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科技(600072)江南重工董事会议事规则
物极必反 上传于 2002-04-11 19:14
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 ........................................................................................... 3
第三章 会议通知 ............................................................................................. 5
第四章 议案和议程......................................................................................... 6
第五章 审议、表决......................................................................................... 6
第六章 会议记录 ............................................................................................. 7
第七章 会议信息披露 .................................................................................... 8
第八章 附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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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提高董事会工作效
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障董事的合法权益,保证董事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议事的方式是召开董事会会议,任何决议必须通过董事会
会议作出。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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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投资规模低于公司净资产 10%(含 10%)的投资
项目,超过此限额的投资项目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董事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并承担以下义务:
(一)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勤勉、诚实地履行职责;
(二)公平对待所有的股东,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情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许可不
得将其管理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董事对公司承担同业竞争禁止义务,即董事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进行
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的行为,并且不能兼任其他同类业务企事业的经理人或董
事(与本公司有产权关系的除外)。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 次。
第九条 公司的监事、总经理(非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会
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高管人员、公司顾问及涉及提案的相关人
员出席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
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安排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起草
会议决议和纪要。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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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被委托人出席会议时,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
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被代理董事的权利,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但必须保证每次董事会会议有过半数的独立董事亲自参加。为保持独立董
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
第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独立董事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独立董事应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
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
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
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和罢免。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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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包括传真、邮件)方式进行。通
知的内容应载明会议日期、地点、期限、事由、议题、会务联系人的姓名、电
话号码及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五天将会议通知回执以传真、
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
事会会议,并于召开会议二日前书面、传真或电话通知全体董事。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第四章 议案和议程
第二十三条 提议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载明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理
由、议题和会议方式,要求召集人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向所有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在发出召开董事会
会议通知的同时,将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发展
的信息和数据等送达所有董事。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时,应在收到会议资料的五日内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五章 审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应当指
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因故未能履行
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或董事长无故不召开本规则第二十
二条(二)、(三)、(四)、(五)规定的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
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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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也可采取投票表
决方式。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才有效。董事会临时会
议在保障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书面、传真等方式进行并做出
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在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该项决议由没有利害关系的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如有特殊情况,直
接利害关系的董事无法回避时,董事会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利害关系
的董事可以参加表决,同时对非直接利害关系的董事的表决情况作专门统计,
并在决议及公告中作出说明。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就议案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是董事会所议事项决议的正式证明,出席
会议的董事及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传阅、签名,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的董事,
可以对某议题表示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上。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还应载明列席会议的监事及其发表的意见,该
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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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五年,以
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会议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长为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具体执行人,不属信息披露规定应
公告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公司另行行文公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按有关规
定应当公告的必须进行公告;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告所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
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公告在披露前必须在第一时间送交上海证券交易所
进行登记和审查;公告内容在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它知情人对递
交董事会会议的资料和董事会讨论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确保该内容的知悉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
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也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
露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
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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