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信息保密协议规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企业人力资源信息保密管理,保障员工隐私权益及企业信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企业内所有涉及人力资源信息处理的部门、人员及第三方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个人信息、薪酬数据、绩效评估、培训记录等敏感信息。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信息处理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二)必要性原则:仅收集与人力资源管理直接相关的必要信息;
(三)最小化原则:限制信息收集范围及存储期限;
(四)安全性原则:采取技术与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第二章 保密信息范围与分类
第四条 保密信息定义
人力资源保密信息指以电子或纸质形式记录的、与员工个人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未公开且具有保密价值的信息。
第五条 信息分类标准
(一)一级保密信息:身份证号、银行账户、健康状况、家庭成员信息等;
(二)二级保密信息:薪酬明细、绩效评分、晋升评估记录、劳动合同条款等;
(三)三级保密信息:考勤记录、培训档案、岗位调动历史等。
第六条 排除条款
以下信息不纳入保密范围:
(一)已通过合法途径公开的信息;
(二)员工主动向第三方披露且未违反企业规定的信息;
(三)为履行法定义务必须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 保密义务主体
第七条 内部人员义务
(一)人力资源部全体员工须签署专项保密协议;
(二)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信息保密负直接管理责任;
(三)普通员工仅限访问履行职责所需的最少信息。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义务
(一)外包服务提供商须签订保密协议并接受安全审计;
(二)背景调查机构仅限获取授权范围内的信息;
(三)IT系统供应商需通过ISO27001信息安全认证。
第九条 特殊情形处理
(一)离职人员须在30日内归还所有涉密资料;
(二)跨部门调岗人员需重新签署权限确认书;
(三)实习生接触保密信息需经双重审批。
第四章 信息处理规范
第十条 收集与存储
(一)信息收集须明确告知用途并取得书面同意;
(二)纸质文件存放于带锁文件柜,电子数据加密存储;
(三)存储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或业务必要期限的2倍。
第十一条 传输与共享
(一)内部传输须通过企业加密通道;
(二)跨机构共享需经信息所有权部门负责人及法务部双重审批;
(三)禁止通过即时通讯工具传输一级保密信息。
第十二条 使用与销毁
(一)信息使用需登记用途、时间及接收人;
(二)纸质文件销毁须使用碎纸机达到DIN66399 P-5级标准;
(三)电子数据销毁需通过专业擦除软件处理。
第五章 技术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访问控制系统
(一)实施基于角色的权限管理(RBAC);
(二)关键系统启用双因素认证;
(三)定期审查权限分配合理性。
第十四条 监控与审计
(一)对涉密系统操作日志保留不少于180天;
(二)每季度进行异常访问行为分析;
(三)年度聘请第三方进行渗透测试。
第十五条 应急响应机制
(一)建立7×24小时安全事件响应团队;
(二)发现泄露后2小时内启动调查程序;
(三)重大事件需在48小时内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违约责任与救济
第十六条 违约情形认定
(一)未经授权获取、使用或披露保密信息;
(二)故意或过失导致信息泄露;
(三)未履行安全防护义务造成系统漏洞。
第十七条 责任承担方式
(一)内部处分: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合同;
(二)经济赔偿:按实际损失2-5倍计罚;
(三)刑事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途径
(一)优先通过企业内部调解委员会处理;
(二)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协议生效条件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十条 修订程序
修订需经人力资源部提案、法务部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归属
本规范最终解释权归企业法务部所有。
附件1:人力资源信息保密承诺书(样本)
附件2:信息处理权限申请表
附件3:安全事件报告流程图
关键词:人力资源信息、保密协议、信息分类、技术保障、违约责任、权限管理、个人信息保护
简介:本文为规范企业人力资源信息保密管理制定的系统性文件,涵盖信息分类标准、保密义务主体、处理规范、技术保障措施及违约责任等内容。通过明确三级保密信息层级、建立RBAC权限控制系统、规定双因素认证等技术手段,构建覆盖收集、存储、传输、销毁全流程的管理体系,同时设定分级处罚机制确保制度执行,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供法律合规与信息安全双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