月15日止,由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和广州市海
珠区南华西工业公司、广州华威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本公司
控股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财产抵押担
保。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于2003年7月31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诉
讼请求:① 判令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向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偿还借款本金
4,000万元,利息4,026,195元(暂计至2001年4月20日,之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息计算
方法计至本息清还之日止);② 判令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③
判决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对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工业公司、广州华威塑胶实业
有限公司、广州市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
备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不
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④ 判令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
厂、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工业公司、
广州华威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承担本案
诉讼费用。该案于2003年9月29日开庭。报告期内未有判决结果。
11、案号(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611号。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
公司向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营业部借款500万元逾期未还,该借款期限200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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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01年9月10日到期,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及本公司提供担保,广州市农村信用合
作联合社营业部于2002年10月28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
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南华西集团和本公司。诉讼请求:① 判令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偿还
借款本金500万元人民币和利息(从2000年6月21日起至2001年9月10日止按照月利率6.852‰
计付)、逾期利息(从2001年9月11日起至还清本息日止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支
付罚息)并支付复利。② 由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由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该案已于2003
年5月12日开庭;法院于2003年6月20日作出如下判决:①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人民币和利息(从2000年6月21日起
至2001年9月10日止按照月利率6.852‰计付)、逾期利息(从2001年9月11日起至还清本息日
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逾期借款利率支付罚息)并支付复利。逾期支付,则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办理。②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广
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010元由广州市南华工商
贸易公司负担,该费用已由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预交,法院不作退回,由广州市南
华工商贸易公司迳付给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本次诉讼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表
示已预提利息,对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影响,但本公司认为会加
重本公司的经营压力。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和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
东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03年8月27日、8月28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传票(2003)穗中法执字第905号,听证应到时间为2003年8月26日。至报告日法院仍
在进行中。
12、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02号。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
公司向广州市新凤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1,000万元逾期未还,该借款期限2000年9月7日至2001
年9月7日,后展期至2003年3月7日,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提供担保,广州市新凤农
村信用合作社于2003年2月12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
华工商贸易公司及南华西集团,诉讼请求:① 判令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原告偿还人民
币贷款本金1,000万元正及所欠的利息1,579,660元(从2001年6月21日起计至2003年2月10日
止,要求实际支付至清偿完毕),南华西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② 由两被告承
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该案于2003年5月26日开庭。法院于2003年8月22日作出判决:① 广州市
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广州市新凤农村信用合作社偿还人民币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所欠的利
息(从2001年6月21日起计至2003年2月10日止为1,579,660元,从2003年2月11日起至还清款
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息)。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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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执行。②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
定的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受理费67,908元,由广州
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承担,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州市
新凤农村信用合作社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回,由当事人之间迳行给付)。公司已预提
利息,固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于2003年8月22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执字第01518号执行通知书:本院
作出的(2002)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司)未履行义务,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司)在2003年11月17
日前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13、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第103号。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
司向广州市新凤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1,000万元逾期未还,该借款期限2000年9月11日至2001
年9月11日,到期后办理展期至2003年3月11日,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提供担保。广
州市新凤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03年2月12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
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及南华西集团。诉讼要求:① 判令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原
告偿还人民币贷款本金1,000万元正及所欠的利息1,576,140元(从2001年6月21日起计至2003
年2月10日止,要求实际支付至清偿完毕),南华西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② 由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该案于
2003年5月26日开庭。法院于2003年8月22日作出判决:①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原告广
州市新凤农村信用合作社偿还人民币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所欠的利息(从2001年6月21日起
计至2003年2月10日止为1,576,140元,从2003年2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息)。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
定执行。②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
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受理费67,891元,由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承担,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州市新凤农村信用合作社已预交
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回,由当事人之间迳行给付)。公司已预提利息,固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没有影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2003年8月22日收到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执字第01517号执行通知书:本院作出的(2002)穗中法民二初
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司)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司)在2003年11月21日前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
将依法强制执行。
14、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04号。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
公司向广州市新凤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1,000万元逾期未还,该借款期限2000年6月6日至2001
40
年6月1日,到期后展期至2001年12月1日,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提供担保。广州市新
凤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03年2月12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
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和本公司控股股东。诉讼请求:① 判令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广州
市新凤农村信用合作社偿还人民币贷款本金1,000万元正及所欠的利息1,663,600元(从2001
年6月21日起计至2003年2月10日止,要求实际支付至清偿完毕),南华西集团对上述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② 由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
的诉讼费用。该案已于2003年5月26日开庭。法院于2003年8月22日作出判决:① 广州市南华
工商贸易公司向广州市新凤农村信用合作社偿还人民币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所欠的利息(从
2001年6月21日起计至2003年2月10日止为1,663,600元,从2003年2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息)。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232条规定执行。②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广州
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受理费68,328元,由广州市南华工
商贸易公司承担,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州市新凤农村
信用合作社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回,由当事人之间迳行给付)。公司已预提利息,固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2003年8
月22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执字第01516号执行通知书:本院作出的(2002)
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司)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司)在2003年11月17日前履行,逾期
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15、案号(2001)穗中法经初字第195号。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信实业银行广
州分行借款人民币4,400万元逾期未还,该项借款期限1999年12月1日至2000年7月1日,到期
后展期一年,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于2001年5月17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本公司控股股东和本公司,诉讼受理日期是2001年5月22日。诉讼请求:① 请求判
令南华西集团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4,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8,647,427.89元(截
止2003年5月28日);② 请求判令由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请求判令由广
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该
案于2003年5月28日开庭。法院于2003年6月30日作出判决:(1)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
公司在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给付中国实业银行广州分行人民币4,400万元及利息
8,647,427.89元;(2)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履行该判决第(1)项债务,由广州
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份二分之一
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3)驳回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受理费233,604元
及诉讼保全费220,520元均由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不足负担部份,由广州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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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分之一。根据法院的判决,最大的承担金额为该项判决金额的
二分之一。
16、案号(2001)穗中法经初字第196号。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企业集团向中信实业银
行广州分行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逾期未还,该项借款期限1999年12月10日至2000年10月10
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于2001年5月17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本公司,诉讼受理日期是2001年5月22日。诉讼请求:① 请求判令南华西
集团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3,045,165.38元(截止2003年5
月28日);② 请求判令由本公司对南华西集团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请求判令由
南华西集团和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该案已于2003年5月28日开庭审判,在庭上我
方律师提出担保合同无效,并反对支付原告律师费。法院于2003年6月30日作出判决:(1) 广
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给付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人
民币1,500万元及利息3,045,165.38元;(2)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履行该判决
第(1)项债务,由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
份二分之一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3)驳回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受理费
86,429元及诉讼保全费75,520元均由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不足负担部份,
由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分之一。根据法院的判决,最大的承担金额为该项判
决金额的二分之一。
17、案号(2001)穗中法经初字第197号。本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借款人民币4,200万元,
其中3,700万元逾期未还,该项借款期限2000年7月3日至2000年9月1日,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南
华西集团提供担保。中信实业银行于2001年5月17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和南华
西集团,诉讼受理日期是2001年5月22日。诉讼请求:① 请求判令本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
本金人民币37,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711,868.11元(截止2003年5月28日);② 请求判
令由南华西集团对本公司上述债务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请求判令由广州市南华
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该案已于
2003年5月28日开庭审判,在庭上我方代表律师对借款合同无异议,但反对支付原告律师费。
法院于2003年6月30日作出判决:(1)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10日内给付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人民币3,700万元及利息2,711,968.11元;(2) 广州市南华
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3)驳回中信实业
银行广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受理费198,518元由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不
足负担部份,由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分之一。根据法院的判决,最大的承
担金额为该项判决金额的二分之一。
18、案号(2001)穗中法经初字第205号。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于2001年5月17日向广
42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南华西集团和本公司,诉讼请求:① 请求判令南华西集团立即偿还原
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014,690.13元(截止2003年5月28日);② 请
求判令由本公司对南华西集团上述债务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请求判令由广州市
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该案已
于2003年5月28日开庭审判,在庭上我方代表律师提出担保合同无效,并反对支付中信实业银
行广州分行律师费。法院于2003年6月30日作出判决:(1)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
该 判 决 书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10 日 内 给 付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广 州 分 行 人 民 币 500 万 元 及 利 息
1,014,690.13元;(2)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履行该判决第(1)项债务,由广州
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份二分之一的范围承
担赔偿责任;(3)驳回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受理费40,013元由广州市南
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不足负担部份,由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分之一。
根据法院的判决,最大的承担金额为该项判决金额的二分之一。
19、案号(2001)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8号。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工商银行
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逾期未还,该项借款期限2000年11月17日至2001
年11月10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国工商银行同福中路支行于2003年2月26日向广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控股股东和本公司,诉讼请求:① 判令南华西集团偿还借款本金2,000
万元及至清偿日的利息(含复利、罚息)。暂计至2002年10月21日欠息数为2,160,671.06元;
② 判令本公司在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③ 判令诉讼费用由广州市南华西
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该案于2003年5月26日开庭审判。法院于2003年9月23日作出判决:
(1)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
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复息(合同期内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
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复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付,
已支付的利息在计付利息中予以扣减);( 2)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3)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广州市南华
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20,813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同
福中路支行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还,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迳付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若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
偿还部份,将影响本公司的利润。本案受理费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数额有待本公司与广州市
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协商才能确定。
20、本公司于2003年5月27日至30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份强制执行公证书、6份民
事裁定书、2份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情况如下:
(1)(2001)穗证内经字第10826号强制执行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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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与债务人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保证人广州南华
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签订了《人民币保证借款合同》,债务人广州
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4,000万元于二OO一年三月一日到期未还,执行标的为:本金
贰仟万元人民币,计至二OO一年五月十六日的利息壹佰壹拾肆万叁仟柒佰陆拾壹元壹角贰分
人民币和执行终止前所欠的利息以及债权人为催收贷款本金、利息所需的律师费、公证费、
执行费等费用。
(2)(2001)穗证内经字第10827号强制执行公证书
债权人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与债务人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保证人广州
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签订了《人民币保证借款合同》,债务人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于二OOO年十二月一日到期未还,执行标的为:
本金叁仟万元人民币,计至二OO一年五月十六日的利息玖拾叁万贰仟捌佰捌拾玖元玖角玖分
人民币和执行终止前所欠的利息以及债权人为催收贷款本金、利息所需的律师费、公证费、
执行费等费用。
(3)(2001)穗证内经字第10828号强制执行公证书
债权人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与债务人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保证人广州
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签订了《人民币保证借款合同》,债务人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600万元于二OO一年五月三十日到期未还,执行标的为:
本金陆佰万元人民币,计至二OO一年五月十六日的利息叁拾肆万伍仟肆佰贰拾叁元贰角柒分
人民币和执行终止前所欠的利息以及债权人为催收贷款本金、利息所需的律师费、公证费、
执行费等费用。
(4)(2001)穗中法执字第645、651、652号民事裁定书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001)穗证内经字第10827号强制执行公
证书,被执行人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
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裁定如下:
① 查封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在广州华盛
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华越企业总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
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及收益。② 查封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江门
市江海区华熙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90%的股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不得用作抵押、
转让等。③ 查封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
及收益。④ 查封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江门市江海区华熙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
90%的股权及收益。⑤ 查封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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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有的股权及收益。⑥ 查封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
持有的股权及收益。
(5)(2001)穗中法执字第645、651、65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OO一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2001)穗证内经字第10826、10827、10828号强制执行公
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
① 本公司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被执行人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你司持有
的股权及收益。② 本公司属下江门市江海区华熙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你司持有的90%的股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不得用作
抵押、转让等。
21、案号(2003)海民初字第474号。本公司于2003年4月24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起诉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判令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
还欠款4,693,402.78元,由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该案于2003
年7月8日开庭,开庭审理结果:本公司与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对诉讼事实不
持异议。但当值法官(审判长)认为双方均为南华西系的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可能,仅凭
《还款协议书》起诉证据不够充分。故要求原告本公司、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双方于开庭之日计起一周内,将《还款协议书》中提及的往来款余额5,293,402.78元所
有形成资料交给法院,并建议本公司与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协商方式解决欠
款纠纷,届时再开庭审理该案。法院于2003年8月31日作出判决: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欠款4,693,402.78元给本公司;逾期则依《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本案受理费33,477元,由被告广州市南
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法院不作退回,由广州市南华西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本公司。若本公
司收回本案受理费将冲减费用,增加当期利润。本公司于2003年11月19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0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519号,传票情况: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对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海民二初字第474号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海珠区法院于9月25日受理,应到时间:2003年12月2日。庭询情况:上诉人广州市南华西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本公司均承认诉讼事实,但上诉人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以预期违约为由,判令上诉人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
付包括未到期的债务在内的全部债务,属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纠正。被上诉人
本公司坚持原诉。法官建议诉讼双方本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协商调解,
如近期内双方不能达成共识,则由法院作出判决。有关的诉讼进展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2、案号(2003)海民初字第475号。本公司属下控股子公司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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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于2003年4月24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广州市淼鑫实业公司。诉讼请求:判令广州
市淼鑫实业公司偿还欠款(代付贷款利息)人民币738,652.13元,由广州市淼鑫实业公司承
担一切诉讼费用。该案于2003年7月8日开庭,开庭审理结果: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
和广州市淼鑫实业公司双方均对诉讼事实不持异议。但当值法官(审判长)要求广州华盛避
雷器实业有限公司将《还款协议书》中提及代广州市淼鑫实业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款余额
738,652.13元的所有原始凭证交给法院,待再审理该案的通知。法院于2003年8月26日作出判
决:(1)广州淼鑫实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清偿欠款738,652.13元;逾期则依《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2)本案受理费12,397元,由广州
淼鑫实业公司负担。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作退回,由广州
淼鑫实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广州华盛避雷器实
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17日收到广州市海
珠区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生效的证明书,证明内容为“本院关于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
诉广州淼鑫实业公司一案的(2003)海民二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03年9月12日生效”。
2003年9月25日华盛公司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对上述案件的申请执行书,同时递交
了广州市淼鑫实业公司拥有10%出资额的广州华鸿塑料彩印制品有限公司的有关资料共14页,
申请执行人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淼鑫实业公司,申请执行内
容: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淼鑫实业公司清偿欠款738,652.13元,一审受理费12,397元给
申请执行人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总标的:751,049.13元。2003年9月25日广州市海
珠区人民法院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受理,案号为(2003)海民执字第5069号。本
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19日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03)海民执字第5069号-1,申请执行情况及裁定结果: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
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淼鑫实业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 2003)海民二初字第475号民事
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
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淼鑫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738,652.13元及案件受理费。本案在执
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市淼鑫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人广州华
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淼鑫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要求本
案延期执行。法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要求本案
延期执行,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中止情形消失时,申请
执行人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
生效。以上裁定对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根据还款情况再进一步分
析对公司利润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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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案号(2003)海民二初字第936号。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2000
年12月12日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签定借款合同(编号为粤穗城农银借字2000第
10043号),约定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向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贷款500万元,年
利率为7.02%。该借款于2001年10月18日到期,并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
限公司提供担保。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3年8月20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
诉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讼
请求:① 判令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贷款本金500
万元及利息707,667.51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5,707,667.51元;其余部
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直至贷款还清之日。② 判令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
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广州市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和广州市
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该案于2003年9月15日开庭。法院于2003年9
月28日作出判决:①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10日内清偿借款本金
500万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及支付从2001年9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
限届满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办法计付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以及相应的复息给中国农业
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②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①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广
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追偿。本案
受理费38,548元由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负担。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已预交的受
理费38,548元本院不作退回,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10 日内将
38,548元直接支付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本次诉讼因利息已预提,固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收到
由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转交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03)6102号执行通过书: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8日作出的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
公司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广州市
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2003年12月1日前履行,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4、案号(2003)海民二初字第937号。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1999
年10月22日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签定借款合同(编号为粤穗城农银借字1999第
99072号),约定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向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贷款380万元,月
利率为5.85‰。该借款于2000年9月12日到期,并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
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与两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与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协商,借款展期至2001年1月12日,约定年利率为7.128%。该
贷款到期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3年8月20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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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① 判令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偿还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贷款本金380万元及利息
468,654.30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4,268,654.30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
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直至贷款还清之日。② 判令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
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与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
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该案于2003年9月15日开庭。法院于2003年9月28日作出判决:
①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10日内清偿借款本金380万元给中国农业
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及支付从2001年9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人民银行
规定的计收办法计付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以及相应的复息给原告;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②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①
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
权向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31,353元由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负担。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已预交的受理费31,353元本院不作退回,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10日内将31,353元直接支付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本
次诉讼因利息已预提,固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
华工商贸易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收到由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转交的广州市海珠
区人民法院(2003)6103号执行通过书: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8日作出的判决
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2003年12月1日前履行,逾期不
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5、案号(2003)海民二初字第938号。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2000
年5月30日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签定借款合同(编号为粤穗城农银借字2000第
10024号),约定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向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贷款500万元,年
利率为7.02%,并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该借款于2001
年5月18日到期,经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与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
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协商,借款展期至2002年4月10日,约定年利率为7.128%。该贷款到期,中
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3年8月20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属下全资
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① 判令广州
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偿还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696,390.36
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5,696,390.36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
的逾期利率计算,直至贷款还清之日。② 判令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与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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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诉讼费用。该案于2003年9月15日开庭。法院于2003年9月28日作出判决:① 广州市南
华工商贸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10日内清偿借款本金500万元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
城南支行,及支付从2001年9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
办法计付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以及相应的复息给原告;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②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①项所确定的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广州市南
华工商贸易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38,492元由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负担。中国农业银行
广州市城南支行已预交的受理费38,492元本院不作退回,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计10日内将38,492元直接支付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本次诉讼因利息
已预提,固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
司于2003年12月3日收到由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转交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03)6104号执行通过书: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8日作出的判决书已发生法
律效力。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2003年12月1日前履行,逾期不履行,法院
将依法强制执行。
26、案号(2003)海民二初字第939号。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1999
年12月9日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签定借款合同(编号为99年借字第99087号),约
定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向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贷款300万元,月利率为5.85‰,
并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该借款于2000年8月16日到
期,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与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
团有限公司协商,借款展期至2001年3月10日,约定年利率为7.128%。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
南支行于2003年8月20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
商贸易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① 判令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偿还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贷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425,769.53元(暂计至2003年6月
20日止),共计人民币3,425,769.53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直
至贷款还清之日。② 判令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该
案于2003年9月15日开庭。法院于2003年9月28日作出判决:①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计10日内清偿借款本金300万元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及支付从
2001年9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办法计付的利息及
逾期利息以及相应的复息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②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①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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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27,140元由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负担。中国
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已预交的受理费27,140元本院不作退回,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10日内将27,140元直接支付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本次诉
讼因利息已预提,固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
商贸易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收到由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转交的广州市海珠区人
民法院(2003)6105号执行通过书: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8日作出的判决书已
发生法律效力。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2003年12月1日前履行,逾期不履行,
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7、案号(2003)海民二初字第940号。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1999
年11月12日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签定借款合同(编号为99年借字第99082号),约
定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向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贷款300万元,月利率为5.85‰,
并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该借款于2000年10月19日到
期,经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与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
限公司协商,借款展期至2001年9月10日,约定年利率为7.128%。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
行于2003年8月20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
易公司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① 判令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偿还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贷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425,769.53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
止),共计人民币3,425,769.53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直至贷
款还清之日。② 判令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
令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该案于
2003年9月15日开庭。法院于2003年9月28日作出判决:①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计10日内清偿借款本金300万元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及支付从2001
年9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办法计付的利息及逾期
利息以及相应的复息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②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①项所确定
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广州
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27,140元由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负担。中国农业
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已预交的受理费27,140元本院不作退回,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计10日内将27,140元直接支付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本次诉讼因
利息已预提,固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
50
易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收到由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转交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
院(2003)6106号执行通过书: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8日作出的判决书已发生
法律效力。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未履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2003年12月1日前履行,逾期不履行,法
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8、案号(2003)民二字第178号。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
司于2003年8月11日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起诉娄底市清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因:广
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为供方,娄底市清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需方签订产品
购销合同,娄底市清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中央空
调设备。诉讼请求:(1)判令娄底市清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82,802元,违约金
36,560.4元。(2)判令娄底市清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报告期内未有判
决结果。
29、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08号。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于2000年12月29日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签定编号为粤穗城农银借字2000第10049
号借款合同。约定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向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贷款3,000万元,
年利率为7.02%,并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该借款于
2001年10月25日到期,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3年8月26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和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
限公司,诉讼请求:① 判令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偿还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贷款
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4,857,060.13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34,857,060.13
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直至贷款还清之日。② 判令广州市南华
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和广
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该案于2003年10月23日开庭。法院于2003
年11月7日作出判决:①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人民币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1年6月21日起
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为4,857,060.13元,从2003年6月21日起至本金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②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
在承担上述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追偿。③ 本案诉讼受理费184,295
元,由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承担,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回,由当事人之间迳行给付)。
本次诉讼因利息已预提,故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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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09号。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于2000年1月20日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签定编号为粤穗城农银借字2000第10001号
借款合同。约定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向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贷款900万元,年利
率为7.02%,并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该借款于2001
年12月6日到期,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3年8月26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和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
司,诉讼请求:① 判令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贷款
本金900万元及利息1,275,483.71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10,275,483.71
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直至贷款还清之日。② 判令广州市南华
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与广
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该案于2003年10月23日开庭。法院于2003
年11月7日作出判决:①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
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人民币贷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1年9月21日
起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为1,275,483.71元,从2003年6月21日起至本金清偿日止,按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②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并在承担上述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追偿。③ 本案诉讼受理费61,387
元,由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承担,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回,由当事人之间迳行给付)。
本次诉讼因利息已预提,故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31、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10号。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于1999年12月9日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签定编号为99年借字第99088号借款合同。
约定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向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贷款700万元,月利率为5.85
‰,并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该借款于2000年8月13
日到期,经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与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
团有限公司协商,贷款展期至2001年3月15日,年利率为7.128%。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
行于2003年8月26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和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① 判令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
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贷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993,462.23元(暂计至
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7,993,462.23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
计算,直至贷款还清之日。② 判令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③ 判令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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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该案于2003年10月23日开庭。法院于2003年11月7日作出判决:①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
易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人民币贷款
本金7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1年9月21日起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为993,462.23元,从2003
年6月21日起至本金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②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
限公司对上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上述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广州市南华工商贸
易公司追偿。③ 本案诉讼受理费49,977元,由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承担,广州市南华西
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已预交的诉讼费本
院不予退回,由当事人之间迳行给付)。本次诉讼因利息已预提,故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没有影响。
32、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11号。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于1999年12月17日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签定编号为99年借字第99090号借款合同。
约定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向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贷款700万元,月利率为5.85
‰,并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该借款于2000年11月24
日到期,经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与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
团有限公司协商,贷款展期至2001年9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3年8月26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和本公司控股股东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① 判令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偿还中国农业
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贷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993,462.23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
计人民币7,993,462.23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直至贷款还清之
日。② 判令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广州
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该案于2003年
10月23日开庭。法院于2003年11月7日作出判决:①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人民币贷款本金700万元及
利息(利息从2001年9月21日起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为993,462.23元,从2003年6月21日起至
本金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执行。②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项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上述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追偿。③ 本案
诉讼受理费49,977元,由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承担,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
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回,由当事
人之间迳行给付)。本次诉讼因利息已预提,故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33、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01号。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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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3年8月19日被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起因:
2002年6月26日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签定了
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提供人民币壹仟捌佰万元的贷
款,期限从2002年6月27日至2003年2月27日;同日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与原告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合同。诉讼请求:( 1)要求广州市南华工商
贸易公司偿还拖欠的贷款壹仟捌佰万元整;( 2)要求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偿付拖欠的贷
款利息、罚息(按合同规定的计算标准至还清本金之日止);( 3)由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
司承担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公
证费)等。该案于2003年10月21日开庭。开庭情况:(1)由于本公司提供了2003年2月27日
给华夏银行17,643.29元按期还款凭证,所以在开庭时,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借款1,800
万元改为1,798.235671万元。( 2)由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起诉状的诉讼请求第3点中,
没有提交有关的律师费用凭证,本公司不认可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说的已发生18万元的
律师费用。有关诉讼进度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34、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25号。本公司和控股股东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
限公司被中国银行海珠支行于2003年7月14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
判令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950万元及欠付的利、罚息人民币
1,600,814.08元(暂计至2003年3月20日止)。(2)判令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按
GBZ477640120010112号《保证合同》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中国银行海珠支行对中海
质字2000003、2000004和2001001号《质押合同〈最高额〉》的股权质押享有优先受偿权。(4)
判令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诉讼案件的费用。
该案于2003年9月22日开庭,开庭情况: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
团有限公司除对借款罚息的起算时间及金额提出异议外,对中国银行海珠支行的其余诉讼请
求不持异议。法官要求中国银行海珠支行与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企
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开庭之日起三天内对罚息的起算时间及金额核对清楚,并将核对情况及意
见以书面形式(明确对这笔罚息同意或不同意)提交给法庭,届时再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
于2003年10月17日作出判决:( 1)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
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950万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2)广州市南华西企业
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 1)项所确定的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履行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3)中国银行海珠支行对中海质字2000003、2000004和2001001号《质押合同(最
高额)》的股权质押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受理费165,514元由广州南华西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中国银行海珠支行已预交的诉
讼费本院不予退回,由当事人之间迳行给付)。以上判决因本公司借款和欠息已挂帐,当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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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诉讼受理费时将影响本公司当期利润。有关诉讼事项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35、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19号。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和本公
司被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3年9月9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起因: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0年2月13日签订了编号为“(粤穗城)农银借字(2000)
第10004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00年2月13日起至2001年1月13日止,由中国农
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向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800万元,约定借款
利率为6.435%,由本公司提供担保。该借款后展期至2001年10月10日,展期借款利率7.128%。
诉讼请求:① 判令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8,000,000
元和利息1,632,557.64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
贷款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② 判令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
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和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该案于2003年11月12日开庭。开庭
情况: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除对借款罚息的起算时间提出异议外,对中国农业银
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持异议,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农业银行
广州市城南支行的诉讼事实不持异议。法官要求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和广州市南华
工商贸易公司在开庭之日起二天内对罚息的起算时间及金额核对清楚,并将核对情况及意见
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之后等待法院判决结果。有关诉讼进度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36、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0号。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和本公
司被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3年9月9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起因: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0年2月4日与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
为“(粤穗城)农银借字(2000)第10003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00年2月4
日起至2001年1月3日止,由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向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6.435%,由本公司提供担保。该借款后展期至2001
年9月20日,展期借款利率7.128%。诉讼请求:① 判令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
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2,022,803.71(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
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② 判令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和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
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该案于2003年11月12日开庭。开庭情况: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除对借款罚息的起
算时间提出异议外,对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持异议,广州南华西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的诉讼事实不持异议。法官要求中国农业
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和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开庭之日起二天内对罚息的起算时间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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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核对清楚,并将核对情况及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之后等待法院判决结果。有关诉
讼进度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37、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1号。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和本公
司被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3年9月9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起因: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0年6月15日与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编
号为“(粤穗城)农银借字(2000)第10028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00年6月
15日起至2001年5月23日止,由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向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
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6.435%,由本公司提供担保。诉讼请求:① 判
令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 10,000,000 元 和 利 息
2,020,736.7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
算至贷款清偿为止。② 判令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广州
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该案
于2003年11月12日开庭。开庭情况: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除对借款罚息的起算时
间提出异议外,对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持异议,广州南华西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的诉讼事实不持异议。法官要求中国农业银行
广州市城南支行和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开庭之日起二天内对罚息的起算时间及金额核
对清楚,并将核对情况及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之后等待法院判决结果。有关诉讼进
度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38、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2号。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和本公
司被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3年9月9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起因: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0年5月24日与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编
号为“(粤穗城)农银借字(2000)第10022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00年5月
24日起至2001年5月11日止,由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向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
司发放贷款人民币7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6.435%,由本公司提供担保。诉讼请求:① 判
令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7,000,000元和利息1,417,266.34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
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② 判令广州南华西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南华西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该案于2003年11月12日开庭。开庭情况:广州
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除对借款罚息的起算时间提出异议外,对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
南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持异议,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
支行的诉讼事实不持异议。法官要求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和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
司在开庭之日起二天内对罚息的起算时间及金额核对清楚,并将核对情况及意见以书面形式
56
提交给法庭,之后等待法院判决结果。有关诉讼进度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39、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3号。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和本公
司被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3年9月9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起因: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0年5月18日与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编
号为“(粤穗城)农银借字(2000)第10020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00年5月
18日起至2001年3月22日止,由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向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
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6.435%,由本公司提供担保。诉讼请求:① 判
令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 10,000,000 元 和 利 息
2,025,036.53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
算至贷款清偿为止。② 判令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广州
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该案
于2003年11月12日开庭。开庭情况: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除对借款罚息的起算时
间提出异议外,对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持异议,广州南华西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的诉讼事实不持异议。法官要求中国农业银行
广州市城南支行和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开庭之日起二天内对罚息的起算时间及金额核
对清楚,并将核对情况及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之后等待法院判决结果。有关诉讼进
度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40、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4号。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和本公
司被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3年9月9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起因: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0年5月9日与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
为“(粤穗城)农银借字(2000)第10018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00年5月9
日起至2001年4月23日止,由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向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6.435%,由本公司提供担保。诉讼请求:① 判
令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 10,000,000 元 和 利 息
2,031,453.52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
算至贷款清偿为止。② 判令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广州
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该案
于2003年11月12日开庭。开庭情况: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除对借款罚息的起算时
间提出异议外,对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持异议,广州南华西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的诉讼事实不持异议。法官要求中国农业银行
广州市城南支行和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开庭之日起二天内对罚息的起算时间及金额核
对清楚,并将核对情况及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之后等待法院判决结果。有关诉讼进
57
度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41、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5号。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和本公
司被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3年9月9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起因: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0年6月30日与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编
号为“(粤穗城)农银借字(2000)第10030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00年6月
30日起至2001年6月15日止,由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向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
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7.371%,由本公司提供担保。诉讼请求:① 判
令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 10,000,000 元 和 利 息
2,053,972.98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
算至贷款清偿为止。② 判令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
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该案于2003年11月12日开庭。开庭情况:广
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除对借款罚息的起算时间提出异议外,对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
城南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持异议,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
南支行的诉讼事实不持异议。法官要求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和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
公司在开庭之日起二天内对罚息的起算时间及金额核对清楚,并将核对情况及意见以书面形
式提交给法庭,之后等待法院判决结果。有关诉讼进度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42、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8号。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和本公
司被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3年9月9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起因: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1999年11月12日与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编
号为“99年借字第99075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11月12日起至2000年7月
23日止,由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向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
1,0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5.3625‰,由本公司提供担保。诉讼请求:① 判令广州市南华
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1,935,607.1元(截止
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②
判令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
司和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该案于2003年11月12日开庭。
开庭情况: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除对借款罚息的起算时间提出异议外,对中国农
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持异议,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农业
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的诉讼事实不持异议。法官要求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和广州市
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开庭之日起二天内对罚息的起算时间及金额核对清楚,并将核对情况及
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之后等待法院判决结果。有关诉讼进度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58
43、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9号。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和本公
司被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3年9月9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起因: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1999年11月17日与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编
号为“99年借字第99079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11月17日起至2000年9月
12日止,由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向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
1,0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5.3625‰,由本公司提供担保。诉讼请求:① 判令广州市南华
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1,976,045.5元(截止
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②
判令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
司和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该案于2003年11月12日开庭。
开庭情况: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除对借款罚息的起算时间提出异议外,对中国农
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持异议,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农业
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的诉讼事实不持异议。法官要求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和广州市
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开庭之日起二天内对罚息的起算时间及金额核对清楚,并将核对情况及
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之后等待法院判决结果。有关诉讼进度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44、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0号。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和本公
司被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3年9月9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起因: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1999年11月18日与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编
号为“99年借字第99080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11月18日起至2000年9月
24日止,由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向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
1,0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5.3625‰,由本公司提供担保。诉讼请求:① 判令广州市南华
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1,873,450.81元(截
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
限公司和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该案于2003年11月12日开
庭。开庭情况: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除对借款罚息的起算时间提出异议外,对中
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持异议,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
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的诉讼事实不持异议。法官要求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和广
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开庭之日起二天内对罚息的起算时间及金额核对清楚,并将核对情
况及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之后等待法院判决结果。有关诉讼进度见资产负债表日后
事项。
45、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1号。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和本公
59
司被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3年9月9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起因: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1999年11月19日与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编
号为“99年借字第99081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11月19日起至2000年8月6
日止,由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向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
1,0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5.3625‰,由本公司提供担保。诉讼请求:① 判令广州市南华
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1,935,607.1元(截止
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②
判令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
司和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该案于2003年11月12日开庭。
开庭情况: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除对借款罚息的起算时间提出异议外,对中国农
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持异议,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农业
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的诉讼事实不持异议。法官要求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和广州市
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开庭之日起二天内对罚息的起算时间及金额核对清楚,并将核对情况及
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之后等待法院判决结果。有关诉讼进度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46、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2号。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和本公
司被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3年9月9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起因: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1999年5月11日与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编
号为“99年借字第99040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5月11日起至2000年3月14
日止,由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向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
1,3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5.8575‰,由本公司提供担保。该借款余下的1,000万元后展期
至2000年12月13日,展期借款利率6.534%,同日,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归还了中
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余下的贷款本金300万元。诉讼请求:① 判令广州市南华西企业
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 10,000,000元和利息2,080,653.33 元(截止至
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② 判
令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和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该案于2003年11月12日开庭。开
庭情况: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除对借款罚息的起算时间提出异议外,对中国农业
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持异议,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农业银
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的诉讼事实不持异议。法官要求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和广州市南
华工商贸易公司在开庭之日起二天内对罚息的起算时间及金额核对清楚,并将核对情况及意
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之后等待法院判决结果。有关诉讼进度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47、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3号。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和本公
60
司被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3年9月9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起因: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1999年5月18日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9年借字第99043
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5月18日起至2000年5月12日止,由中国农业银行
广州市城南支行向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3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
为5.8575‰,由本公司提供担保。2000年5月10日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
金300万元,该借款余下的1,000万元后展期至2001年2月22日,展期借款利率6.534%。诉讼请
求:① 判令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
息2,056,790.62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
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② 判令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广
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该
案于2003年11月12日开庭。开庭情况: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除对借款罚息的起算
时间提出异议外,对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持异议,广州南华西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的诉讼事实不持异议。法官要求中国农业银
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和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开庭之日起二天内对罚息的起算时间及金额
核对清楚,并将核对情况及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之后等待法院判决结果。有关诉讼
进度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48、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4号。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和本公
司被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3年9月9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起因: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0年3月15日与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编
号为“(粤穗城)农银借字(2000)第10009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00年3月
15日起至2001年2月15日止,由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向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
司发放贷款人民币8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6.435%,由本公司提供担保。诉讼请求:① 判
令 广 州 市 南 华 西 企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立 即 归 还 拖 欠 原 告 的 贷 款 本 金 8,000,000 元 和 利 息
2,131,199.35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以及至贷款清偿止的利息。② 判令广州南华
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南华
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该案于2003年11月12日开庭。开庭情况:广
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除对借款罚息的起算时间提出异议外,对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
城南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持异议,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
南支行的诉讼事实不持异议。法官要求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和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
公司在开庭之日起二天内对罚息的起算时间及金额核对清楚,并将核对情况及意见以书面形
式提交给法庭,之后等待法院判决结果。有关诉讼进度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49、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35号。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和本公
61
司被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3年9月9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起因: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0年4月24日与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编
号为“(粤穗城)农银借字(2000)第10015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00年4月
24日起至2001年4月12日止,由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向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
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6.435%,由本公司提供担保。诉讼请求:① 判
令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 10,000,000 元 和 利 息
2,134,489.36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
算至贷款清偿为止。② 判令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广州
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该案
于2003年11月12日开庭。开庭情况: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除对借款罚息的起算时
间提出异议外,对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持异议,广州南华西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的诉讼事实不持异议。法官要求中国农业银行
广州市城南支行和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开庭之日起二天内对罚息的起算时间及金额核
对清楚,并将核对情况及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之后等待法院判决结果。有关诉讼进
度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50、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490 号。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和本
公司被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 2003 年 8 月 14 日向广东省中国人民法院起诉。起因: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 1998 年 8 月 21 日与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和本公司签订了
编号为“98 年 3 字第 054 号”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 1998 年 8 月
21 日起至 2000 年 6 月 28 日止,该营业部向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限额不
超过 7,000 万元的人民币贷款。该营业部于 1999 年 2 月 4 日向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
司发放贷款 1,000 万元,贷款月利率为 5.8575‰,到期日为 2000 年 2 月 3 日。2000 年 2 月
3 日后展期至 2000 年 6 月 28 日,展期月利率 6.534‰,并由本公司提供担保。诉讼请求:①
判令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立即归还拖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的贷款本金
10,000,000 元和利息 2,077,343.50 元(截止至 2003 年 6 月 20 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
银行规定的逾期利贷款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② 判令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和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
讼费用。该案于 2003 年 12 月 15 日开庭。有关诉讼进度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51、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91号。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和本公
司被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3年8月14日向广东省中国人民法院起诉。起因:中国
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1998年8月21日与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和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
62
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98年3字第055号”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
1998年8月21日起至2000年6月28日止,该营业部向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最高
限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人民币贷款,该营业部于1998年9月17日向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南
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3,000万元,月利率为6.3125‰,由本公司提供担保。该借款
后展期至2000年6月28日,展期月利率5.445‰。2000年6月2日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
司归还了1,500万元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诉讼请求:① 判令南华西企业集团公
司 立 即 归 还 拖 欠 原 告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广 州 市 城 南 支 行 的 贷 款 本 金 15,000,000 元 和 利 息
3,116,015.25(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至贷款清偿为止。② 判令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南华西
企业集团公司和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该案于2003年12月
15日开庭。有关诉讼进度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52、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92号。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和本公
司被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3年8月14日向广东省中国人民法院起诉。起因:中国
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1998年8月21日与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和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98年3字第054号”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
1998年8月21日起至2000年6月28日止,该营业部向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最高
限额不超过7,000万元的人民币贷款,该营业部于1998年9月17日向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
限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贷款月利率为6.3525‰,并由本公司提供担保。该借款后展期至
2000年6月28日,展期月利率5.445‰。诉讼请求:① 判令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立即归还拖欠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的贷款本金20,000,000元和利息4,154,687.03元(截止至
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② 判
令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和广州南华
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该案于2003年12月15日开庭。有关诉讼进度
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53、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93号。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和本公
司被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3年8月14日向广东省中国人民法院起诉。起因:中国
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1998年8月21日与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和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98年3字第054号”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
1998年8月21日起至2000年6月28日止,该营业部向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最高
限额不超过7,000万元的人民币贷款,该营业部于1998年11月19日向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
限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贷款月利率为6.3525‰,并由本公司提供担保。该借款后展期至
2000年6月28日归还,展期月利率5.445‰。诉讼请求:① 判令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立即归还
63
拖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的贷款本金20,000,000元和利息4,154,687.03元(截
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和广
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该案于2003年12月15日开庭。有关诉
讼进度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54、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94号。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和本公
司被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3年8月14日向广东省中国人民法院起诉。起因:中国
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1998年8月21日与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和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98年3字第054号”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
1998年8月21日起至2000年6月28日止,该营业部向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提供最高限额不超过
7,000万元的人民币贷款,该营业部于1999年2月4日向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
款2,000万元,贷款月利率为5.8575‰,并由本公司提供担保。该借款后展期至2000年6月28
日,展期月利率6.534‰。诉讼请求:① 判令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立即归还拖欠中国农业银
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的贷款本金20,000,000元和利息4,140,746.50元(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
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② 判令广州南华西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和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该案于2003年12月15日开庭。有关诉讼进度见资产负债表
日后事项。
55、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7号。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
公司和本公司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3年
10月23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起因: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1999
年9月7日与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99年3字第046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9月7日起
至2000年9月6日止,由该营业部向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4,900万
元,约定借款利率为5.3625‰,并由本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该营业部于1999年12月10日向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贷款500万元。诉讼请求:① 判
令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立即归还拖欠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的贷款本金5,000,000万
元及利息996,745.23元(暂计至2003年9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
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② 判令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
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有关诉讼进度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
项。
64
56、(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8号。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和本公司及
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3年10月23日向广东
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起因: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1999年9月7日与南华
西企业集团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
编号为“99年3字第046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9月7日起至2000年9月6日
止,由该营业部向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4,9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5.3625
‰,并由本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该营业部于1999年12月30日
向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贷款400万元。该借款400万元后展期至2001年5月5日,利
率为7.0632%。诉讼请求:① 判令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立即归还拖欠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
南支行的贷款本金4,000,000万元及利息926,378.02元(暂计至2003年9月20日止),余下的
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② 判令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和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广州
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该
案于2004年2月5日开庭。有关诉讼进度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57、(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9号。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和本公司及
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3年10月23日向广东
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起因: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1999年9月7日与南华
西企业集团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
编号为“99年3字第046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9月7日起至2000年9月6日
止,由该营业部向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4,9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5.3625
‰,并由本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该营业部于1999年9月30日向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贷款2,000万元。该借款2,000万元后展期至2001年8月5日,
利率为7.5438%。诉讼请求:① 判令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立即归还拖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
州市城南支行的贷款本金20,000,000万元及利息5,056,028.1元(暂计至2003年9月20日止),
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② 判令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南华西企业集团公
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
费用。该案于2004年2月5日开庭。有关诉讼进度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58、(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60号。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和本公司及
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3年10月23日向广东
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起因: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1999年9月7日与南华
西企业集团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
65
编号为“99年3字第046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9月7日起至2000年9月6日
止,由该营业部向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4,9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5.3625
‰,并由本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该营业部于1999年12月2日向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贷款1,000万元。该借款1,000万元后展期对2001年6月5日,
利率为7.5438%。诉讼请求:① 判令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立即归还拖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
州市城南支行的贷款本金10,000,000万元及利息2,203,848.98元(暂计至2003年9月20日止),
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② 判令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南华西企业集团公
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
费用。该案于2004年2月5日开庭。有关诉讼进度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59、(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561 号。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和本公司
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 2003 年 10 月 23 日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起因: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 1999 年 9 月 7 日
与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
为“99 年 3 字第 046 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 1999 年 9 月 7 日起至 2000 年 9 月
6 日止,由该营业部向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 4,900 万元,约定借
款利率为 5.3625‰,并由本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该营业部于
1999 年 9 月 7 日向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贷款 1,000 万元。该借款 1,000 万元后展
期至 2001 年 8 月 5 日,利率为 7.5438%。该借款 1,000 万元后展期至 2001 年 8 月 5 日,利
率为 7.5438%。诉讼请求:① 判令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立即归还拖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
市城南支行的贷款本金 10,000,000 万元及利息 1,565,988.45 元(暂计至 2003 年 9 月 20 日
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② 判令广州南华西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南华西企业集
团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
诉讼费用。该案于 2004 年 2 月 5 日开庭。有关诉讼进度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二、报告期内收购及出售资产事项
1、公司下属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出售固定资产,使公司赢利
111,001.54元。
2、公司下属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为减少经济损失,盘活资金,在报告期内将原值
5,368,880.24元的一批废旧布料存货以38.5万元出售。使公司利润亏损5,070,108.87元。
上述出售资产事项对公司业务连续性、管理层稳定性不产生影响。
66
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一)租赁
关联交易方 南华西工业公司 海华机电设备总厂 合计
交易内容 生产办公场地 生产办公场地
定价原则 市场价 市场价
交易金额(万元) 35.11 142.8 177.91
结算方式 现金 现金
(二)与关联方的债权债务往来
资金占用方 期初占用金额 占用发生时间 03 年还款 期末占用金额 03 年欠息 03 年前欠息 欠息总计
南华西企业集团公司占用 608,975,120.46 228,000,000 380,975,120.46 8,381,199 9,354,917
17,736,116
其中占用:股份公司本部 129,729,875.41 1998/9-2000/7 129,729,875.41 8,381,199 9,354,917 17,736,116
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465,794,749.05 2000/12 228,000,000 237,794,749.05 -
南华西中央空调公司 630,496.00 2000 630,496.00 -
广州特种变压器厂 7,220,000.00 2000 7,220,000.00 -
华盛避雷器公司 5,600,000.00 2000/6-2000/8 5,600,000.00 -
南华西房地产开发公司占用 4,693,402.78 - 4,693,402.78 303,217 252,928 556,145
其中占用:股份公司本部 4,693,402.78 1998/1-1998/10 4,693,402.78 303,217 252,928 556,145
南华制衣公司占用 77,985,935.50 230,000 77,755,935.50 - - -
其中占用: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77,985,935.50 历史 230,000 77,755,935.50 -
图新制衣厂有限公司占用 28,909,217.94 194,000 28,715,217.94 -
其中占用: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28,909,217.94 2001/5 194,000 28,715,217.94 -
广州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占用 8,185,140.63 838,670 7,346,470.63 - - -
其中占用:南华西中央空调公司 8,185,140.63 上市前 838,670 7,346,470.63 -
淼鑫实业公司占用 738,652.13 - 738,652.13 - - -
其中占用:华盛避雷器公司 738,652.13 1998/2 738,652.13 -
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总计 729,487,469.44 229,262,670 500,224,799.44 8,684,416 9,607,845 18,292,261
1、截止至2003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占用我公司(含本
公司下属企业)资金380,975,120.46元,比期初占用金额608,975,120.46元减少228,000,000
元,其中:通过债务转移解决了2.27亿元;归还现金100万元。其余部分控股股东计划是以重
组方式和追收应收款等方式解决占用资金问题,控股股东对我司的重组工作仍没有新的进展。
2、截止至2003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关联企业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用我
司资金4,693,402.78元,本年该公司没有履行承诺归还所欠资金及利息,我司于2003年4月24
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并于2003年8月31日取得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判决
结果为我方胜诉,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25日提出上诉,2004年1月9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的上诉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519号,判决广州
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起10日内清还欠款440万元和利息,并负担上诉受理费
33,477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仍未还款。
67
3、截止至2003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关联企业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占用我司下属全资公
司广州西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资金77,755,935.50 元,该公司本年归还观金230,000元,其余部
分没有履行承诺归还所欠资金,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多次发函催收,但未有回复。
4、截止至2003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关联企业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占用我司下属全
资 子 公 司 广 州 南 华 西 中 央 空 调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7,346,470.63 元 , 比 期 初 占 用 金 额
8,185,140,63元减少838, 670元,该公司按计划每月还款6.8万元。还款计划是以其出租厂房
给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月租金抵扣当月的借款利息后,余额作为还借款。
5、截止至2003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关联企业广州市淼鑫实业有限公司占用我司控股公
司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资金738,652.13元,该公司本年没有履行承诺归还所欠资金。
华盛避雷器公司已于2003年4月24日向海珠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并于7月8日已开庭,8月26
日得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我方胜诉,公司于2003年9月25日向海
珠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03)海民执字第5069号。由于未发现
淼鑫实业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要求本案延期执行,海珠区人民法
院于2003年11月19日裁定本案中止执行。
6、截止至2003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关联企业广州市图新制衣厂有限公司占用我司全资
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资金28,715,217.94元,本年该公司归还现金194,000 元,广州
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多次发函催收,但未有回复。
(三)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003年6月3日,公司通过与金展公司、大德工行和控股股东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和《债
务转移协议》,使公司的银行借款减少了2.27亿元,同时控股股东占用本公司资金减少了2.27
亿元。另外,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归还欠款现金100万元,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的资
金减少到5亿元。(详见前述第六节公司治理结构第2点第(5)点)
四、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一)报告期内托管事项情况
200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 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委托管理协议》,托管
期限为 2002 年 12 月 31 日至 2004 年 3 月 26 日,公司将所持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
300 万股份委托给 TCL 集团管理。上述股权托管对我公司 2003 年度的收益不产生影响。
(二)担保事项
1、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南华西集团及其关联公司违规提供担保借款,违规担保借款总
额45,390万元,借款企业没有按期归还,已全部逾期,全部担保均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涉及诉讼的违规担保,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已在2003年计入预计负债。违规担保总额已超过2003
年12月31日的公司净资产。详见下表:
68
(1)本公司对外担保42,847万元:
被担保企业名称 担保金额 借款期限 担保类型 备 注 决策程序
南华西企业集团 6,000,000 99.12.02-01.05.30 连带清偿责任 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历
南华西企业集团 15,000,000 99.12.02-00.10.10 连带清偿责任 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史
南华西企业集团 连带清偿责任 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遗
44,000,000 00.07.01-01.07.01 留
南华西企业集团 30,000,000 99.12.01-00.12.01 连带清偿责任 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未
南华西企业集团 20,000,000 99.12.01-01.03.01 连带清偿责任 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按
南华西企业集团 5,000,000 99.12.01-00.04.01 连带清偿责任 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
南华西企业集团 连带清偿责任 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司
10,000,000 99.11.12-00.07.23
章
南华西企业集团 10,000,000 99.11.19-00.08.06 连带清偿责任 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程
南华西企业集团 10,000,000 99.11.18-00.09.24 连带清偿责任 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规
南华西企业集团 10,000,000 99.11.17-00.09.12 连带清偿责任 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定
南华西企业集团 10,000,000 01.01.03-01.09.20 连带清偿责任 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程
南华西企业集团 连带清偿责任 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序
8,000,000 01.01.13-01.10.10
召
南华西企业集团 10,000,000 00.03.14-00.12.13 连带清偿责任 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开
南华西企业集团 8,000,000 00.03.15-01.02.15 连带清偿责任 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的
南华西企业集团 10,000,000 00.05.12-01.02.22 连带清偿责任 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董
南华西企业集团 4,000,000 00.04.30-01.03.15 连带清偿责任 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
会
南华西企业集团 10,000,000 00.05.18-01.03.22 连带清偿责任 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形
南华西企业集团 10,000,000 00.04.24-01.04.12 连带清偿责任 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成
南华西企业集团 10,000,000 00.05.09-01.04.23 连带清偿责任 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的
南华西企业集团 7,000,000 00.05.24-01.05.11 连带清偿责任 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
南华西企业集团 10,000,000 00.06.30-01.06.15 连带清偿责任 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应
决
南华西企业集团 10,000,000 00.06.15-01.05.23 连带清偿责任 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议
︒
南华西企业集团 20,000,000 99.09.16-00.06.28 连带清偿责任 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南华西企业集团 15,000,000 99.09.16-00.06.28 连带清偿责任 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南华西企业集团 20,000,000 99.11.18-00.06.28 连带清偿责任 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南华西企业集团 20,000,000 00.02.03-00.06.28 连带清偿责任 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南华西企业集团 10,000,000 00.02.03-00.06.28 连带清偿责任 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南华西企业集团 10,000,000 00.09.06-01.08.05 连带清偿责任 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南华西企业集团 20,000,000 00.09.06-01.08.05 连带清偿责任 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南华西企业集团 10,000,000 00.09.06-01.06.05 连带清偿责任 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南华西企业集团 5,000,000 00.09.06-01.04.05 连带清偿责任 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南华西企业集团 4,000,000 00.09.06-01.05.05 连带清偿责任 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南华西企业集团 5,000,000 00.06.28-01.03.17 连带清偿责任 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南华西企业集团 20,000,000.00 00.11.17-01.11.10 连带清偿责任 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南华西房地产公司 2,470,000 00.02.02-03.02.02 连带清偿责任 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计 428,470,000
(2)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为南华西集团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提供担保借款总额 2,543 万,
具体情况如下:
69
担保企业名称 被担保企业名称 担保金额 借款期限 担保类型 决策程序
2000.8.10- 历
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 1,200,000.00 2001.6.26 连带清偿责任 史
遗
1999.4.8- 留
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 2,700,000.00 2001.3.10 连带清偿责任 未
按
2001.5.25-
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 连带清偿责任 公
1,900,000.00 2002.3.15
司
2001.5.25- 章
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广州市南华皮革制品厂 1,600,000.00 2002.4.18 连带清偿责任 程
相
规
用 AMADA壹套三台设 应
定
南华西中央空调公司 海华机电设备总厂 4,020,000.00 98.1.22-2000.1.22 备抵押 决
程
议
序
南华西中央空调公司 海华机电设备总厂 7,680,000.00 98.1.22-2000.1.22 用厂房壹幢抵押担保 召
开
1999.12.29- OAK 壹套三台. 自动焊 的
海华冷冻设备公司 海华机电设备总厂 2,330,000.00 2000.3.15 机抵押 董
事
1997.10.17--
会
广州特种变压器厂 南华西企业集团 500,000.00 1998.10.6 连带清偿责任
形
2000.2.1-- 成
广州特种变压器厂 南华西企业集团 3,500,000.00 2000.10.8 连带清偿责任 的
合计 25,430,000.00
2、公司内部担保借款11,091万元,情况如下:
(1)下属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
担保企业名称 被担保企业名称 担保金额 借款期限 担保类型 决策程序
特种变压器厂 华盛避雷器公司 4,000,000 2003.3.7--2004.2.16 连带清偿责任 董事会决议
华盛避雷器公司 特种变压器厂 6,500,000 2003.2.18-2004.1.15 连带清偿责任 董事会决议
合计 10,500,000
(2)公司本部为下属企业担保借款10,041万元,其中逾期7,926万元。
被担保企业名称 担保金额 其中逾期 借款期限 担保类型 决策程序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5,000,000 5,000,000 00.09.28-01.09.10 连带清偿责任 历史遗留未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10,000,000 10,000,000 00.10.31-01.10.10 连带清偿责任 按公司章程规定程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10,000,000 10,000,000 00.11.02-01.10.20 连带清偿责任 序召开的董事会形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10,000,000 10,000,000 00.11.06-01.11.05 连带清偿责任 成的相应决议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19,260,000 19,260,000 01.07.11-02.07.10 连带清偿责任 董事会决议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25,000,000 25,000,000 01.12.24-02.05.30 连带清偿责任 董事会决议
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 4,600,000 03.03.13-04.03.02 连带清偿责任 董事会决议
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 950,000 03.04.08-04.03.12 连带清偿责任 董事会决议
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 950,000 03.04.10-04.03.15 连带清偿责任 董事会决议
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 950,000 03.04.14-04.04.01 连带清偿责任 董事会决议
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 950,000 03.04.15-04.04.07 连带清偿责任 董事会决议
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 900,000 03.04.16-04.04.15 连带清偿责任 董事会决议
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500,000 03.06.18-04.06.02 连带清偿责任 董事会决议
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500,000 03.06.19-04.06.04 连带清偿责任 董事会决议
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500,000 03.06.20-04.06.04 连带清偿责任 董事会决议
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500,000 03.06.23-04.06.04 连带清偿责任 董事会决议
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500,000 03.06.24-04.06.11 连带清偿责任 董事会决议
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500,000 03.06.25-04.06.14 连带清偿责任 董事会决议
70
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500,000 03.07.01-04.06.16 连带清偿责任 董事会决议
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500,000 03.07.02-04.06.18 连带清偿责任 董事会决议
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500,000 03.07.03-04.06.21 连带清偿责任 董事会决议
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500,000 03.07.04-04.07.02 连带清偿责任 董事会决议
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500,000 03.07.07-04.07.05 连带清偿责任 董事会决议
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500,000 03.07.08-04.07.07 连带清偿责任 董事会决议
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500,000 03.07.14-04.07.08 连带清偿责任 董事会决议
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500,000 03.07.15-04.07.09 连带清偿责任 董事会决议
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500,000 03.07.17-04.07.12 连带清偿责任 董事会决议
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500,000 03.07.18-04.07.14 连带清偿责任 董事会决议
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500,000 03.07.21-04.07.16 连带清偿责任 董事会决议
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500,000 03.07.22-04.07.19 连带清偿责任 董事会决议
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500,000 03.07.23-04.07.21 连带清偿责任 董事会决议
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500,000 03.07.24-04.07.22 连带清偿责任 董事会决议
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500,000 03.07.25-04.07.23 连带清偿责任 董事会决议
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1,350,000 03.06.06-04.06.05 连带清偿责任 董事会决议
合计 100,410,000 79,260,000
3、南华西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为本公司及属下的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担保借款总额
39,015 万元人民币和 24.92 万美元。
(1)广州南华制衣公司为本公司下属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广州商业银行南华
西支行借款 515 万元提供担保,已经逾期;
(2)南华西集团为本公司下属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广州商业银行海幢支行借
款 170 万元提供担保,已经逾期;
(3)南华西集团为本公司下属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广州商业银行大新支行借
款 35 万元提供担保,已经逾期。
(4)南华西集团为本公司下属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广州市新风农村信用合作
社借款 3,000 万元提供担保,已经逾期。
(5)南华西集团为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
联合营业部借款 3,500 万元提供担保,已经逾期。
(6)南华西集团为本公司下属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工行南方支行人民币借款
2,000 万元,美元借款 24.92 万元提供担保,已经逾期;
(7)南华西集团为本公司下属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农业银行城南支行借款
14,380 万元提供担保,已经逾期。
(8)南华西集团为本公司在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借款 3,700 万元提供担保;己经逾
期。;
(9)南华西集团为本公司在交通银行江南支行借款 1,865 万元提供担保,已经逾期;
71
(10)南华西集团为本公司在中国银行海珠支行借款 9,850 万元提供担保,已经逾期。
(三)报告期没有委托理财事项。
(四)其他重大合同。
2003年6月3日,公司通过与金展公司、大德工行和控股股东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和《债
务转移协议》,使公司的银行借款减少了2.27亿元。
(详见前述第六节公司治理结构第2点第(5)
点)
五、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承诺以重组方式解决占用公司资金和贷款担保问题,在2003年6
月3日,公司通过与金展公司、大德工行和控股股东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和《债务转移协议》,
使公司的银行借款减少了2.27亿元,另外,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归还欠款现金100万元,使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的资金减少到5亿元。余下的占用资金及贷款担保问题,控股股东表
示期望重组方式解决,目前重组工作仍在进行中。
六、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 2003 年度继续聘请广州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审计,报告年度共支付
16.5 万元审计费。广州羊城会计师事务所自本公司(1996 年)成立至今为本公司进行审计。
七、报告期内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况。
本公司于二 OO 三年六月十六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
字[2003]8 号),处罚决定书称,南华西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本会经初
查后,于 2001 年 4 月 6 日决定立案调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会 2002 年 7 月 30 日依法举
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已调查并审理终结。本公司存在以
下违法事实:
1、遗漏集团公司占用资金情况
经查,1999 年,南华西公司被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及其子公司占用资金 32,087 万元,2000 年,占用资金 31,200 万元,截止 2000 年年底,南
华西公司及其子公司被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累计占用资金 63,287 万元,其中:南华
西公司总部被占用 12,363 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南华工贸公司被占用 49,579 万元、南华
西公司子公司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公司被占用 63.05 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华盛避雷器公
司被占用 560 万元、南华西公司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公司被占用 722 万元。对上述事项,
南华西公司未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和中国证
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 1999 年中期报告、1999 年年度报告、2000 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直
72
到 2001 年 3 月 3 日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南华西公司董事(兼任集团公司董事)、在集团公
司有关占用南华西公司资金的董事会决议和在南华西公司通过 1999 年中期报告、1999 年年
度报告及 2000 年中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指南华西公司董事,下同)何竟棠、
孔繁波、罗昌明、叶宗诚。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 1999 年中期报告、1999 年年度报告和 2000
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韩慧琦、黄庆龙、罗小玲、周汉生;在 1999 年年度报告和
2000 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肖鸿辉;在 1999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岑建;在 1999 年中
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黄劭宽。
2、遗漏担保事项
经查,南华西公司为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 1997 年、1998 年、1999 年、2000 年分别提
供银行贷款担保 50 万元、10,000 万元、25,170 万元、11,690 万元。对上述事项,南华西公
司未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信息披露准则在 1997 年年度报告、1998 年中期报告、1998 年年度报告、1999 年中期报告、
1999 年年度报告、2000 年中期报告中及临时报告中披露,直到 2001 年 1 月 19 日南华西公司
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
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 1998 年年度报告、1999 年中期报告、1999 年年度报告和 2000 年中期
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孔繁波、罗昌明、韩慧琦、黄庆龙、罗小玲;在 1999 年中期报告、
1999 年年度报告和 2000 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叶宗诚、周汉生;在 1999 年年度报告和 2000
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肖鸿辉;在 1998 年年度报告和 1999 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黄劭
宽;在 1998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关博珊;在 1999 年年度报告签字的董事岑建。
3、遗漏股权质押情况
经查,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南华西法人股 57,565,766 股质押给银行,1999 年 10 月质押
给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 42,565,766 股,2000 年质押给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
1,500 万股。对此,南华西公司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在 2000 年中期报告中披
露,直到 2001 年 3 月 9 日才予以公告。
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在质押合同上签字的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
其他直接责任人为:在 2000 年中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张荻、孔繁波、罗昌明、韩慧琦、叶宗
诚、黄庆龙、罗小玲、周汉生、肖鸿辉。
上述事实,有南华西公司已公告但存在重大遗漏的 1998 年年度报告、1999 年中期报告、
1999 年年度报告和 2000 年中期报告,有关资金占用的协议、会计凭证、集团公司董事会决
议、担保合同、质押合同、股份质押登记证明书、南华西公司董事会决议、南华西公司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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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资金、为集团公司提供担保、集团公司质押股权的说明、有关董事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
证实,证据充分、确定,足以认定。
本会认为,南华西公司及相关董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和《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构成重大遗漏行为。对上述行
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为: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副董事长孔繁波、董事肖鸿辉、
韩慧琦、张荻、罗小玲。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董事罗昌明、叶宗诚、黄庆龙、周汉生、岑建、
黄劭宽、关博珊。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及《证券法》第一百七十
七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南华西公司罚款 50 万元;
(二)对南华西公司董事长何竟棠处以警告,罚款 10 万元;对副董事长孔繁波、董事肖
鸿辉、韩慧琦、张荻、罗小玲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 5 万元,对董事周汉生、叶宗诚、黄
劭宽、黄庆龙、关博珊、罗昌明、岑建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 3 万元。
八、其他重大事项
由于本公司 2001 年、2002 年两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9.2.1(一)、(二)、(三)条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股票自 2003 年 5 月 12 日起实施特别处理。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上[2003]17 号《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
关问题的通知》,本公司股票交易自 2003 年 5 月 12 日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股票
简称相应变更为“*ST 南华”,证券代码仍为 000660,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 5%。
上述事项公告刊登于 2003 年 4 月 30 日的《证券时报》42 版、《中国证券报》70 版,登
载网址:http://www.cninfo.com.cn
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
审 计 报 告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西公司”
)2003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合并资产负债表、2003 年度的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合并利润表及合并利润分
配表、2003 年度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详见后附报表一至四)进行审计。这些会计报表的编
制是南华西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
74
如南华西公司财务报表附注二之第 19 点所述,南华西公司鉴于控股股东对公司重组未能取得新
的进展,大股东及关联企业欠款是否能够全部收回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因此,2003 年度对广州南华
西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制衣公司、广州市图新制衣有限公司应收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比例从 50%变
更为 70%;截止 2003 年 12 月 31 日,应收南华西集团的款项为 380,975,120.46 元,应收广州市南华
制衣公司 77,755,935.50 元,应收广州市图新制衣厂有限公司 28,715,217.94 元,共计提坏账准备
341,212,391.73 元。南华西公司鉴于应收南华实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货款大部份已逾期 3 年以
上未收回,而且 2003 年度未按还款计划归还货款,南华西公司多次派人追收也未能收回,因此对应
收该公司货款 115,794,179.06 元以及因此导致未能办理出口核销手续而未收回的出口退税款
3,245,307 元 从原来按账龄分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变更为按余额计提 80%的坏账准备。我们对于上述单
位的应收款项已发函询证,南华实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没有回函确认;基于客观原因,我们无法对
上述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因此,我们无法判断南华西公司对上述单位的应收款项的可收
回性及所计提的坏账准备的恰当性。
如南华西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八之(二)及(三)所述,南华西公司已经发生了大量的银行借款逾
期未还及对外担保诉讼,南华西公司的相关资产也已被司法查封冻结。至审计报告日南华西公司尚未
能采取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改善措施以解决这些诉讼问题。此外,截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南华西公
司已出现巨额资不抵债。因此南华西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已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判断南华
西公司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否合理。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无法对上述会计报表整体反映发表意见。
广州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黄伟成
中国注册会计师
蚁旭升
中国· 广州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75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经广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穗改股字[1996]17
号文批准,由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西集团)将其全资附属的广州特种变压器厂
(现改名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广州市京广深空调设备制造工程公司(现改名广州市南华西中央
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整体改组, 联合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部、北京
贝特实业公司、登润实业有限公司(香港)、粤华有限公司(香港)等五家单位共同发起设立。1996年经中国
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于1996年1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交易,股
票代码为000660。本公司的注册资本13,291.3万元,工商登记注册号为4401011103152号,主要经营范围
为空调、冷冻设备制造、加工、安装、维修;生产:机电产品(国家专营专控项目持许可证经营),国内
商业及物资供销业(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二、 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方法
1、 会计制度
本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的补充规定。
2、 会计年度
本公司采用公历年为会计年度,即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4、 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本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帐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
5、 外币业务核算方法
本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将有关外币金额按业务发生的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率折合人民币
记账,月份终了,外币余额按照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率折合人民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
期间费用
6、 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一般为三个月内)、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且价值变
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7、短期投资
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入账,短期投资转让或收回时,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期末短期投资按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按投资总体计提跌价准备。
8、 坏账损失的核算
(1)坏账的确认标准
坏账的确认标准是:对债务人撤销、破产依照法律清偿程序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因债务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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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既无遗产可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
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照公司的管理权限,并经董事会批准确认为坏账。
(2)坏账准备
本公司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坏账准备按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期末余额,根
据以往的经验和债务单位的财务状况,采用账龄分析法,按以下比例计提:
账龄 计提比例
3年以内 5%
3年以上 40%
如债务人财务状况有特殊变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计提坏账准备比例。经本公司第三届第九次董
事会决议,2002年度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的应收款项不分账龄长短统一计提50%的坏账准备。经本公
司第三届第二十八次董事会决议,2003年度对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广州南华制衣公司、广州市图新制衣
有限公司计提70%坏帐准备;对淼鑫实业有限公司应收款计提100%准备。
此外,在应收款项挂账的押金和保证金不计提坏账准备。
9、 存货
(1) 本公司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产成品、在产品、外购商品、低值易耗品。
(2) 存货计价方法为:存货购入和发出均按实际成本价核算,存货发出时的计价按加权平均法计算。
(3) 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低值易耗品发出时按一次摊销。
(4) 期末存货按账面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并按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0、长期投资
(1)长期债权投资
按取得时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入账,长期债权投资按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
收入,债券的溢价或折价采用直线法摊销。
(2)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成本入账。对投资额占被投资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50%以上的(不含50%),
或虽占被投资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采用权益法核算并合并会计报表;
投资额占被投资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或虽投资额占被投资单位有表决权资本
总额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
投资额占被投资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不足20%的,或虽投资额占被投资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不超
过20%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成本法核算。
(3)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方法:长期投资帐面价值高于所占被投资单位权益的,按合同规定的投
资期限平均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按十年采用直线法摊销;长期投资帐面价值低于所占被投资
单位权益的,计入资本公积。
(4)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期末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逐项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
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账面价值,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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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
(1) 本公司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与生产、经
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
限超过2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2) 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折旧采用直线法计算,预留残值率为原值的5%。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如下:
类 别 折旧年限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40年 2.375%
机器设备 14年 6.79%
运输设备 10年 9.5%
其他设备 10年 9.5%
(3)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本公司在年度中期和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
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计提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2、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与购建固定资产相关的利息支出在固定资产尚未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之前
予以资本化,计入购置成本。
期末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逐项检查,如有证据证明在建工程已发生了减值,按单项在建工程计提减值
准备。
13、借款费用核算方法
(1)借款费用确认原则:因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
额,在符合资本化期间和资本化金额的条件下,予以资本化,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其他借款利息、折价
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属于在所购建固
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其他辅助费用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若
辅助费用金额较小,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2)暂停资本化:若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暂停借款
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购建活动重新开始。
(3)停止资本化: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14、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按预计年限摊销,当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
摊销年限按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当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超过法律
规定的有效年限;当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且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按孰短原则摊销,既没有规定受益年
限又无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按10年平均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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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本公司在年度中期和年度终了,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回
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5、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按受益期平均摊销。
16、营业收入的确认
(1 )、商品销售,本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
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并且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
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2)、提供劳务,本公司于劳务已经提供,相关的收入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时,并且与提供
劳务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且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企业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
(3)、他人使用本公司的资产,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在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和收入的
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条件满足时,确认收入实现。
17、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
18、预计负债的确认
本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可能产生的负债,在对外担保义务已是企业的现时义务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
致经济利益流出本企业,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等条件满足时,将该笔对外担保确认为预计负债,
并计入当期损失。
19、本年度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
会计估计变更
由于控股股东对公司重组未能取得新的进展,大股东及关联企业欠款是否能够全部收回存在重大的不
确定性。经本公司第三届第二十八次董事会决议,2003年度对广州南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华制衣公
司、广州市图新制衣有限公司的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比例从50%变更为70%;对广州市淼鑫实业有限公
司 应 收 款 计 提 的 坏 账 准 备 从 50% 变 更 为 100% 。 截 止 2003 年 12 月 31 日 , 应 收 南 华 西 集 团 的 款 项 为
380,975,120.46元,共计提坏账准备266,682,584.32元;应收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77,755,935.50元,应收
广州市图新制衣厂有限公司 28,715,217.94元,应收广州市淼鑫实业有限公司738,652.13元,共计提坏账
准备75,268,459.54元。由于上述会计估计的变更,使本公司2003年度坏账准备增加97,858,580.85元,管
理费用增加97,858,580.85元,留存收益减少97,858,580.85元。
本年度本公司对各项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进行分析,对个别因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原因造成确
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计提特别坏账准备。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应收南华实业集团
(香港)有限公司的货款大部份已逾期3年以上未收回,而且2003年度未按还款计划归还货款,本公司多
次派人追收,既未能收回货款又没有取得该公司的确认。因此,对应收该公司货款115,794,179.06元以及
因此导致未能办理出口核销手续而未收回的出口退税款3,245,307元 从原来按账龄分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变更为按余额计提80%的坏账准备。对应收桂林溶湖饭店、临川建安公司、金园龙华制冷空调部货款合共
79
73,299.50元,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经追收后确实无法收回的,从原来按账龄分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变
更为按余额计提100%的坏账准备。由于该会计估计的变更,使本公司2003年度坏账准备增加65,423,634.78
元,管理费用增加65,423,634.78元,留存收益减少65,423,634.78元。
综 合 以 上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 使 本 公 司 2003 年 度 坏 账 准 备 增 加 163,282,215.63元 , 管 理 费 用 增 加
163,282,215.63元,留存收益减少163,282,215.63元。
20、 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本公司按《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以公司本部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
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经充分抵销内部投资、内部交易、内部债权债务等内部会计事项后编制合并会
计报表。
21、利润分配
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5%-10%公益金;
(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5)支付股利。
本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及派发股利, 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 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 税 项
(1)流转税金
项 目 税 种 征税率% 退税率%
自营商品出口收入 增值税 0 17%
来料加工出口收入 增值税 免税 0
国内产品、商品销售收入 增值税 17% 0
安装、维修工程收入 营业税 3% 0
(2)企业所得税
公 司 名 称 税 率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3%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33%
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33%
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 15%
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 33%
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 33%
江门市江海区华熙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33%
80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穗字[1998]21 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
发展的若干规定》,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经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
优惠,2003年度是第五个减免税年度。
四、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名 称 注册资本(万元) 公司持股比例 主 营 范 围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2,128 100% 各类进出口 何竟棠 广州市
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 2,000 100% 特种变压器 黄庆龙 广州市
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 1,350 100% 中央空调制冷设备 朱继雄 广州市
限公司
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 100万美元 70% 工业空调设备 朱继雄 广州市
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 1,850 75% 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周汉生 广州市
江门市江海区华熙咨询服务有 50 90% 仅限于以前的处理债权债务, 孔繁波 江门市
限公司 不得进行其它经营活动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因办理工商变更手续,重新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从 2002 年 8 月起进出口业
务暂停经营。截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仍未办妥工商变更手续,也无开展经营业务。
五、合并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
1、 货币资金
项 目 期末数 期初数
现金 21,179.93 64,825.35
银行存款-人民币 14,763,526.13 15,650,954.22
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374,850.60 330,370.17
合 计 15,159,556.66 16,046,149.74
2、应收票据
项 目 期末数 期初数
银行承兑汇票 500,000.00 0.00
**期末余额中无持有本公司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的应收票据,无贴现及抵押情况。
3、应收账款
期末数 期初数
帐 龄 金 额 占应收账款 坏账计 坏帐准备 金 额 占应收账款 坏账计 坏帐准备
余额比例 提比例 余额比例 提比例
一年以内 21,481,321.38 12.51% 5% 1,076,366.44 30,413,308.43 16.50% 5% 1,522,510.05
一至二年 7,689,881.22 4.48% 5% 2,893,743.97 57,940,585,89 31.43% 5% 3,349,261.96
81
二至三年 55,563,083.39 32.36% 5% 39,606,370.04 72,440,320.83 39.29% 5% 4,214,837.25
三年以上 86,951,706.19 50.65% 40% 64,493,526.29 23,571,645.6666 12.78% 40% 18,914,922.00
合 计 171,685,992.18 100% 108,070,006.74 184,365,860.81 100% 28,001,531.26
(1)期末余额中无持本公司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应收账款。
(2)应收账款中的前五名金额合计127,384,984.03元,占应收账款余额的74.20%。
(3)应收账款中已经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金额为 9,712,015.91 元。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
商贸易公司应收南华实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款项为115,794,179.06元,经董事会决议计提80%的坏账
准备。
(4)应收账款中已经通过诉讼追收的详细情况见第八之(一)第1-9点。
4、其他应收款
期末数 期初数
帐 龄 金 额 占应收款 坏账准备 坏帐准备 金 额 占应收款 坏账准备 坏帐准备
项总比例 计提比例 项总比例 计提比例
一年以内 2,557,568.80 0.50% 5% 125,493.45 22,905,656.60 3.10% 5% 9,698,349.14
一至二年 20,050,077.14 3.91% 5% 13,432,441.65 35,352,467.76 4.79% 5% 17,514,682.36
二至三年 21,884,153.24 4.27% 5% 26,003,612.12 670,221,829.16 90.71% 5% 334,071,690.86
三年以上 467,794,535.55 91.32% 40% 315,223,780.29 10,353,000.41 1.40% 40% 7,166,064.31
合 计 512,286,334.73 100% 354,785,327.51 738,832,953.93 100% 368,450,786.67
(1)期末余额中持本公司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欠款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南华西集团,欠款余
额为 380,975,120.46元。
(2)其他应收款前五名金额合计499,486,147.31 元,占其他应收款余额的97.50%。 具体列示如下:
欠款单位 金额 欠款时间 欠款性质
南华西集团 380,975,120.46 3年以上 借款及往来款
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 77,755,935.50 2年以上 预付货款及往来款
广州市图新制衣厂有限公司 28,715,217.94 2年以上 预付货款
海华机电设备总厂 7,346470.63 3年以上 借款及往来款
广州南华西房地产有限公司 4,693,402.78 3年以上 借款及往来款
499,486,147.31
(3)期末余额比期初数减少了30.66%,主要原因是本期通过债务转移减少子公司广州南华工商贸易
公司应收南华西集团的款项22,700万元,详细说明见第 七之(八)第1点。
(4)其他应收款中已经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金额为 797,663.77元。其他应收款中部分欠款单位计提
比例的变更情况见第二之第8点及第19点说明。
(5)其他应收款中已通过诉讼追收的详细情况见第八之(一)第10、11点。
82
5、预付账款
期末数 期初数
账 龄 金 额 占比例 金 额 占比例
一年以内 1,252,096.99 19.36% 5,397,128.85 74.62%
一至二年 3,430,106.05 53.03% 1,437,986.16 19.88%
二至三年 1,398,121.70 21.62% 147,890.34 2.04%
三年以上 387,459.20 5.99% 249,601.88 3.46%
合 计 6,467,783.94 100.00% 7,232,607.23 100.00%
(1)期末余额中无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5%表决权以上的股东预付账款。
(2)预付账款中账龄超过1年,金额较大的列示如下:
欠款单位 金额 欠款时间 欠款性质及原因
广州源远电气材料公司 3,000,000.00 1-2 年 货物质量不及格退货后如何处理未协商一致
宜昌市经纬纺织有限公司 522,022.72 2-3 年 购货定金
辽宁抚顺隔爆电器厂 403,500.00 1-2 年 货到发票未到
6、存货
项目名称 期末数 期初数
金额 跌价准备 金额 跌价准备
原材料 9,347,033.23 637,650.68 19,534,229.55 817,821.20
低值易耗品 114,868.03 99,988.14
在产品 3,563,023.38 7,192,729.43
产成品 20,670,487.85 2,343,616.34 23,508,319.14 1,378,201.60
委托加工材料 5,665,987.76
合 计 39,361,400.25 2,981,267.02 50,335,266.26 2,196,022.80
存货跌价准备:
项目名称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原材料 817,821.20 637,650.68 817,821.20 637,650.68
库存商品 1,378,201.60 1,211,828.46 246,413.72 2,343,616.34
合计 2,196,022.80 1,849,479.14 1,064,234.92 2,981,267.02
7、待摊费用
项目名称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财产保险 0.00 100,260.91 100,260.91 0.00
83
8、长期投资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金额 减值准备 金额 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 60,067,732.45 17,500,000.00 0.00 1,250,000.00 58,817,732.45 17,500,000.00
其中:对联营企 60,067,732.45 17,500,000.00 0.00 1,250,000.00 58,817,732.45 17,500,000.00
业投资
长期债权投资
合计 60,067,732.45 17,500,000.00 0.00 1,250,000.00 58,817,732.45 17,500,000.00
(1)、长期股权投资
占被投
被投资 资单位 原始 本期 累计
期初数 减值准备 期末数 减值准备
单位名称 注册资 投资金额 权益增减额 权益增减额
本比例
庆泰信托投资
4.57% 15,000,000 15,000,000.00 15,000,000.00
有限责任公司
翰林汇软件产
16.13% 10,000,000 10,000,000.00 10,000,000.00
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图房
地产开发有限 19.88% 35,000,000 33,750,000.00 17,500,000 -1,250,000 -2,500,000 32,500,000.00 17,500,000
公司
广州城市合作
银行南华西支 1,076,799 1,076,799.00 1,076,799..00
行
广州日立空调
15.00% 240,933.45 240,933.45 240,933.45
工程有限公司
合计 60,067,732.45 17,500,000 -1,250,000 -2,500,000 58,817,732.45 17,500,000
(1) 翰林汇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02年12月31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份委托管理
协议,将本公司拥有的翰林汇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300万股份的相关股东权利委托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托管期间为2002年12月31日至2004年3月26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提供250万人民币的免息
借款给本公司,托管期间因翰林汇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分配股票红利或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
应归属本公司所有。截止2003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经收到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250万元免息借款。
(2) 广州市南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期减少投资250万元。2002年12月10日本公司就已经投入“毛
纺厂地块”项目开发的3,301.14万元启动资金与广州市南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广州市南
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从2002年至2005年每年12月31日前归还125万元,四年内共归还500万元,2006
年6月之后30天内一次性清偿剩余全部款项以及该公司占用3,301.14万元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按同期银
行贷款利率计算)。该公司已按照协议规定归还了250万元。
84
9、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
项目名称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原值
房屋及建筑物 45,406,684.78 1,669,153.26 0.00 47,075,838.04
机器设备 46,871,376.21 236,259.00 0.00 47,107,635.21
运输工具 3,541,063.80 478,627.52 595,500.00 3,424,191.32
其他设备 4,490,323.13 82,001.00 0.00 4,572,324.13
合计 100,309,447.92 2,466,040.78 595,500.00 102,179,988.70
累计折旧
房屋及建筑物 9,931,843.89 999,374.33 0.00 10,931,218.22
机器设备 24,887,224.86 2,874,129.22 0.00 27,761,354.08
运输工具 2,061,365.93 251,730.21 387,592.47 1,925,503.67
其他设备 2,963,049.29 303,564.14 0.00 3,266,613.43
合计 39,843,483.97 4,428,797.90 387,592.47 43,884,689.40
净值 60,465,963.95 58,295,299.30
减值准备
房屋及建筑物 0.00 0.00 0.00 0.00
机器设备 1,993,431.05 300,762.18 0.00 2,294,193.23
运输工具 0.00 0.00 0.00 0.00
其他设备 0.00 0.00 0.00 0.00
合计 1,993,431.05 300,762.18 0.00 2,294,193.23
净额 58,472,532.90 56,001,106.07
固定资产抵押借款情况:
(1)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签订最高额抵
押借款合同,以该公司位于工业大道南大干围的厂房(5,466平方米,评估值1,498万元),抵押给该银行,
最高贷款余额为749万元,抵押期限为2002年9月11日至2007年9月11日。本年末实际借款余额为730万元。
(2)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工商贸易公司以标准工业厂房(10,886.29 平方米,评估价值
2,809万),抵押给华夏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贷款1,800万元,抵押担保的借款期限为2002年6月27日
至2003年2月27日。该项借款已经逾期,有关诉讼情况见第八之(二)第16点”。
(3)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该公司房屋建筑物(江南大道南南泰路
25号,建筑面积2,626.34平方米)抵押担保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在工商银行工业大道支行借款,担保
额为768万元,担保的借款期限为1998年1月22日至2000年1月22日。该项借款已经逾期。
(4)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该公司设备(账面原值 717.56 万元,
评估值 804.86 万元)抵押担保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在工商银行工业大道支行借款,担保额为 402 万元,
85
担保的借款期限为 1998 年 1 月 22 日至 2000 年 1 月 22 日。该项借款已经逾期,有关诉讼情况见第八之(三)
第 10 点。
(5)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以该公司设备 (账面原值716.89 万元,评估值
777.82万元)担保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在工业大道工行借款,担保额为233万元,担保的借款期限为
1999年12月29日至2000年3月15日。该项借款已经逾期,有关诉讼情况见第八之(三)第10点。
10、无形资产
本期 剩余摊
种类 取得方式 原始金额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摊销 累计摊销额 期末数
转出 销年限
土地使用权 出让 20,472,125.00 17,950,654.50 0.00 0.00 415,947.60 2,937,418.10 17,534,706.90 43年
上述的土地使用权已连同上盖厂房一起抵押给银行,详细情况见“9、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
11、长期待摊费用
种类 原始发生额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转出 本期摊销 累计摊销额 期末数
特种变压器厂
2,711,254.14 1,277,221.56 199,356.00 0.00 504,778.82 1,739,455.40 971,798.74
房装修费
12、短期借款
借款类别 期末数 期初数
担保借款 468,703,138.50 702,703,138.50
抵押借款 25,282,356.71 21,000,000.00
信用借款 0.00 0.00
合计 493,985,495.21 723,703,138.50
(1)短期借款比期初数减少了31.74%,主要原因是本公司与广州金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
行广州市大德路支行在2003年6月3日签署的《债务转移协议》,减少银行借款22,700万元,详细说明见第
七之(八)第1点。
(2)截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短期借款中逾期的有 455,036,495.21 元,具体为:
借款银行 逾期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合同利率(‰)
广州市商业银行南华西支行 2,850,000.00 2000.9.30-2001.10.30 6.435
广州市商业银行南华西支行 2,300,000.00 2000.12.4-2001.12.10 6.435
广州市商业银行海幢支行 800,000.00 2000.10.26-2001.8.10 6.3375
广州市商业银行海幢支行 900,000.00 2000.11.8-2001.11.10 6.435
广州市商业银行大新支行 350,000.00 2000.2.3-2000.9.3 6.3
广州市新凤农村信用合作社 10,000,000.00 2001.6.1-2001.12.1 6.45
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营业部 5,000,000.00 2000.9.28-2001.9.10 6.825
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营业部 10,000,000.00 2000.10.31-2001.10.10 6.825
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营业部 10,000,000.00 2000.11.2-2001.10.20 6.825
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营业部 10,000,000.00 2000.11.3-2001.11.5 6.825
工商银行南方支行 10,000,000.00 2000.10.20-2001.10.20 5.362
工商银行南方支行 2,643,138.50 2001.2.20止 6.875
86
农业银行流花支行 10,000,000.00 2000.4.30-2001.3.10 6.3
农业银行和平西支行 5,000,000.00 2001.3.7-2001.10.20 5.94
农业银行城南支行 4,000,000.00 2000.10.12-2001.4.12 6.3
农业银行城南支行 22,000,000.00 2000.12.30-2001.8.5 5.94
农业银行城南支行 5,000,000.00 2000.12.20-2001.7.10 6.3
农业银行城南支行 10,000,000.00 2000.11.30-2001.7.20 6.3
农业银行城南支行 10,000,000.00 2000.12.20-2001.7.20 6.3
农业银行城南支行 5,000,000.00 2000.12.10-2001.7.20 6.3
农业银行城南支行 3,800,000.00 2000.9.12-2001.1.12 6.3
农业银行城南支行 3,000,000.00 2000.10.19-2001.9.10 5.94
农业银行城南支行 3,000,000.00 2000.8.16-2001.3.10 6.3
农业银行城南支行 7,000,000.00 2000.8.13-2001.3.15 6.3
农业银行城南支行 7,000,000.00 2000.11.24-2001.9.20 6.3
农业银行城南支行 9,000,000.00 2000.12.6-2001.10.10 5.94
农业银行城南支行 5,000,000.00 2000.12.12-2001.10.18 5.85
农业银行城南支行 30,000,000.00 2000.12.29-2001.10.25 5.85
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 37,000,000.00 2000.7.3-2000.9.1 5.363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南方支行 10,000,000.00 2001.8.18-2002.1.18 5.363
广东发展银行 19,260,000.00 2001.7.11-2002.7.10 5.115
农业银行城南支行 5,000,000.00 2001.5.18-2002.4.10 5.85
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越秀支行 25,000,000.00 2001.11.30-2002.5.30 5.353
广州市新风农村信用合作社 10,000,000.00 2001.9.11-2002.3.11 6.45
广州市新风农村信用合作社 10,000,000.00 2001.9.7-2002.3.7 6.45
华夏银行广州分行 17,982,356.71 2002.6.27-2003.3.27 4.875
交通银行江南支行 18,650,000.00 2003.3.10-2003.7.10 4.868
中国银行海珠支行 19,000,000.00 2002.9.28-2003.4.25 5.032
中国银行海珠支行 29,500,000.00 2002.11.26-2003.4.25 5.363
中国银行海珠支行 25,000,000.00 2002.9.26-2003.4.25 5.032
中国银行海珠支行 25,000,000.00 2002.9.26-2003.4.25 5.032
合计 455,035,495.21
上述借款的资金用途均为流动资金借款,未能偿还原因是由于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南华西集团及其他关
联公司占用资金未归还,使本公司的借款无法按时归还。
(3)截止至报告日,短期借款中已经涉及诉讼的有 370,192,356.71 元,诉讼详细情况见第八之(二)
借款诉讼事项及第八之(四)第 2 点。
13、应付账款
账龄分析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1年以内 11,161,622.73 17,058,112.31
1~2年 1,142,335.58 2,722,126.53
2~3年 725,088.15 998,540.75
3年以上 1,520,589.52 854,518.57
合计 14,549,635.98 21,633,298.16
87
应付账款无持本公司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应付账款。
14、预收账款
账龄分析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1年以内 3,653,824.35 6,151,406.98
1 ̄2年 951,050.00 618,553.00
2 ̄3年 413,850.00 387,918.11
3年以上 596,849.09 309,442.28
合计 5,615,573.44 7,467,320.37
预收账款无持本公司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预收账款。
15、其他应付款
账龄分析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1年以内 1,775,365.36 1,493,863.50
1 ̄2年 1,493,028.90 13,072.25
2 ̄3年 10,298.00 0.00
3年以上 2,484,159.93 2,511,636.56
合计 5,762,852.19 4,018,572.31
(1)期末余额中持有本公司5%(含5%)以上的股东单位应付款:
单位名称 金额 备 注
南华西集团 2,108,378.74 改制上市前应付管理费
(2)其他应付款中金额较大的单位列示如下:
单位名称 金额 欠款实际 内容及性质
南华西集团 2,108,378.74 3年以上 改制上市前应付管理费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500,000.00 2年以内 无息借款
16、应交税金
税种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增值税 202,104.43 -3,719,772.59
营业税 56,595.08 58,534.72
城市建设维护费 19,961.34 33,144.59
企业所得税 91,961.94 5,560.14
其他 3,038.67 2,459.79
合计 373,661.46 -3,620,073.35
期末余额增加原因是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将因未办理出口核销手续而无法收
回的出口退税款3,245,307元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反映。
88
17、预提费用
项目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借款利息 77,899,784.26 52,423,909.32
其他 14,750.00 14,750.00
合计 77,914,534.26 52,438,659.32
预提费用比期初上升了48.58%, 主要原因是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因资金被
南华西集团及其他关联公司占用导致公司无法按期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
18、预计负债
项目 金 额 数 备注
1、对外担保
(1)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损失
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 40,436,001.74 其中 本金32,000,000 元,利息 8,107,958.74元,诉讼费用
328,043元,诉讼详细情况见第八之(三)第1、2、3点
中国工商银行同福中支行 24,375,494.83 其中 本金20,000,000 元,利息 4,254,681.83元,诉讼费用
120,813元,诉讼详细情况见第八之(三)第4点
中国农业银行城南支行 363,520,470.37 其中 本金288,700,000元,利息 72,869,910.37元,诉讼费
用1,950,560元,诉讼详细情况见第八之(三)第5、6、7、8、
9、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
24、25、26、27、28、29、30、31、32、33、34、35点
小计 428,331,966.94
(2)资产已抵押承担的损失
中国工商银行工业大道中支行 4,126,447.30 诉讼详细情况见第八之(三)第10点
小计 4,126,447.30
2、已经判决需要支付的法院受 1,575,178.00 诉讼详细情况见第八之(二)第1、2、3、4、5、6、7、8、9、
理费用 10、11、12、13、14、15、16点
小计 1,575,178.00
合计 434,033,592.24
19、专项应付款
借款单位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广州市企业技改挖潜基金 730,000.00 730,000.00
广州海珠区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基金补助贴息 100,000.00 100,000.00
其他广州市财政局科技三项费用经费 500,000.00 500,000.00
合计 1,330,000.00 1,330,000.00
89
20、股本
年 度 公 司 股 份 变 动 情 况
------------------------------------------------------
期 初 数 配 股 送 股 其他变动 期 末 数
-------- -------- -------- -------- --------
尚未流通股份
发起人股份
其中:
国家拥有股份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91,179,856.00 91,179,856.00
外资法人持有股份 2,419,330.00 2,419,330.00
其他:
募集法人股
内部职工股 81,776.00 81,776.00
优先股或其他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93,680,962.00 93,680,962.00
已流通股份
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39,232,331.00 39,232,331.00
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其 他
已流通股份合计 39,232,331.00 39,232,331.00
------------- ------------ ----------- ---------- ------------
股份合计 132,913,293.00 132,913,293.00
============= ============ =========== ========== ============
(1)股权的质押情况具体为:
本公司在中行海珠支行的担保借款9,850万的担保方式是以南华西集团拥有本公司的1,500万法人股
质押及南华西集团以最高额保证一亿元信用担保方式取得。股票质押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
南华西集团将其拥有本公司股份的50%(42,565,766股)作为其向中国工商银行同福支行贷款20,198
万元质押担保,质押期为1999年10月25日至2001年10月25日,上述质押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
南华西集团将其拥有本公司股份的32.38%(27,565,766股)质押给广州市海珠工建资产有限公司,作
为南华西集团履行与该公司签订的关于收购广州南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的股东权益(折合人民币
2,700万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担保。质押期为2001年5月10日至股份解冻日,上述质押已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登记。
(2)股权被司法冻结情况:
南华西集团持有本公司发起人境内法人股85,131,532股已经全部被司法冻结。
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部持有本公司发起人境内法人股3,628,994股已经全部被司法冻结。
北京贝特实业公司持有本公司发起人境内法人股2,419,329股已经全部被司法冻结。
上述的股权被司法冻结,均已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
21、资本公积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股本溢价 137,257,076.97 137,257,076.97
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267,105.47 267,105.47
合计 137,524,182.44 137,524,182.44
90
22、盈余公积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法定盈余公积 12,209,644.59 12,209,644.59
公益金 6,104,822.30 6,104,822.30
任意盈余公积 4,511,429.74 4,511,429.74
合计 22,825,896.63 22,825,896.63
23、未分配利润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389,948,713.34 472,676,817.32 -862,625,530.66
24、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
(1)分行业数据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项目 2003年度 2002年度 2003年度 2002年度
服装出口 0.00 7,619,461.52 0.00 6,375,677.44
来料加工出口 0.00 1,437,698.42 0.00 1,359,312.54
国内服装材料销售 0.00 65,308.20 0.00 65,308.20
干式变压器 31,234,743.81 34,555,877.58 22,711,522.88 25,384,334.24
空调设备 21,631,033.99 23,605,826.02 19,740,768.22 20,770,137.49
避雷器 20,054,398.87 16,199,019.74 13,318,819.35 11,062,875.61
合计 72,920,176.67 83,483,191.48 55,771,110.45 65,017,645.52
(2)销售前五名金额合计销售额为15,743,879.90元,占总销售额21.59%。
(3)本公司下属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从2002年8月起进出口业务暂停经营,因此2003年服装
销售收入减至为零,详细情况见第十二之(一)。
(4)分地区数据
2003年度 2002年度
销售地区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华南 33,372,244.98 27,347,383.75 33,892,336.24 28,080,666.36
华东 5,610,000.00 3,725,794.88 10,547,800.16 7,453,348.27
华北 4,947,001.36 3,581,334.72 4,275,570.96 3,134,068.39
东北 9,959,862.22 7,242,051.99 13,476,992.61 9,900,037.60
华中 7,730,291.48 5,370,181.41 2,850,000.00 1,946,364.39
西南 7,229,850.27 5,134,796.61 6,671,241.45 4,788,010.29
西北 4,070,926.36 3,369,567.09 2,076,781.92 1,525,579.16
出口 0.00 0.00 9,692,468.14 8,189,571.06
合计 72,920,176.67 55,771,110.45 83,483,191.48 65,017,645.52
91
25、管理费用
本公司2003年度管理费用比2002年下降了74.38%,原因主要是本期通过债务转移减少应收南华西集团
款项而相应的坏账准备计提减少,以及本期对其他关联公司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变更幅度比上年
降低,使本年坏账准备费用比上年减少。
26、财务费用
类别 2003年度 2002年度
利息支出 37,924,078.36 57,568,212.73
减:利息收入 10,444,601.36 15,336,239.55
加:汇兑损失 21,633.73 18,251.42
减:汇兑收益 0.00 0.00
加:其他 13,660.40 46,074.05
合计 27,514,771.13 42,296,298.65
(1)利息收入主要是实际收到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向占用方收取,在实际收款时
计入利息收入)。
(2)财务费用比2002年度下降了34.95%,原因是本期通过债务转移减少借款而相应利息支出减少,
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按照诉讼判决结果及银行确认数应计提的本期逾期利息、罚息、复息
减少。
27、投资收益
项目 2003年 2002年
股票投资收益 41,057.83
长期投资成本法 66,029.96 119,776.15
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68,000.71
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7,500,000.00
其他
66,029.96 -17,407,166.73
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月22日召开2002年度股东大会,本公司可获得的2002年度利
润分红款为66,029.96元,并已经收到分红款。
28、补贴收入
项目 2003年度 2002年度
出口商品贴息 0.00 104,872.00
29、.营业外收入
项目 2003年度 2002年度
固定资产清理收入 115,186.78 204,878.85
其他 11,604.97 95,436.70
合计 126,791.75 300,315.55
92
30、营业外支出
项目 2003年度 2002年度
违约金、滞纳金及罚款支出*1 500,200.00 162,212.73
清理固定资产损失 24,072.77 74,046.14
捐赠支出 10,0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00,762.18 1,993,431.05
处理存货损失*2 5,070,108.87
因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损失*3 432,458,414.24
应借款诉讼需支付的受理费 1,575,178.00
其他 7,254.57
合计 439,935,990.63 2,239,689.92
说明:
(1) 2003年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证监罚字[2003]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公司因违反
《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被罚款500,000元。
(2)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南华工商贸易公司2003年9月处理委托制衣厂加工成衣剩下的积压残旧布
料和少量的成衣,形成损失5,070,108.87元。上述的存货处理在2003年12月9日召开的本公司董事通报会
上进行讨论,但未形成董事会决议。
(3) 经本公司第三届第二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对本公司为南华西集团以及其他关联方向银行借款提供
担保而涉及法律诉讼的事项按本公司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计提预计负债,具体单位及数额见第五之第 18
“预计负债”。
31、未确认投资损失
项目 2003年度
(1) 对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的投资未确认损失 69,469,191.39
(2) 对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投资未确认损失 6,615,886.98
合计 76,085,078.37
本公司对上述两家子公司按照权益法核算,本公司对上述两家公司需承担的注入资金损失及因提供
担保而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损失,已在“应计被投资单位的债务”项目预计反映,而对于超过预计应承担的
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作为“未确认投资损失”项目反映。
93
3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项目 收益项目 损失项目
因担保而承担的连带损失 432,458,414.24
处理存货损失 5,070,108.87
应败诉而需支付的受理费 1,575,178.00
违约金、滞纳金及罚款支出 500,2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00,762.18
清理固定资产损失 24,072.77
固定资产清理收入 115,186.78
其他 11,604.97 7,254.57
合计 126,791.75 439,935,990.63
33、现金流量表中“收到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主要是收回关联方的占用资金1,424,000元。
34、现金流量表中“收到的与筹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主要是收回关联方的占用资金利息
10,346,611.50元。
六、母公司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其他应收
期末数 期初数
帐 龄 金 额 占应收款项余 坏账准 坏帐准备 金 额 占应收款 坏账准 坏帐准备
额比例 备计提 项余额比 备计提
比例 例 比例
一年以内 16,994.24 0.01% 5% 849.71 5%
一至二年 5% 7,000,000.00 5.21% 5% 3,500,000.00
二至三年 7,000,000.00 5.21% 5% 4,900,000.00 127,433,015.97 94.79% 5% 63,712,105.80
三年以上 127,433,015.97 94.78% 40% 88,258,101.07 40%
合 计 134,450,010.21 100% 93,158,950.78 134,433,015.97 100% 67,212,105.80
期末余额中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南华西集团,欠款余额
129,729,875.41元。
2、其他流动资产(拨付下属资金)
公司名称 期末数 期初数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115,531,071.85 343,841,071.85
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 43,174,619.11 43,274,619.11
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18,636,682.95 18,736,682.95
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 -395,207.38 -395,207.38
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 3,317,721.60 2,917,721.56
江门市江海区华熙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519,486.28 -391,886.28
合计 179,745,401.85 407,983,001.81
94
其他流动资产为拨付下属子公司的拨付资金,在合并会计报表时已抵销。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本
期减少数22,700万元,是通过债务转移方式减少本公司银行借款及拨付资金,同时减少广州市南华工商贸
易公司应收南华西集团款项。详细说明见第七之(七)第1点。
3、长期投资
(1) 项目 期初数 期末数
金额 减值准备 本年 本年减少 金额 减值准备
增加
长期股权投资 111,523,786.10 17,500,000 6,347,035.21 105,176,750.89 17,500,000
其中:对子公 52,773,786.10 5,097,035.21 47,676,750.89
司投资
对联营公司投 58,750,000.00 17,500,000 1,250,000.00 57,500,000.00 17,500,000
资
长期债权投资
合计 111,523,786.10 17,500,000 6,347,035.21 105,176,750.89 17,500,000
(2)其他股权投资列示如下:
占被投资
被投资 原始 本期 累计
单位注册 期初数 减值准备 期末数 减值准备
单位名称 投资金额 权益增减额 权益增减额
资本比例
控股子公司
广州市南华工
100% 21,280,000 0.00 0.00 -21,280,000.00 0.00
商贸易公司
广州特种变压
100% 20,000,000 34,650,503.80 -2,709,552.10 11,940,951.70 31,940,951.70
器厂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华西
中央空调设备 100% 13,500,000 0.00 0.00 -13,500,000.00 0.00
有限公司
广州海华空调 70万美元(折合人民
70% 4,143,527.29 -1,343,617.90 -3,010,090.61 2,799,909.39
冷冻有限公司 币581万)
广州华盛避雷
器实业有限公 75% 13,875,000 11,765,699.50 -2,517,892.24 11,357,107.76
-408,591.74
司
江门市江海区
华熙咨询服务 90% 450,000 2,214,055.51 -635,273.47 1,128,782.04 1,578,782.04
有限公司
小计 52,773,786.10 -5,097,035.21 -27,238,249.11 47,676,750.89
联营公司
庆泰信托投资
4.57% 15,000,000 15,000,000.00 15,000,000.00
有限责任公司
翰林汇软件产
16.13% 10,000,000 10,000,000.00 10,000,000.00
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图房
地产开发有限 19.88% 35,000,000 33,750,000.00 17,500,000 -1,250,000.00 -2,500,000.00 32,500,000.00 17,500,000
公司
小计
58,750,000.00 17,500,000 -1,250,000.00 -2,500,000.00 57,500,000.00 17,500,000
合计 111,523,786.10 17,500,000 -6,347,035.21 -29,738,249.11 105,176,750.89 17,500,000
本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
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华熙咨询服务
有限公司的股权已经被查封冻结。详细说明见第八之(四)第1点。
95
4、短期借款
借款类别 期末数 期初数
担保借款 154,150,000.00 382,150,000.00
短期借款中逾期的有154,150,000.00元,具体是:
贷款单位 金额 合同利率(月) 借款期限
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 37,000,000.00 5.363‰ 2000.7.3-2000.9.1
交通银行江南支行 18,650,000.00 4.868‰ 2003.3.10-2003.7.10
中国银行海珠支行 19,000,000.00 5.032‰ 2002.9.28-2003.4.25
中国银行海珠支行 29,500,000.00 5.363‰ 2002.11.26-2003.4.25
中国银行海珠支行 25,000,000.00 5.032‰ 2002.9.26-2003.4.25
中国银行海珠支行 25,000,000.00 5.032‰ 2002.9.26-2003.4.25
合计 154,150,000.00
逾期借款的资金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未能偿还原因是由于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南华西集团占用资金未
归还,使本公司的借款无法按时归还。
截止至报告日,短期借款中已经涉及诉讼的有 154,150,000 元,诉讼详细情况见第八之(二)第1、2
点及第八之(四)第2点。
5、其他长期负债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1) 应计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 7,160,922.58 7,160,922.58
备有限公司债务
(2) 应计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债务 272,258,464.39 272,258,464.39
合计 279,419,386.97 279,419,386.97
2002年度本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因
本年变更计提坏账准备比例,增加计提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导致资不抵债,所有者权益出现负数。按
《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司对上述两家公司的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已经减至为零,但本公司对上述两家
公司的债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且本公司以“拨付下属资金”形式拨付巨额资金给上述两家公司无偿使
用,因此母公司2002年会计报表继续按上述两家公司的亏损数计算投资损失,并将上述两家公司净资产数
作为应计被投资单位的债务反映。
96
6、投资收益
项目 2003年 2002年
股票投资收益 41,057.83
长期投资成本法 66,029.96 119,776.15
长期投资权益法 -5,097,035.21 -38,531,068.66
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68,000.71
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7,500,000.00
应计下属子公司投资损失 -279,419,386.97
其他 91,782.13
合计 -5,031,005.25 -335,265,840.23
本年度收到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 2002 年度分红款 66,029.96 元。详见“五、合并会计报表主
要项目注释”的第 8 点“长期投资”。
七、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一) 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1、 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被 投 资 单 位 名 称 注册地 主 营 范 围 与本企业关系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 轻工业机械设备国内商业 母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钟国标
及物资供销业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广州市 各类进出口 子公司 集体 何竟棠
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 广州市 特种变压器 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黄庆龙
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 中央空调制冷设备 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朱继雄
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 广州市 工业空调设备 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朱继雄
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 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周汉生
江门市江海区华熙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江门市 仅限于以前的处理债权债 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孔繁波
务,不得进行其它经营活动
2、 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的注册资本及其变化(单位:万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 期 初 数 本期增加数 本期减少数 期 末 数
------------ -------- --------- -------- --------
广州市南华西企 15,410 0.00 0.00 15,410
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华工 2,128 0.00 0.00 2,128
商贸易公司
广州特种变压 2,000 0.00 0.00 2,000
器厂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华西中央 1,350 0.00 0.00 1,350
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海华空调 100万美元 0.00 0.00 100万美元
冷冻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盛避雷器 1,850 0.00 0.00 1,850
实业有限公司
江门市江海区华熙 50 0.00 0.00 50
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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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所持股份及其变化(单位:万元人民币)
期 末 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 初 数
企业名称 金 额 %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
------------- ------- ---- ------- ------- ------- -----
广州市南华西企 8,513 64% 0.00 0.00 8,513 64%
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华工 2,128 100% 0.00 0.00 2,128 100%
商贸易公司
广州特种变压 2,000 100% 0.00 0.00 2,000 100%
器厂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华西中央 1,350 100% 0.00 0.00 1,350 100%
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海华空调 70万美元 70% 0.00 0.00 70万美元 70%
冷冻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盛避雷器 1387.50 75% 0.00 0.00 1387.50 75%
实业有限公司
江门市江海区华熙 45 90% 0.00 0.00 45 90%
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二)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企业名称 与本企业关系
----------------------- ------------------------
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工业公司 母公司的控股公司
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广州市南华皮革制品厂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广州市南华衬衣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广州市淼鑫有限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广州市华顺皮件有限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广州图新制衣厂有限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的控股公司所控制
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公司 受同一母公司的控股公司所控制
(三)采购货物
本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货物有关明细资料如下:
关联方单位 2003年度 2002年度 说明
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 0.00 2,244,288.00
广州图新制衣厂有限公司 0.00 5,516,316.81
广州市华顺皮件有限公司 0.00 661,058.40
合计 0.00 8,421,663.21
本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货物的定价政策为:根据市场情况,确定采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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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租赁
1、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向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租赁广州市江
南大道南南泰路25号10,000平方米厂房。2003年度支付142.80万元。
2、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华盛避雷器有限公司向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工业公司租赁广州市大干围南
华西第五工业区2号楼2,782平方米的厂房。2003年度支付厂房租金269,469.12元。
(五)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其他应收款
项 目 2003年12月31日余额 2002年12月31日余额
南华西集团 380,975,120.46 608,975,120.46
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公司 4,693,402.78 4,693,402.78
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 7,346,470.63 8,185,140.63
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 77,755,935.50 77,985,935.50
广州市图新制衣厂有限公司 28,715,217.94 28,909,217.94
广州市淼鑫有限公司 738,652.13 738,652.13
合计 500,224,799.44 729,487,469.44
应付账款
项 目 2003年12月31日余额 2002年12月31日余额
广州市华顺皮件有限公司 262,106.79 262,106.79
其他应付款
项 目 2003年12月31日余额 2002年12月31日余额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108,378.74 2,108,378.74
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 362,076.49 362,076.49
(六)关联担保事项
1、本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1)本公司为南华西集团在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借款12,000万元,农业银行城南支行借款28,600万
元,中国工商银行同幅中支行借款2,000万元提供担保。上述借款已经全部逾期,已经涉及诉讼金额为
42,600万元,诉讼详细情况见第八之(三)第1、2、3、4、5、6、7、8、9、11、12、13、14、15、16、17、
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5点及第八之(四)第1点 。
(2)本公司为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光大银行天河支行借款247万元提供担保,已经逾期。
(3)本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① 本公司为广州市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在广州工商银行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借款930万元提供担保;
② 本公司为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广州工商银行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借款1,050万,在
广州市商业银行海珠支行借款135万元提供担保;
99
③ 本公司为广州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借款3,500万元,在广东发展银行借
款1,926万元,在广东建设银行广州市越秀支行借款2,500万元提供担保,已经全部逾期,诉讼详细情况见
第八之(二)第3、16点 。
2、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为南华西集团及其他关联公司提供担保
①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为南华西集团在农业银行城南支行借款400万元提供
担保,已经逾期,已经涉及诉讼金额400万元,诉讼详细情况见第八之(三)第33、34点;
②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房屋建筑物以及机器设备为广州市海华
机电设备总厂在中国工商银行工业大道支行借款1,17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已经逾期,其中涉及诉讼金额
402万元,诉讼详细情况见第八之(三)第10点。
③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以机器设备为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在中国工商
银行工业大道支行借款233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已经逾期,已经涉及诉讼金额233万元,诉讼详细情况见第
八之(三)第10点 。
④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为广州市南华西制衣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
城南支行借款270万元提供担保,已经逾期,已经涉及诉讼金额270万元,诉讼详细情况见第八之(三)第32
点;
⑤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为广州市南华西制衣有限公司在广州商业银行南华西
支行借款120万元及广州商业银行海珠支行借款190万元提供担保,已经逾期
⑥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为广州市南华皮革制品厂在广在广州商业银行海珠支
行借款160万元提供担保,已经逾期;
3、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1)广州市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为广州市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在广州工商银行广州工业大道支
行借款400万元提供担保;
(2)广州市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为广州市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在广州工商银行广州工业大道支
行借款650万元提供担保;
4、南华西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① 广州南华制衣公司为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广州商业银行南华西支行借款
515万元提供担保,已经逾期;
② 南华西集团为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广州商业银行海幢支行借款170万元提
供担保,已经逾期;
③ 南华西集团为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广州商业银行大新支行借款35万元提
供担保,已经逾期 。
④ 南华西集团为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广州市新凤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3,000
万元提供担保,已经逾期,诉讼详细情况见第八之(二)第4、5、6点;
⑤ 南华西集团为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营业部借
款3,500万元提供担保,已经逾期;其中涉及诉讼金额5,000,000元,诉讼详细情况见第八之(二)第3点
100
⑥ 南华西集团为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工行南方支行人民币借款2,000万元,
美元借款24.92万提供担保,已经逾期;
⑦ 南华西集团为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农业银行城南支行借款14,380万元提
供担保,已经逾期,诉讼详细情况见第八之(二)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
20、21、22、23、24点;
⑧ 南华西集团为本公司在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借款3,700万元提供担保;已经逾期,诉讼详细情况
见第八之(二)第1点;
⑨ 南华西集团为本公司在交通银行江南支行借款1,865万元提供担保,已经逾期;
⑩ 南华西集团为本公司在中国银行海珠支行借款9,850万元提供担保,已经逾期, 已涉诉讼详细情况
见第八之(二)第2点。
5、股权质押担保详见“实收资本”项目说明。
(七)、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1、本公司与广州金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展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大德路支行(以
下简称“大德工行”)在二OO三年六月三日签署的《债务转移协议》,约定截止2003年4月30日本公司在大
德工行的贷款本金22,700万元及利息、合理费用等全部债务由金展公司承担,并由金展公司提供大德支行
认可的抵押和担保。同日,本公司与金展公司、南华西集团签署了《债务转让协议》,约定在前述《债务
转移协议》中约定的22,700万债务转移已经发生效力等条件下,本公司将对南华西集团享有的22,700万元
债权转让给金展公司,以抵偿本公司因前述《债务转移协议》而产生对金展公司的债务。在2003年6月27
日召开的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上,上述两项协议已经获得通过。本公司在2003年9月5日已经收到大德工
行签发的《债权转移确认书》,确认上述的协议正式生效。因此本公司减少应收南华西集团款项22,700万
元。
本公司本年度收到南华西集团归还欠款现金100万元以及资金占用费10,346,611.50元。
2、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欠本公司与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 调设备有限公司款项
8,185,140.63元,2001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租用广州市海
华机电设备总厂A、B座厂房,月租金为11.9万元,先抵偿了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为其垫付
的银行利息款后,余下的6.8万元归还其所欠的本金。2003年度扣除归还代垫付的利息后,归还本金838,670
元。
八、诉讼事项
(一) 应收债权的诉讼事项
1、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前身广州市海华发电设备总厂)与沈阳金阳
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生货款纠纷(挂账金额为 7,103,694.46 元),公司通过广州市海华发电设备总厂于 2000
年 1 月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 (2001 穗中法经初字第 00282 号)作出判决胜诉。由于
金阳公司未主动履行债务,该公司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了金阳公司除位于沈阳市
101
中街路 48 号的太阳广场第六层 3,000 平方米的房产。2003 年度由于拍卖失败,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
行强制执行将其中 2,517.80 平方米的房产转让给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然后再过户至广州市南华西
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截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契证手续已经全部办理完毕。
2、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驻信阳工程部因违约
拒不归还 100 万元质量信誉保证金,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 2000 年判决((2000)天法经初字第 377
号),本公司下属公司胜诉,判决被告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 100 万
及其利息(利息自 1998 年 5 月 31 日始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被
告不服提出上诉,广州中院在 2001 年 3 月 6 日开庭,同年 9 月 13 日作出判决,认定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海外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2002 年 4 月 17 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2001)
天法执字第 3278 号],责令被执行人分期分批支付 100 万元及其利息。至报告日,仅收回 30 万元,估计
其余额款项收回存在较大困难,本公司考虑实际情况计提了 100%的坏账准备。
3、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厦门大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8 年 9 月
签订一份空调设备买卖合同。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依约向被告(厦门大同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提供设备,被告仅支付 10%货款,尚欠货款 655,413 元,经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于 2000 年 9 月[(2000)
开经初字第 1357 号]判决,本公司属下子公司胜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655,413 元及
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报告日,该款已收回 55 万元,尚欠 105,413 元,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向厦门市开元
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但至报告日仍未见有执行结果,本公司考虑实际情况对欠款计提 100%坏账
准备。
4、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厦门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6年
签订一份空调设备供货合同,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依约供货,被告尚欠639,500.00元,经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000)思经初字第113号)判决,本公司下属公司胜诉,被告应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39,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在申请执行后,因无财产执行,福建厦
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发2000思执字454号文中止执行。至报告日,该欠款尚未收回。本公司考虑实际情况
计提100%的坏账准备。
5、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旗锋装饰工程公司签订一份空调
设备买卖合同。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依约向被告提供设备,被告尚欠货款 212,936 元。经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 1997 年 11 月(1997)海经初字第 369 号)判决胜诉。在申请执行后,因无财产执
行,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1998)海经执字第 342 号文中止执行。至报告日,该欠款尚未收回。本公司
考虑实际情况计提 100%的坏账准备。
6、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怡和空调机电设备工程公
司签订一份空调设备买卖合同。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依约向被告提供设备,被告尚欠货款
421,588 元。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0)海经初字第 928 号判决胜诉。在申请执行后,怡和公司支
付了 15 万元货款,由于其他执行人暂未有财产可供执行,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1)海经执字第 524
号之三]中止执行。至报告日,该欠款尚未收回。本公司考虑实际情况计提 100%的坏账准备。
7、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南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海
102
珠区怡和空调机电设备工程公司签订一份空调设备买卖合同。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依约向
被告提供设备,被告尚欠货款 507,000 元。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01)海经初字第 773 号]判决
胜诉,2002 年 9 月 16 日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2001)海民执字第 1062 号-2]强制执行。至报告日,尚余
108,102 元未收回。本公司考虑实际情况计提 100%的坏账准备。
8、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 2001 年 8 月 6 日与广州市水电设备安
装公司签订一份空调设备买卖合同。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依约向被告提供设备,被告尚欠
货款 217,730 元。经广州市海珠区法院 2001 年 9 月 [(2001)海经初字第 1020 号]判决胜诉,后经和解
协议,市水电设备安装公司必须在 2002 年 4 月 30 日前全部清还所欠货款及违约金。至报告日,尚余 47,774
元未收回。本公司考虑实际情况计提 40%的坏账准备。
9、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江明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变压器设备买
卖合同。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依约向被告提供设备,被告尚欠货款 320,400 元。 经深圳市福田区
法院 2001 年 5 月[(2001) 深福法民初字第 1348 号]判决胜诉。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要求查封的
该公司的房产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对方所拥有的房产产权不明确,以及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至报告日, 尚余 320,400 元未收回。本公司考虑实际情况计提 100%的坏账准备。
10、本公司与 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需要在约定时间内归还所欠本公司往来款人民币 4,693,402.78 元,但该公司未按还款计划执行,本公司
于 2003 年 4 月 18 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 年 1 月判决[(2003)
穗中法民二终字第 1519 号]: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清还欠款 440 万元和利息(利息自 1999
年 7 月 19 日起至 2002 年 3 月 21 日止按本金 500 万元计,自 2002 年 3 月 22 日起至 2002 年 6 月 19 日止
按本金 490 万元计,自 2002 年 6 月 20 日起至还款日按本金 440 万元计,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付)。本公司于 2004 年 2 月 25 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04)海
民执字第 2214 号)。本公司考虑实际情况计提 50%的坏账准备。
11、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为广州市淼鑫实业公司代付贷款利息人民币
738,652.13 元,对方一直未按约定归还,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 2003 年 8 月[(2003)海民二初字第 475 号]判决胜诉。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
限公司于 2003 年 9 月 25 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对上述案件的申请执行书,鉴于未发现被执行
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要求本案中止执行。本公司考虑实际情况计提 100%的坏账准备。
(二)借款诉讼事项
1、本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借款人民币 4,200 万元,已经归还了 500 万,尚余 3,700 万元逾
期未还,该项借款期限 2000 年 7 月 3 日至 2000 年 9 月 1 日,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提供担保。中
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于 2001 年 5 月 17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3 年 6
月 30 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197 号),本公司应偿还原告本金 3,700 万及利息 2,711,968.11
元;南华西集团对上述债务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受理费 198,518 元由南华
西集团负担,不足负担部分,由本公司负担二分之一;
2-(1)本公司向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借款人民币 2,950 万元逾期未还,该项借款期限 2001 年 11
103
月 27 日至 2002 年 11 月 26 日止(后展期至 2002 年 4 月 25 日),由南华西集团提供质押担保。中国银行广
州市海珠支行于 2003 年 6 月 18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控股股东和本公司。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03 年 10 月 17 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325 号),本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
2,950 万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南华西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上述股
权质押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受理费 165,514 元由本公司承担,南华西集团对此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2-(2)本公司向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借款1,900万元逾期未还,期限自2001年9月28日至2002
年9月28日(后展期至2003年4月25日),由南华西集团提供质押担保。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於2003年11
月27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4年3月19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74
号),本公司应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900万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南华西集团对上述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上述股权质押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受理费214,960元由本公司承
担,南华西集团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3)本公司与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借款人民币2,500万逾期未还,期限自2002 年2 月26 日
至2002 年9 月26 日止后展期至2003 年4 月25 日。该借款由南华西集团提供质押担保(中海质字
2000003、2000004 和2001001 号《质押合同〈最高额〉》)。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本案开庭时间为:2004 年3 月23 日,案号为(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3号。至报告日,
本案尚未判决。
2-(4)本公司与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借款人民币2,500万逾期未还,期限自2002 年2 月26 日
至2002 年9 月26 日止后展期至2003 年4 月25 日。该借款由南华西集团提供质押担保(中海质字
2000003、2000004 和2001001 号《质押合同〈最高额〉》)。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本案开庭时间为:2004 年3 月23 日,案号为(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4号。至报告日,
本案尚未判决。
3、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营业部借款 500 万元逾期未还,该借款期
限 2000 年 9 月 28 日至 2001 年 9 月 10 日到期,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及本公司提供担保,广州市
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营业部于 2002 年 10 月 28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
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南华西集团和本公司。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3 年 6 月 20 日作出判决((2002)
穗中法民三初字第 611 号),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500 万人民币和利息( 从 2000
年 6 月 21 日起至 2001 年 9 月 10 日止按月利率 0.6852%计付)、逾期利息(从 2001 年 9 月 11 日起至还清本
息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逾期借款利率支付罚息)及复利,并支付诉讼费 40,010 元;南华
西集团和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广州市新凤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 1,000 万元逾期未还,该借款期限 2000
年 9 月 7 日至 2001 年 9 月 7 日,后展期至 2003 年 3 月 7 日,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提供担保,广
州市新凤农村信用合作社于 2003 年 2 月 12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
华工商贸易公司及南华西集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3 年 8 月 22 日作出判决 ((2003)穗中法民二初
字第 102 号),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原告清偿本金 1,000 万及所欠利息(从 2001 年 6 月 21 日起计至
104
2003 年 2 月 10 日止为 1,579,660 元,从 2003 年 2 月 11 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逾期贷款利率计息),并支付诉讼费 67,908 元。南华西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广州市新凤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 1,000 万元逾期未还,该借款期限 2000
年 9 月 11 日至 2001 年 9 月 11 日,到期后办理展期至 2003 年 3 月 11 日,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
提供担保。广州市新凤农村信用合作社于 2003 年 2 月 12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属下全资子
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及南华西集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3 年 8 月 22 日作出判决 ((2003)
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103 号),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 1,000 万元及所欠的利息从
2001 年 6 月 21 日起计至 2003 年 2 月 10 日为 1,576,140 元,2003 年 2 月 11 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息), 并支付诉讼费 67,891 元。南华西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6、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广州市新凤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 1,000 万元逾
期未还,该借款期限 2000 年 6 月 6 日至 2001 年 6 月 1 日,到期后展期至 2001 年 12 月 1 日,由本公司控
股股东南华西集团提供担保。广州市新凤农村信用合作社于 2003 年 2 月 12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和南华西集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3 年 8 月 22 日
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104 号),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 1,000 万元
及所欠的利息从 2001 年 6 月 21 日起计至 2003 年 2 月 10 日为 1,663,600 元,2003 年 2 月 11 日起至还清
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息), 并支付诉讼费 68,328 元。南华西集团对上述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人民币 500 万元逾期未还,期限
2000 年 12 月 12 日至 2001 年 10 月 18 日,南华西集团提供担保。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 2003 年
8 月 20 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和南华西集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
2003 年 9 月 28 日作出判决((2003)海民二初字第 936 号),①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清偿借款本金 500 万元给
原告,及支付从 2001 年 9 月 21 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办法计付的利
息及逾期利息以及相应的复息给原告;②南华西集团对本判决第①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
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追偿。
8、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人民币 380 万元逾期未还,期限
1999 年 10 月 22 日至 2000 年 9 月 12 日,经协商,贷款展期至 2001 年 1 月 12 日,由南华西集团提供担保。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 2003 年 8 月 20 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和南华西集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 2003 年 9 月 28 日作出判决((2003)海民二初字第 937 号), ①
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清偿借款本金 380 万元给原告,及支付从 2001 年 9 月 21 日至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人
民银行规定的计收办法计付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以及相应的复息给原告;② 南华西集团对本判决第①项所
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 31,353
元由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负担。
9、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人民币 500 万元逾期未还,期限 2000
年 5 月 30 日至 2001 年 5 月 18 日,经协商,贷款展期至 2002 年 4 月 10 日,由南华西集团提供担保。中
105
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 2003 年 8 月 20 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和
南华西集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 2003 年日 9 月 28 日作出判决((2003)海民二初字第 938 号), ①
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 10 日内清偿借款本金 500 万元给原告,及支付从 2001 年 9 月 21
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办法计付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以及相应的复息
给原告;②南华西集团对本判决第①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南
华工商贸易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 38,492 元由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负担。
10、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人民币 300 万元逾期未还,期限
1999 年 12 月 9 日至 2000 年 8 月 16 日,经协商,贷款展期至 2001 年 3 月 10 日,由南华西集团提供担保。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 2003 年 8 月 20 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和南华西集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 2003 年 9 月 15 日开庭,并于同年 9 月 28 日作出判决((2003)海
民二初字第 939 号), ①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清偿借款本金 300 万元给原告,及支付从 2001 年 9 月 21 日至
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办法计付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以及相应的复息给原告;②南华西
集团对本判决第①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追
偿。本案受理费 27,140 元由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负担。
11、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人民币 300 万元逾期未还,期限
1999 年 11 月 12 日至 2000 年 10 月 19 日,经协商,贷款展期至 2001 年 9 月 10 日,由南华西集团提供担
保。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 2003 年 8 月 20 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
公司和南华西集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 2003 年 9 月 15 日开庭,并于同年 9 月 28 日作出判决((2003)
海民二初字第 940 号), ①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清偿借款本金 300 万元给原告,及支付从 2001 年 9 月 21 日
至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办法计付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以及相应的复息给原告;② 南
华西集团对本判决第①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且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南华工商贸易
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 27,140 元由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负担。
12、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人民币 3000 万元逾期未还,期限
2000 年 12 月 29 日至 2001 年 10 月 25 日,由南华西集团提供担保。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 2003
年 8 月 6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和南华西集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3 11 月 7 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408 号),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偿还人民币贷款本金 3,000 万
元及利息(利息从 2001 年 6 月 21 日起计至 2003 年 6 月 20 日止为 4,857,060.13 元,从 2003 年 6 月 21
日起至本金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并负担本案诉讼受理费 184,295。
南华西集团对上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追偿。
13、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人民币 900 万元逾期未还,期限
2000 年 1 月 20 日至 2000 年 12 月 6 日,经协商,贷款展期至 2001 年 10 月 10 日,由南华西集团提供担保。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 2003 年 8 月 6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和
南华西集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3 年 11 月 7 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409 号), 南
华工商贸易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
106
市城南支行偿还人民币贷款本金 900 万元及利息(利息从 2001 年 9 月 21 日起计至 2003 年 6 月 20 日止为
1,275,483.71 元,从 2003 年 6 月 21 日起至本金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并负担本案诉讼受理费 61,387 元。南华西集团对上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上述责任后,有
权向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追偿。
14、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人民币 700 万元逾期未还,期限
1999 年 12 月 9 日至 2000 年 8 月 13 日,经协商,贷款展期至 2001 年 3 月 15 日,由南华西集团提供担保。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 2003 年 8 月 6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和
南华西集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3 年 10 月 23 日开庭,并于同年 11 月 7 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
法民二初字第 410 号),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原告偿还人民币贷款本金 700 万元及利息(利息从 2001 年 9
月 21 日起计至 2003 年 6 月 20 日止为 993,462.23 元,从 2003 年 6 月 21 日起至本金清偿日止,按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并承担本案诉讼受理费 49,977 元。南华西集团对上项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上述责任后,依法有权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追偿。
15、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人民币 700 万元逾期未还,期限
1999 年 12 月 17 日至 2000 年 11 月 24 日,经协商,贷款展期至 2001 年 9 月 20 日,由南华西集团提供担
保。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 2003 年 8 月 6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
司和南华西集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3 年 11 月 7 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411 号),
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原告偿还人民币贷款本金 700 万元及利息(利息从 2001 年 9 月 21 日起计至 2003 年 6
月 20 日止为 993,462.23 元,从 2003 年 6 月 21 日起至本金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
款利率计付)并负担本案诉讼受理费 49,977 元。南华西集团对上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上
述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追偿。
16、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人民币 1800 万元,期限从 2002
年 6 月 27 日至 2003 年 2 月 27 日,并约定:债务人(包括债务方、担保方)不能按期还款,愿意直接接
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放弃一切抗辩权。同日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以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大干
围南华西街第五工业区 1 号楼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由于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1 月 31 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401 号),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 17,982,356.71 元及利息、复利及罚息并负担本案诉讼受理费 100,010 元及诉讼保全
费 94,475 元。
17、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穗西支行借款500万元逾期未还,期限从2000年6
月19日至2001年3月17日,后展期至2001年10月20日。南华西集团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0年9
月,该行将债权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4年2月27日向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 法院于2004年4月9日作出判决(2004)海民二初字第303号判决,南华
工商贸易公司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复利及罚息并负担本案诉讼受理费38,550元,南华西
集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07
18、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借款500万元逾期未还,期限从2000年2
月21日至2000年12月20日,后展期至2001年7月10日。南华西集团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0年9
月,该行将债权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4年2月27日向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4年4月9日作出判决(2004)海民二初字第304号判决,南华工
商贸易公司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复利并负担本案诉讼受理费38,558元,南华西集团承担
连带担保责任。
19、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借款500万元逾期未还,期限从2000年3
月14日至2000年12月10日,后展期至2001年7月20日。南华西集团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0年9
月,该行将债权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4年2月27日向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4年4月9日作出判决(2004)海民二初字第305号判决,南华工
商贸易公司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复利并负担本案诉讼受理费38,558元,南华西集团承担
连带担保责任。
20、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后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
支行)借款400万元逾期未还,期限从1999年11月16日至2000年10月12日,后展期至2001年4月12日。南华
西集团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0年9月,该行将债权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中
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4年2月27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4年4月9日作
出判决(2004)海民二初字第309号判决,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复利并负
担本案诉讼受理费32,8488元,南华西集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1、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借款1,000万元逾期未还,期限从2000
年2月28日至2000年11月30日,后展期至2001年7月20日。南华西集团、广州南润制衣有限公司、广州市华
美制衣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0年9月,该行将债权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
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4年2月26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①
判令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419,231.76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
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利息及相应的复利,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南华西集
团、广州南润制衣有限公司、广州市华美制衣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四被告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开庭时间为2004年4月16日,案号为(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8号 。至报
告日,本案尚未判决。
22、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借款1,000万元逾期未还,期限从2000
年2月28日至2000年12月20日,后展期至2001年7月20日。南华西集团、广州南润制衣有限公司、广州市华
美制衣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0年9月,该行将债权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
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4年2月26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①
判令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419,231.76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
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利息及相应的复利,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南华西集
团、广州南润制衣有限公司、广州市华美制衣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四被告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开庭时间为2004年4月16日,案号为(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9号。至报告
108
日,本案尚未判决。
23、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流花支行借款1,000万元逾期未还,期限从1999
年5月31日至2000年4月30日,后展期至2001年3月10日,由南华西集团提供担保。2000年下半年,该行将
债权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4年2月26日向广州市海珠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①判令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233,300.80元
(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利息及相应的复利,直至贷款
还清之日。 ② 判令南华西集团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开庭时间为2004年4月16日,案号为(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30号。至报告日,本案尚未判决。
24、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后更名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
行)借款1,000万元逾期未还,期限从1999年12月30日至2000年12月30日,后展期至2001年8月5日。南华
西集团、广州南润制衣有限公司、广州市华美制衣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0年9月,
该行将债权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4年2月26日向广州
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①判令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709,615.88
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利息及相应的复利,直至贷
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南华西集团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开庭时间为2004年4月16日,案号为(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32号 。至报告日,本案尚未判决。
25、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人授字200111 的《出口贸
易融资授信额度合同》, 由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最高限
额为人民币1,926 万元,并约定具体的还款期以“借款借据”所载明的实际发放日和到期日为准。广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 年7 月31 日向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1,926 万元,偿还
日期为2002 年1 月31 日。该借款由本公司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和本公司未如期还
款。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南华工商贸易
公司清偿所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926 万元和该借款自借款日2001 年7 月31 日起至本息清偿日的相应利
息和罚息合计3,721,958.43 元(暂计至2003 年12 月31 日),本息共计人民币:22,981,958.43 元;(2)
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负连带责任清偿上述款项;
(3)由南华西工商贸易公司和本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开庭日期为2004 年3 月23 日,案号为(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2 号。至报告日,本案尚未判决。
(三) 对外担保涉及诉讼事项
1、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信实业银行借款人民币 4,400 万元逾期未还,该项借款期限 1999
年 12 月 1 日至 2000 年 7 月 1 日,到期后展期一年,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信实业银行于 2001 年 5 月 17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控股股东和本公司。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3 年 6 月 30 日作出判
决((2001)穗中法经初字第 195 号), 南华西集团应支付原告本金 4,400 万及利息 8,647,427.89 元,南华
西集团不能履行上述债务,由本公司在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
请求。南华西集团负担本案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合计 454,124 元;不足负担部分,由本公司负担二分之一。
2、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企业集团向中信实业银行借款人民币 1,500 万元逾期未还,该项借款期限
1999 年 12 月 10 日至 2000 年 10 月 10 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信实业银行于 2001 年 5 月 17 日向广州
109
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控股股东和本公司。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3 年 6 月 30 日作出判决((2001)
穗中法经初字第 196 号), 南华西集团应支付原告本金 1,500 万及利息 3,045,165.38 元并承担受理费和诉
讼保全费合计 161,949 元;南华西集团不能履行上述债务,由本公司在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信实业银行借款人民币 4,000 万元,已经归还了 3,500 万元,余
下的 500 万元逾期未还,该项借款期限 1999 年 12 月 1 日至 2000 年 4 月 1 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信
实业银行于 2001 年 5 月 17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南华西集团和本公司。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3
年 6 月 30 日作出判决((2001)穗中法经初字第 205 号), 南华西集团向原告偿还本金 500 万元及利息
1,014,690.13 元;南华西集团不能履行上述债务,由本公司在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 40,013 元由南华西集团负担,不足负担部分,由本公司负担二分之
一。
4 、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借款人民币 2,000 万元逾期未还,
该项借款期限 2000 年 11 月 17 日至 2001 年 11 月 10 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国工商银行同福中路支行
于 2003 年 2 月 26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控股股东和本公司。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3
年 6 月 23 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经初字第 00128 号), 南华西集团向原告偿还本金 2,000 万元及利
息、复息(合同期内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复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付);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南华西集团追偿。本
案受理费 120,813 元由南华西集团和本公司共同负担。
5、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和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 1998 年 8 月 21 日与签
订了编号为“98 年 3 字第 055 号”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 1998 年 8 月 21 日起
至 2000 年 6 月 28 日止,该营业部向南华西集团提供最高限额不超过 3,000 万元的人民币贷款,由本公
司提供担保。该营业部于 1998 年 9 月 17 日向南华西集团发放贷款 3,000 万元,到期日为 1999 年 9 月
16 日。经协商,该笔贷款展期至 2000 年 6 月 28 日归还, 2000 年 6 月 2 日,南华西集团归还了其中
的 1,500 万元贷款,两被告对余下的贷款 1,500 万元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由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
行营业部的债权已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该行已于 2003 年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法院于 2003 年 12 月 15 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491 号), 南华西集团应清偿借款
本金 1,500 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给原告(自 2000 年 6 月 28 日起至清偿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
贷款利率计算)并负担本案件受理费 100,590 元;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和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 1998 年 8 月 21 日签订
了编号为“98 年 3 字第 054 号”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 1998 年 8 月 21 日起至
2000 年 6 月 28 日止,该营业部向南华西集团提供最高限额不超过 7,000 万元的人民币贷款,由本公司
提供担保该营业部依约向南华西集团发放贷款 2,000 万元,到期日为 1999 年 9 月 16 日。后经协商,该
笔贷款展期至 2000 年 6 月 28 日归还,贷款到期后,南华西集团和本公司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由于中
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的债权已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该行已于 2003 年向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法院于 2003 年 12 月 15 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492 号), 南华西
110
集团应清偿借款本金 2,000 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给原告(自 2000 年 6 月 28 日起至清偿止,按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负担本案件受理费 130,783 元;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和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 1998 年 8 月 21 日签订
了编号为“98 年 3 字第 054 号”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 1998 年 8 月 21 日起至
2000 年 6 月 28 日止,该营业部向南华西集团提供最高限额不超过 7,000 万元的人民币贷款,由本公司
提供担保,该营业部于 1998 年 11 月 19 日向南华西集团发放贷款 2,000 万元,到期日为 1999 年 11 月
18 日。后经协商,该笔贷款 2,000 万元展期至 2000 年 6 月 28 日归还。贷款到期后南华西集团和本公
司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由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的债权已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
行,该行已于 2003 年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2003 年 12 月 15 日作出判决((2003)穗
中法民二初字第 493 号), 南华西集团应清偿借款本金 2,000 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给原告(自 2000 年 6 月 28
日起至清偿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负担本案件受理费 130,783 元;本公司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和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 1998 年 8 月 21 日签订
了编号为“98 年 3 字第 054 号”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 1998 年 8 月 21 日起至
2000 年 6 月 28 日止,该营业部向第一被告提供最高限额不超过 7,000 万元的人民币贷款,由本公司提
供担保,该营业部于 1999 年 2 月 4 日向南华西集团发放贷款 2,000 万元,到期日为 2000 年 2 月 3 日。
后经协商,该笔贷款 2,000 万元展期至 2000 年 6 月 28 日,贷款到期后,南华西集团和本公司均没有履
行还款责任。由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的债权已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该行已
于 2003 年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2003 年 12 月 15 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
字第 494 号), 南华西集团应清偿借款本金 2,000 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给原告(自 2000 年 6 月 28 日起至清
偿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负担本案件受理费 130,714 元;本公司对上述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9、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 1998 年 8 月 21 日与南华西集团
和本公司签订了编号为“98 年 3 字第 054 号”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 1998 年 8
月 21 日起至 2000 年 6 月 28 日止,该营业部向南华西集团提供最高限额不超过 7,000 万元的人民币贷
款,由本公司提供担保,该营业部于 1999 年 2 月 4 日向南华西集团发放贷款 1,000 万元,到期日为 2000
年 2 月 3 日。经协商约定该笔贷款 1,000 万元展期至 2000 年 6 月 28 日归还,贷款到期后,南华西集
团和本公司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 2003 年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法院于 2003 年 12 月 15 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490 号),南华西集团应清偿借款本金
1,000 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给原告(自 2000 年 6 月 28 日起至清偿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
利率计算)并负担本案件受理费 70,397 元;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本公司关联企业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向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借款 4,000 万元逾
期未还,该借款期限 1999 年 12 月 29 日至 2000 年 3 月 15 日止,由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和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工业公司、广州华威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
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财产抵押担保。其中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
111
限公司与原告签署编号为[98 抵字 004 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拥有的翅片模具等设备作抵押
物,为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在 1998 年 1 月 22 日至 2000 年 1 月 22 日期间在 389 万元最高贷款限额内
向原告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署编号为[98
抵字 005 号]的《最高限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拥有的数控冲床等机器设备作抵押物,为广州市海华机
电设备总厂在 1998 年 1 月 22 日至 2000 年 1 月 22 日期间在 402 万元人民币贷款限额内向原告的借款提供
抵押担保。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于 2001 年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判
令第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4,000 万元,利息 4,026,195 元(暂计至 2001 年 4 月 20 日,之后按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至本息清还之日止);(2)判令南华西集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决
原告对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工业公司、广州华威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广州市
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不能清偿上述债务
时,原告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向广州市南华西中央
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发出传票,开庭时间:2003 年 9 月 29 日。案
号(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 500 号。
11、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 1999 年 9 月 7 日签订了编号为
"99 年 3 字第 046 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 1999 年 9 月 7 日起至 2000 年 9 月 6 日止,由该营业
部向南华西集团发放贷款人民币 4,900 万元,同日,该营业部与南华西集团、本公司、广州市南华西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99 年 3 字第 046 号"的《保证合同》,由本公司、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1999 年 12 月 10 日,该营业部依约划付了人民币 500 万元至
南华西集团在该营业部开立的帐户。2000 年,该营业部划归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管辖。2000 年 9
月 6 日,淘金支行约定该笔贷款 500 万元展期至 2001 年 4 月 5 日归还。南华西集团逾期未能归还,中国
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于 2003 年 10 月 23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2 月 13 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557 号)
,① 南华西集团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 500
万元及利息 996,745.23 元,2003 年 9 月 20 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及复利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付,
并承担诉讼费 39,994 元; 本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2、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 1999 年 9 月 7 日与签订了编号
为"99 年 3 字第 046 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 1999 年 9 月 7 日起至 2000 年 9 月 6 日止,由该营
业部向南华西集团发放贷款人民币 4,900 万元,同日,该营业部与南华西集团、本公司、广州市南华西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99 年 3 字第 046 号"的《保证合同》,由本公司、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1999 年 12 月 30 日,该营业部依约划付了人民币 400 万元至
第一被告在该营业部开立的帐户。2000 年,该营业部划归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管辖。2000 年 9
月 6 日,淘金支行约定该笔贷款 400 万元展期至 2001 年 5 月 5 日归还。南华西集团逾期未能归还,中国
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于 2003 年 10 月 23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2 月 13 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558 号),南华西集团应清偿贷款本金 400 万元及
利息 926,378.02 元(暂计至 2003 年 9 月 20 日止),2003 年 9 月 20 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及复利按人民银
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付,并承担诉讼费 34,642 元;本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
112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3、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 1999 年 9 月 7 日签订了编号为
"99 年 3 字第 046 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 1999 年 9 月 7 日起至 2000 年 9 月 6 日止,由该营业
部向南华西集团发放贷款人民币 4,900 万元,同日,该营业部与南华西集团、本公司、广州市南华西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99 年 3 字第 046 号"的《保证合同》,由本公司、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1999 年 9 月 30 日,该营业部依约划付了人民币 2,000 万元至
南华西集团在该营业部开立的帐户。2000 年,该营业部划归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管辖。2000 年 9
月 6 日,淘金支行约定该笔贷款 2,000 万元展期至 2001 年 8 月 5 日归还。南华西集团逾期未能归还,中
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于 2003 年 10 月 23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04 年 2 月 13 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559 号),南华西集团应清偿贷款本金 2000 万
元及利息 5,056,028.10 元(暂计至 2003 年 9 月 20 日止),2003 年 9 月 20 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及复利按
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付,并承担诉讼费 135,290 元;本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
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4、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 1999 年 9 月 7 日签订了编号为
"99 年 3 字第 046 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 1999 年 9 月 7 日起至 2000 年 9 月 6 日止,由该营业
部向南华西集团发放贷款人民币 4,900 万元,同日,该营业部与南华西集团、本公司、广州市南华西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99 年 3 字第 046 号"的《保证合同》,由本公司、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1999 年 12 月 2 日,该营业部依约划付了人民币 1,000 万元至
南华西集团在该营业部开立的帐户。2000 年,该营业部划归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管辖。2000 年 9
月 6 日,淘金支行约定该笔贷款 1,000 万元展期至 2001 年 6 月 5 日归还。南华西集团逾期均未能归还,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于 2003 年 10 月 23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 2004 年 2 月 13 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560 号),南华西集团应清偿贷款本金 1,000
万元及利息 2,203,848.98 元(暂计至 2003 年 9 月 20 日止),2003 年 9 月 20 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及复利
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付,并承担诉讼费 71,029 元;本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5、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于 1999 年 9 月 7 日签订了编号为
"99 年 3 字第 046 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 1999 年 9 月 7 日起至 2000 年 9 月 6 日止,由该营业
部向南华西集团发放贷款人民币 4,900 万元,同日,该营业部与南华西集团、本公司、广州市南华西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99 年 3 字第 046 号"的《保证合同》,由本公司、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1999 年 9 月 7 日,该营业部依约划付了人民币 1,000 万元至南
华西集团在该营业部开立的帐户。2000 年,该营业部划归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管辖。2000 年 9
月 6 日,淘金支行约定该笔贷款 1,000 万元展期至 2001 年 8 月 5 日归还。南华西集团逾期均未能归还,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于 2003 年 10 月 23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 2004 年 2 月 13 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561 号),南华西集团应清偿贷款本金 1,000
万元及利息 1,565,988.45 元(暂计至 2003 年 9 月 20 日止),2003 年 9 月 20 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及复利
113
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付,并承担诉讼费 67,840 元;本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6、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借款 800 万元,期限从自 2000 年 2 月
13 日起至 2001 年 1 月 13 日止,由本公司提供担保。2001 年 1 月 12 日,原告与南华西集团、本公司、
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签订了编号为“(粤穗城)农银借展字( 2001)第 10004 号”的《借款展期协议》,
约定将上述贷款 800 万元展期至 2001 年 10 月 10 日归还,本公司、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为上述贷
款展期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三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与 2003
年 8 月 12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2004 年 3 月 3 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
字第 419 号),南华西集团应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 800 万元和利息、复利,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58,173 元;
本公司和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7、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 1,000 万元,期限从 2000 年 2
月 4 日起至 2001 年 1 月 3 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2001 年 1 月 3 日,原告与南华西集团、本公司、广
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约定将上述贷款 1,000 万元展期至 2001 年 9 月 20 日,本公司、广州市海华机
电设备总厂为上述贷款展期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南华西集团、本公司、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
总厂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与 2003 年 8 月 12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法院于 2004 年 3 月 3 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420 号),南华西集团应向原告清偿
贷款本金 1,000 万元和利息、复利,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70,124 元;本公司和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对
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8、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 1,000 万逾期未还,期限从 2000
年 6 月 15 日起至 2001 年 5 月 23 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2003 年 8 月 12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于 2004 年 3 月 3 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421 号),
南华西集团应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 1,000 万元和利息、复利,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70,114 元;本公司对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9、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 700 万逾期未还,期限从 2000 年
5 月 24 日起至 2001 年 5 月 11 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2003 年 8 月 12 日
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于 2004 年 3 月 3 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422 号),
南华西集团应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 700 万元和利息、复利,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52,096 元;本公司对上述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 1,000 万逾期未还,期限 2000 年
5 月 18 日起至 2001 年 3 月 22 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2003 年 8 月 12 日
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2004 年 3 月 3 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423 号),
南华西集团应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 1,000 万元和利息、复利,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70,135 元;本公司对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1、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 1,000 万逾期未还,期限 2000 年
5 月 9 日起至 2001 年 4 月 23 日止,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2003 年 8 月 12
114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2004 年 3 月 3 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424 号),
南华西集团应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 1,000 万元和利息、复利,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70,167 元;本公司对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 1,000 万逾期未还,期限 2000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01 年 6 月 15 日止,由本公司和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提供担保。中国农业银行广州
市城南支行 2003 年 8 月 12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2004 年 3 月 3 日作出判决((2003)
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425 号),南华西集团应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 1,000 万元和利息、复利,并负担本案诉
讼费 70,280 元;本公司和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3、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 1,000 万逾期未还,期限 1999 年
11 月 12 日起至 2000 年 7 月 23 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2003 年 8 月 12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2004 年 3 月 3 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428 号),
南华西集团应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 1,000 万元和利息、复利,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69,688 元;本公司对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4、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 1,000 万逾期未还,期限 1999 年
11 月 17 日起至 2000 年 9 月 12 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2003 年 8 月 12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2004 年 3 月 3 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429 号),
南华西集团应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 1,000 万元和利息、复利,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69,890 元;本公司对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5、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 1,000 万逾期未还,期限 1999 年
11 月 18 日起至 2000 年 9 月 24 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2003 年 8 月 12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2004 年 3 月 3 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430 号),
南华西集团应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 1,000 万元和利息、复利,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69,377 元;本公司对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6、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 1,000 万逾期未还,期限 1999 年
11 月 19 日起至 2000 年 8 月 6 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2003 年 8 月 12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2004 年 3 月 3 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431 号),
南华西集团应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 1,000 万元和利息、复利,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69,688 元;本公司对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7、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 1,300 万,归还了 300 万,余下
1,000 万逾期未还,期限 1999 年 5 月 11 日起至 2000 年 3 月 14 日,后经协商,将上述贷款 1,000 万
元展期至 2000 年 12 月 13 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2003 年 8 月 12 日向广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2004 年 3 月 3 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432 号),南
华西集团应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 1,000 万元和利息、复利,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70,413 元;本公司对上述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8、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 1,300 万未还,期限 1999 年 5 月
115
18 日起至 2000 年 5 月 12 日,南华西集团于 2000 年 5 月 10 日归还本金 300 万,后经协商,将余下的
贷款 1,000 万元展期至 2001 年 2 月 22 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2003 年 8
月 12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2004 年 3 月 3 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433 号),南华西集团应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 1,000 万元和利息、复利,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70,294 元;本
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9、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 800 万逾期未还,期限 2000 年
3 月 15 日起至 2001 年 2 月 15 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2003 年 8 月 12 日
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2004 年 3 月 3 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434 号),
南华西集团应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 800 万元和利息、复利,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60,666 元;本公司对上述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0、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 1,000 万逾期未还,期限 2000 年
4 月 24 日起至 2001 年 4 月 12 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2003 年 8 月 12 日
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2004 年 3 月 3 日作出判决((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435 号),
南华西集团应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 1,000 万元和利息、复利,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70,682 元;本公司对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1、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400万元逾期未还,期限从2000
年4月30日起至2001年3月15日。本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
2004年2月20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4年4月12日作出判决(2004)海民二初字第
308号。南华西集团应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400万元和利息、复利,并负担本案诉讼费70,682元;本公司对
借款本金以及相关利息、复息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2、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流花支行借款270万元逾期未还,期限从1999年4月8
日至2000年4月1日止,后展期至2001年3月10日。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2000年
下半年,流花支行将该笔借款的债权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4年4月14日作出判决(2004)越法民民二初字第234号 。
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应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270万元和利息、复利,并负担本案诉讼费26,711元;本公司
对借款本金以及相关利息、复息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3、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借款人民币310万,已归还260万元,
余下50万元逾期未还。该借款由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00年下半年,
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将该债权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该行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9日作出判决((2004)海民二初字第310 号),原告未
能提供证据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要求承担担保保证责任,故可以免除广
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
34、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借款人民币350万,已经逾期。该借
款由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和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提供担保。2000年下半年,
中国农业银行淘金支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该行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
116
诉讼。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9日作出判决((2004)海民二初字第311号),原告未能提供证
据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要求承担担保保证责任,故可以免除广州特种变
压器厂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
35、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借款500万逾期未还,期限从2000年6
月9日起至2001年3月17日。本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2004年
2月20日 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①判令南华西集团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
1,1241,821.95元(截止至2003年12月20日),余下利息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及相应的复息至
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开庭
时间为2004年5月1日 , 案号为(2004)穗中法二初字第117号 。至报告日,本案尚未判决。
(四)其他诉讼事项
1、本公司为控股股东南华西集团向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借款提供担保,2003年5月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2001)穗中法执字第645、651、6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2001)穗证内经
字第10826、10827、10828号强制执行公证书查封了南华西集团在本公司持有的股权及收益,以及本公司
在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海
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广州华盛避雷器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华熙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及收益。
2、本公司向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支行借款18,650,000元,逾期未还。2004年1月2日,广东省公证
处作出(2004)粤公证内字第03001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支行可以向广州市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本公司、南华西集团公司和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执行标的为:本金18,650,000元及相关利息以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4年3月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广东省公证处作出(2004)粤公证内字第0300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本公司需要在2004年3月18日前履行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九、或有事项
本公司声明,除上述已披露事项外,本公司本年度无其他重大或有事项。
十、承诺事项
本公司声明,除上述已披露的担保承诺事项外,本公司本年度并其他重大承诺事项。
十一、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一)占用资金的归还
截至报告日,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在2004年1至4月期间以出租厂房的方式归还占用资金30万元。
(二)逾期借款的情况
截至报告日,本公司逾期借款为 455,035,495.21元。
(三)诉讼事项
117
本公司声明,除上述已在本财务报告附注第八之(二)第16至25点、第八之(三)第11至35点披露资产负
债表日后诉讼事项外,本公司本年度无其他需要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事项。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下属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是公司上市时整体改组的企业之一 ,由于该公司于
1994 年已获得外经贸部门批准拥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如要更改投资者,就不能保留原有的公司名称,并
且失去现拥有的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为确保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使用,该公司至 2000 年末仍未办理工商
变更手续。2002 年度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因办理工商变更手续,重新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从 2002 年
8 月起进出口业务暂停经营。截至报告日,该公司仍未办妥工商变更手续,也无开展经营业务。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1、载有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的会计报表。
2、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
3、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董事长:孔繁波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O 四年四月二十日
118
资产负债表(一)
2003-12-31
附表一
编制单位: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合并会计报 年末数 年初数
流动资产: 表附注 母公司 合并 母公司 合并
货币资金 1 183,865.07 15,159,556.66 1,692,732.84 16,046,149.74
短期投资
应收票据 2 500,000.00
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
应收账款 3 63,615,985.44 156,364,329.55
其他应收款 4 41,291,059.43 157,501,007.22 67,220,910.17 370,382,167.26
预付账款 5 6,467,783.94 7,232,607.23
应收补贴款
存货 6 36,380,133.23 48,139,243.46
待摊费用 7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
其他流动资产(拨付下属资金) 179,745,401.85 407,983,001.81
流动资产合计 221,220,326.35 279,624,466.49 476,896,644.82 598,164,497.24
长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8 87,676,750.89 41,317,732.45 94,023,786.10 42,567,732.45
长期债权投资
长期投资合计 87,676,750.89 41,317,732.45 94,023,786.10 42,567,732.45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原价 9 1,171,358.00 102,179,988.70 1,182,802.00 100,309,447.92
减:累计折旧 9 722,833.83 43,884,689.40 640,982.61 39,843,483.97
固定资产净值 448,524.17 58,295,299.30 541,819.39 60,465,963.95
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294,193.23 0.00 1,993,431.05
固定资产净额 448,524.17 56,001,106.07 541,819.39 58,472,532.90
工程物资
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合计 448,524.17 56,001,106.07 541,819.39 58,472,532.90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无形资产 10 17,534,706.90 17,950,654.50
长期待摊费用 11 971,798.74 1,277,221.56
其他长期资产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合计 0.00 18,506,505.64 - 19,227,876.06
递延税项:
递延税款借项
资产总计 309,345,601.41 395,449,810.65 571,462,250.31 718,432,638.65
公司负责人:孔繁波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袁玉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员:罗小玲
119
资产负债表(二)
2003-12-31
附表一
编制单位: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负债及股东权益 合并会计 年末数 年初数
流动负债: 报表附注 母公司 合并 母公司 合并
短期借款 12 154,150,000.00 493,985,495.21 382,150,000.00 723,703,138.50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13 14,549,635.98 21,633,298.16
预收账款 14 5,615,573.44 7,467,320.37
应付工资 80,936.26 -0.04 81,624.22
应付福利费 56,358.04 334,728.83 265,877.52 348,393.62
应付股利
应交税金 16 -87,535.60 373,661.46 -87,535.60 -3,620,073.35
其他应交款 833,818.04 852,207.60
其他应付款 15 2,674,096.55 5,762,852.19 1,177,970.78 4,018,572.31
预提费用 17 17,016,603.72 77,914,534.26 5,221,891.95 52,438,659.32
预计负债 18 425,478,850.32 434,033,592.24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599,288,373.03 1,033,484,827.91 388,728,204.61 806,923,140.75
长期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19 1,330,000.00 1,330,000.00
其他长期负债 279,419,386.97 279,419,386.97
长期负债合计 279,419,386.97 1,330,000.00 279,419,386.97 1,330,000.00
递延税项:
递延税款贷项
负债合计 878,707,760.00 1,034,814,827.91 668,147,591.58 808,253,140.75
少数股东权益 6,082,219.70 6,864,839.17
股东权益:
股本 20 132,913,293.00 132,913,293.00 132,913,293.00 132,913,293.00
减:已归还投资
股本净额 132,913,293.00 132,913,293.00 132,913,293.00 132,913,293.00
资本公积 21 137,524,182.44 137,524,182.44 137,524,182.44 137,524,182.44
盈余公积 22 22,825,896.63 22,825,896.63 22,825,896.63 22,825,896.63
其中:法定公益金 6,104,822.30 6,104,822.30 6,104,822.30 6,104,822.30
未分配利润 23 -862,625,530.66 -862,625,530.66 -389,948,713.34 -389,948,713.34
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76,085,078.37
股东权益合计 -569,362,158.59 -645,447,236.96 -96,685,341.27 -96,685,341.27
负债及股东权益总计 309,345,601.41 395,449,810.65 571,462,250.31 718,432,638.65
公司负责人:孔繁波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袁玉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员:罗小玲
120
利润表
2003年度
附表二
编制单位: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合并会 本期累计数 上年同期累计数
项 目 计报表
附注 母公司 合并 母公司 合并
一、主营业务收入 24 0.00 72,920,176.67 0.00 83,483,191.48
减:主营业务成本 24 0.00 55,771,110.45 0.00 65,017,645.52
减: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00 377,560.40 0.00 473,440.63
二、主营业务利润 0.00 16,771,505.82 0.00 17,992,105.33
加:其他业务利润 0.00 320,185.53 0.00 126,420.30
减:营业费用 0.00 6,037,027.59 0.00 5,388,878.16
减:管理费用 25 29,824,694.52 92,951,720.10 64,823,071.46 362,789,756.99
减:财务费用 26 11,846,903.92 27,514,771.13 10,005,887.81 42,296,298.65
三、营业利润 -41,671,598.44 -109,411,827.47 -74,828,959.27 -392,356,408.17
加:投资收益 27 -5,031,005.25 66,029.96 -335,265,840.23 -17,407,166.73
加:补贴收入 28 0.00 0.00 0.00 104,872.00
加:营业外收入 29 4,636.69 126,791.75 2,690.00 300,315.55
减:营业外支出 30 425,978,850.32 439,935,990.63 45,812.90 2,239,689.92
四、利润总额 -472,676,817.32 -549,154,996.39 -410,137,922.40 -411,598,077.27
减:所得税 0.00 389,518.76 0.00 157,765.20
减: 少数股东损益 0.00 -782,619.46 0.00 -1,617,920.07
加: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31 0.00 76,085,078.37 0.00 0.00
五、净利润 -472,676,817.32 -472,676,817.32 -410,137,922.40 -410,137,922.40
补充资料
项目 本年累计数 上年实际数
母公司 合并 母公司 合并
1 出售、处置部门或被投资单位所得收益
2 自然灾害发生的损失
3 会计政策变更增加(或减少)利润总额
4 会计估计变更增加(或减少)利润总额 -25,945,975.08 -163,282,215.63 -60,490,475.18 -338,499,279.06
5 债务重组损失
6 其他(预计负债) -425,478,850.32 -434,033,592.24 -279,419,386.97 0.00
公司负责人:孔繁波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袁玉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员:罗小玲
121
利润分配表
2003年度
附表三
编制单位: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本期累计数 上年同期累计数
项 目 附注
母公司 合并 母公司 合并
一、净利润 -472,676,817.32 -472,676,817.32 -410,137,922.40 -410,137,922.40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389,948,713.34 -389,948,713.34 20,189,209.06 20,189,209.06
加:其他转入 0.00 0.00 0.00 0.00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 -862,625,530.66 -862,625,530.66 -389,948,713.34 -389,948,713.34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0.00 0.00 0.00 0.00
减:提取法定公益金 0.00 0.00 0.00 0.00
减: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0.00 0.00 0.00 0.00
减:提取储备基金 0.00 0.00 0.00 0.00
减: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0.00 0.00 0.00 0.00
减:利润归还投资 0.00 0.00 0.00 0.00
三、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862,625,530.66 -862,625,530.66 -389,948,713.34 -389,948,713.34
减:应付优先股股利 0.00 0.00 0.00 0.00
减: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0.00 0.00 0.00 0.00
减:应付普通股股利 0.00 0.00 0.00 0.00
减: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0.00 0.00 0.00 0.00
四、未分配利润 -862,625,530.66 -862,625,530.66 -389,948,713.34 -389,948,713.34
公司负责人:孔繁波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袁玉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员:罗小玲
122
现 金 流 量 表
2003年度
编制单位: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四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母公司 合并 附 注 母公司 合并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项 目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0.00 86,744,024.51 1.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产和筹资活动
收到的税费返还 0.00 0.00 以固定资产偿还债务 0.00 0.00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317,661.75 3,846,839.14 以投资偿还债务 0.00 0.0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小计 1,317,661.75 90,590,863.65 以固定资产进行投资 0.00 0.00
购买商品 、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0.00 47,381,432.45 以存货还债务 0.00 0.00
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2,590,132.51 12,087,556.54
支付的各项税费 428.00 5,234,337.71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729,979.95 21,130,835.1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小计 4,320,540.46 85,834,161.8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002,878.71 4,756,701.81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将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1,250,000.00 1,250,000.00 净利润 -472,676,817.32 -472,676,817.32
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 66,029.96 66,029.96 加:少数股东损益 0.00 -782,619.46
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 0.00 0.00 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0.00 -76,085,078.37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
0.00 288,461.54 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25,946,844.98 67,489,022.72
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的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收
1,237,600.00 0.00 固定资产折旧 95,976.46 4,428,797.90
到下属子公司)
无形资产等摊销 0.00 415,947.60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0.00 504,778.8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小计 2,553,629.96 1,604,491.50 待摊费用减少(减:增加) 0.00 0.00
购建固定、无形和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
8,056.00 1,936,926.32 预提费用增加(减:减少) 11,794,711.77 25,475,874.94
金
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0.00 0.00 处置固定, 无形和长期资产的损失 -4,636.69 -91,114.01
支付的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 0.00 0.00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0.00 0.0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小计 8,056.00 1,936,926.32 财务费用 61,574.43 2,112,776.7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545,573.96 -332,434.82 投资损失(减收入) 5,031,005.25 -66,029.96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递延税款贷项(减借项) 0.00 0.00
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0.00 0.00 存货的减少(减增加) 0.00 10,973,866.01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权益性投资所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
0.00 0.00 加) -16,994.24 9,637,270.44
收到的现金
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 0.00 0.00 经营性应付项目增加(减减少) 1,286,606.33 -613,566.51
借款所收到的现金 189,000,000.00 232,750,000.00 其他 425,478,850.32 434,033,592.24
收到的与筹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 10,177,822.81 10,381,253.5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002,878.71 4,756,701.8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小计 199,177,822.81 243,131,253.58
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190,000,000.00 235,467,643.29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
10,229,385.83 12,974,470.36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情况
现金
其中: 子公司支付少数股东的股利 0.00 0.00 现金的期末余额 183,865.07 15,159,556.66
支付的与筹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 0.00 0.00 减:现金的期初余额 1,692,732.84 16,046,149.7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小计 200,229,385.83 248,442,113.65 加: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余额 0.00 0.0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51,563.02 -5,310,860.07 减:现金等价物的期初余额 0.00 0.00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0.00 0.00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508,867.77 -886,593.08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508,867.77 -886,593.08
公司负责人:孔繁波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袁玉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员:罗小玲
123
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2003年度
编制单位: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本年数 上年数
一、实收股本:
年初余额 132,913,293.00 132,913,293.00
本年增加数
其中:资本公积转入
盈余公积转入
利润分配转入
新增股本
本年减少数
年末余额 132,913,293.00 132,913,293.00
二、资本公积:
年初余额 137,524,182.44 137,257,076.97
本年增加数 267,105.47
其中:股本溢价
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接受现金捐赠
股权投资准备
拨款转入
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其他资本公积 267,105.47
本年减少数
其中:转增股本
年末余额 137,524,182.44 137,524,182.44
三、法定和任意盈余公积:
年初余额 16,721,074.33 16,721,074.33
本年增加数
其中: 从净利润中提取数
其中:法定盈余公积
任意盈余公积
法定公益金转入数
本年减少数
其中:弥补亏损
转增股本
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
分派股票股利
年末余额 16,721,074.33 16,721,074.33
其中:法定盈余公积 12,209,644.59 12,209,644.59
四、法定公益金:
年初余额 6,104,822.30 6,104,822.30
本年增加数
其中:从净利润中提取数
本年减少数
其中:集体福利支出
年末余额 6,104,822.30 6,104,822.30
五、未分配利润:
年初未分配利润 -389,948,713.34 20,189,209.06
本年净利润 -472,676,817.32 -410,137,922.40
本年利润分配及其他减少
年末未分配利润 -862,625,530.66 -389,948,713.34
公司法定代表人: 孔繁波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 袁玉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员:罗小玲
124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2003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本期减少数
因资产
项 目 年初余额 本期增加数 价值回 其他原因转出 年末余额
升转回 合计
数
数
一、坏账准备合计 396,452,317.93 188,353,647.43 121,950,631.11 121,950,631.11 462,855,334.25
其中:应收账款 28,001,531.26 87,348,170.59 7,279,695.11 7,279,695.11 108,070,006.74
其他应收款 368,450,786.67 101,005,476.84 114,670,936.00 114,670,936.00 354,785,327.51
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合计
其中:股票投资
债券投资
三、存货跌价准备合计 2,196,022.80 1,849,479.14 1,064,234.92 1,064,234.92 2,981,267.02
其中:库存商品 1,378,201.60 1,211,828.46 246,413.72 246,413.72 2,343,616.34
原材料 817,821.20 637,650.68 817,821.20 817,821.20 637,650.68
四、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合计 17,500,000.00 17,500,000.00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17,500,000.00 17,500,000.00
长期债权投资
五、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合计 1,993,431.05 300,762.18 2,294,193.23
其中: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 1,993,431.05 300,762.18 2,294,193.23
六、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其中:专利权
商标权
七、在建工程减值减值准备
八、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合计 418,141,771.78 190,503,888.75 123,014,866.03 123,014,866.03 485,630,794.50
公司负责人:孔繁波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袁玉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员:罗小玲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