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撤诉率背后的思考——对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检讨与完善
高撤诉率背后的思考——对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检讨与完善
摘要:民事撤诉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较高的撤诉率现象。本文通过分析高撤诉率的表现及成因,检讨我国现行民事撤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当事人撤诉权保障不足、法院审查标准模糊、撤诉后再次起诉限制不合理等。进而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建议,如强化当事人撤诉权保障、明确法院审查标准、合理设置撤诉后再次起诉条件等,以期促进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关键词:民事撤诉制度、高撤诉率、当事人撤诉权、法院审查标准、再次起诉限制
一、引言
民事撤诉制度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重要体现,它赋予了原告在一定条件下撤回起诉的权利,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的撤诉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高撤诉率现象引发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思考。高撤诉率是否意味着当事人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是否反映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我国现行的民事撤诉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如何完善这一制度以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二、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现状及高撤诉率的表现
(一)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撤诉制度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一规定明确了原告在宣判前享有申请撤诉的权利,但撤诉是否准许取决于人民法院的裁定。
(二)高撤诉率的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民事案件的撤诉率普遍较高。从基层法院到高级法院,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都存在着一定比例的撤诉情况。例如,在一些基层法院的民事案件中,撤诉率可能达到 30%甚至更高。高撤诉率不仅体现在普通民事案件中,在一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如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中也较为明显。
三、高撤诉率的成因分析
(一)当事人方面的因素
1. 诉讼成本考量
诉讼成本包括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等。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准备诉讼材料、参加庭审到等待判决结果,整个过程可能持续数月甚至数年。同时,诉讼还需要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对于一些当事人来说,如果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成本过高,而撤诉可能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或者避免进一步的损失,他们可能会选择撤诉。例如,在一些小额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可能考虑到诉讼费用较高,而借款金额相对较小,即使胜诉也难以完全弥补诉讼成本,因此选择撤诉与对方协商解决。
2. 调解与和解的影响
在我国,调解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会积极推动当事人进行调解。许多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和解协议,从而选择撤诉。调解与和解具有灵活性高、效率快等优点,能够满足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的需求。而且,通过调解与和解达成的协议往往更符合当事人的实际利益,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和执行。例如,在一些邻里纠纷、家庭纠纷中,当事人可能更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而不是通过激烈的诉讼对抗。
3. 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
部分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在诉讼过程中可能面临诸多困难。他们可能无法准确收集和提交证据,不知道如何进行诉讼辩论,从而在诉讼中处于劣势。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因为担心败诉而选择撤诉。例如,一些老年当事人或者文化程度较低的当事人在面对复杂的诉讼程序时,往往感到无所适从,容易产生撤诉的想法。
(二)法院方面的因素
1. 法院的调解导向
如前文所述,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积极推动调解工作。为了提高调解成功率,法院可能会对当事人进行一定的引导和劝说。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过于强调调解的优势,而忽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例如,法院可能会以判决结果不确定、诉讼时间过长等理由劝说当事人撤诉并进行调解,这可能导致部分当事人在并非完全自愿的情况下选择撤诉。
2. 法院审查标准的不明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进行裁定,但对于法院审查撤诉申请的具体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在实践中,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撤诉申请的审查标准存在差异。一些法院可能对撤诉申请审查较为宽松,只要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在没有明显违法情形的情况下就予以准许;而另一些法院则可能审查较为严格,会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利益等因素。这种审查标准的不明确,容易引发当事人对法院裁定结果的不满,也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社会环境方面的因素
1. 传统观念的影响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存在着“厌诉”的观念。人们认为诉讼是一种不和谐的行为,会破坏人际关系。因此,当发生纠纷时,许多人更倾向于通过私下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而不是选择诉讼。这种传统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选择,导致部分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后又选择撤诉。
2. 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
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也对民事撤诉率产生了一定影响。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担心诉讼会对自己的信用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在商业纠纷中,当事人可能担心诉讼会导致自己在商业伙伴中的信誉受损。因此,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当事人可能会选择撤诉。
四、我国现行民事撤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当事人撤诉权保障不足
1. 撤诉权行使的自愿性难以保障
如前文所述,由于法院的调解导向以及审查标准不明确等因素,当事人的撤诉权行使可能并非完全自愿。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是在法院的压力下或者对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担忧下选择撤诉,这违背了撤诉权作为当事人处分权的本质要求。
2. 撤诉权行使的限制不合理
我国现行法律对当事人撤诉权行使的限制主要体现在撤诉后再次起诉方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种限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当事人滥用撤诉权,但也存在不合理之处。例如,对于一些非离婚案件,并没有类似的限制规定,这可能导致不同类型案件之间处理的不平衡。而且,对于离婚案件中“新情况、新理由”的界定也比较模糊,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
(二)法院审查标准模糊
法院对撤诉申请的审查标准不明确,导致法官在裁定撤诉申请时缺乏统一的依据。这不仅影响了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公正性,也容易引发当事人对法院裁定的质疑。例如,在一些案件中,不同法官对是否准许撤诉可能存在不同的判断,这会让当事人觉得司法裁判具有随意性。
(三)撤诉后再次起诉限制不合理
除了离婚案件外,我国现行法律对其他类型案件撤诉后再次起诉并没有明确的限制规定。这可能导致部分当事人滥用撤诉权,通过反复撤诉和起诉来拖延诉讼或者达到其他不正当目的。例如,一些当事人可能为了获取更多的证据或者等待有利的时机,而多次撤诉后重新起诉,这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影响了诉讼效率。
五、完善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建议
(一)强化当事人撤诉权保障
1. 确保撤诉权行使的自愿性
法院在处理撤诉申请时,应当严格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法官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或者诱导当事人撤诉。在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时,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撤诉的真实原因,确保撤诉是当事人自主决定的结果。同时,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充分说明撤诉的法律后果,让当事人在明确知晓的情况下行使撤诉权。
2. 合理设置撤诉权行使的限制
对于撤诉后再次起诉的限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进行合理设置。对于离婚案件,可以进一步明确“新情况、新理由”的界定标准,例如可以列举一些常见的属于“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形,如一方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存在家庭暴力等。对于其他类型案件,可以设置一定的合理期限限制,例如规定撤诉后一定期限内(如一年)不得再次起诉,但如果有正当理由的除外。这样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撤诉权,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二)明确法院审查标准
1. 制定统一的审查标准
立法机关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意见,明确法院对撤诉申请的审查标准。审查标准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撤诉是否自愿;二是撤诉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案件是否已经进入实质审理阶段,如果已经进入实质审理阶段,撤诉是否会对司法资源造成严重浪费等。通过制定统一的审查标准,使法官在裁定撤诉申请时有明确的依据,提高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2. 建立审查说明制度
法院在作出是否准许撤诉的裁定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裁定的理由。如果准许撤诉,应当说明准许的理由,如当事人自愿撤诉、撤诉不损害他人利益等;如果不准许撤诉,也应当详细说明不准许的原因,如撤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等。建立审查说明制度,可以增强司法裁判的透明度,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法院的裁定结果,减少当事人对法院裁定的质疑。
(三)合理设置撤诉后再次起诉条件
1. 分类设置再次起诉条件
如前文所述,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分类设置撤诉后再次起诉条件。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如环境污染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等,可以设置较为严格的再次起诉条件,防止当事人滥用撤诉权影响公共利益的维护。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可以设置相对宽松的再次起诉条件,但也要防止当事人恶意撤诉和起诉。
2. 建立再次起诉审查机制
对于当事人撤诉后再次起诉的案件,法院可以建立专门的审查机制。在受理再次起诉案件时,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撤诉的原因、再次起诉的理由等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当事人存在滥用撤诉权的情况,如没有正当理由多次撤诉后重新起诉,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通过建立再次起诉审查机制,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提高诉讼效率。
六、结论
高撤诉率现象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反映了我国现行民事撤诉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通过对高撤诉率的成因分析,我们发现当事人方面的因素、法院方面的因素以及社会环境方面的因素都对高撤诉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我国现行民事撤诉制度在当事人撤诉权保障、法院审查标准、撤诉后再次起诉限制等方面存在着不足。为了完善我国民事撤诉制度,我们应当强化当事人撤诉权保障,确保撤诉权行使的自愿性并合理设置撤诉权行使的限制;明确法院审查标准,制定统一的审查标准并建立审查说明制度;合理设置撤诉后再次起诉条件,分类设置条件并建立再次起诉审查机制。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促进我国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简介:本文聚焦于我国民事撤诉制度,针对司法实践中呈现的高撤诉率现象展开研究。先阐述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现状与高撤诉率表现,接着从当事人、法院、社会环境三方面剖析高撤诉率成因,进而指出我国现行民事撤诉制度在当事人撤诉权保障、法院审查标准、撤诉后再次起诉限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强化当事人撤诉权保障、明确法院审查标准、合理设置撤诉后再次起诉条件等完善建议,旨在促进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