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围绕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性质展开研究,系统分析了其法律规范基础、性质争议与学理观点,并结合司法实践提出界定标准。研究表明,提前收回行为本质上是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单方变更或终止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其性质界定需综合考量目的正当性、程序合法性及补偿合理性。文章还提出了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议,包括明确性质界定的法律依据、统一补偿标准与程序、强化程序规制与权利救济等,为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财产权保护提供了理论支持与实践路径。
国有土地使用权 提前收回 行政行为 性质界定 公共利益 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