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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权检察监督法理基础再论_控制方式

QuarterDragon 上传于 2020-12-25 17:56
# 侦查权检察监督法理基础再论_控制方式

摘要:侦查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公民权利保障和社会公平正义。检察监督作为对侦查权的重要控制方式,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本文从权力制约理论、人权保障理论、程序正义理论等方面深入剖析侦查权检察监督的法理依据,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探讨检察监督控制侦查权的具体方式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侦查权检察监督控制方式的建议,以期为推进我国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侦查权、检察监督、法理基础、控制方式权力制约、人权保障、程序正义

## 一、引言

侦查权是国家赋予侦查机关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权处于起始阶段,其行使效果直接影响后续的起诉、审判等环节。然而,侦查权具有主动性和强制性,若缺乏有效监督,极易出现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等问题。检察监督作为对侦查权的重要外部监督机制,对于保障侦查权合法行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深入探究侦查权检察监督的法理基础及控制方式,有助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监督体系,推动法治建设进程。

## 二、侦查权检察监督的法理基础 ### (一)权力制约理论

权力制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侦查权作为一种强大的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若不受约束,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检察监督正是对侦查权进行制约的重要方式。

从权力结构来看,侦查权与检察权分属不同的权力主体。侦查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这种分权与制衡的机制,符合权力制约理论的要求。通过检察监督,可以防止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超越职权、滥用强制措施等行为,确保侦查权在法定范围内行使。

### (二)人权保障理论

人权是每个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财产权利等。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被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侦查活动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直接涉及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如果侦查权行使不当,很容易侵犯公民的人权。

检察监督通过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中的违法行为,如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能够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进行审查,确保这些措施的适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避免不必要的权利侵害。因此,人权保障理论是侦查权检察监督的重要法理依据。

### (三)程序正义理论

程序正义强调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认为程序的公正能够保障实体结果的公正。在刑事诉讼中,侦查程序是整个诉讼程序的基础,其公正性直接影响到后续起诉、审判程序的公正。检察监督通过对侦查程序的监督,确保侦查活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例如,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取证、强制措施适用等环节进行监督,要求侦查机关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申辩权等程序权利。如果侦查程序存在违法情形,检察机关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促使侦查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从而维护程序正义。因此,程序正义理论为侦查权检察监督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 三、检察监督控制侦查权的具体方式 ### (一)立案监督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环节,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以及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等情形进行监督。

在实践操作中,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等方式,发现侦查机关在立案环节存在的问题。对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理由不成立,应当通知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种监督方式能够有效防止侦查机关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等问题,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 (二)侦查活动监督

侦查活动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各项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这包括对侦查措施的适用、侦查取证行为、强制措施的适用等方面的监督。

例如,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进行审查,确保这些措施的适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存在的非法取证行为,如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适用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进行审查,确保强制措施的适用必要且适当。

### (三)审查逮捕监督

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审查逮捕监督是检察监督控制侦查权的重要环节。

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检察机关不仅要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如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等,还要审查侦查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果发现侦查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过程中存在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 (四)审查起诉监督

审查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活动。审查起诉监督是检察监督对侦查权进行控制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如果发现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遗漏罪行、遗漏犯罪嫌疑人等情况,检察机关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如果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通过审查起诉监督,能够确保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质量,防止不合格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 四、检察监督控制侦查权存在的问题 ### (一)监督信息获取不畅

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依赖于对侦查信息的掌握。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存在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侦查机关往往以保密为由,对一些关键信息不予提供,导致检察机关难以全面了解侦查活动的真实情况,影响了监督的效果。

### (二)监督手段有限

目前,检察机关对侦查权的监督手段主要以提出纠正意见为主,缺乏强制性的监督措施。对于侦查机关不接受纠正意见的情况,检察机关往往没有有效的应对办法,导致监督缺乏刚性。

### (三)监督人员专业能力有待提高

侦查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监督人员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侦查经验。然而,目前检察机关中既懂法律又懂侦查业务的复合型人才相对缺乏,部分监督人员对侦查活动的了解不够深入,难以发现侦查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影响了监督的质量。

## 五、完善侦查权检察监督控制方式的建议 ###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共享,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将立案、侦查取证、强制措施适用等情况录入信息平台,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该平台实时查询侦查活动的相关信息,提高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 (二)强化监督手段

赋予检察机关更强的监督手段,如对于侦查机关拒不接受纠正意见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上级机关报告,由上级机关责令侦查机关纠正。同时,建立健全对侦查机关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严重违法的侦查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增强监督的刚性。

### (三)加强监督队伍建设

加大对检察机关监督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侦查业务能力。可以通过组织业务培训、交流学习、挂职锻炼等方式,培养一批既懂法律又懂侦查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同时,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激励监督人员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 六、结论

侦查权检察监督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权力制约理论、人权保障理论和程序正义理论为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检察监督通过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查逮捕监督和审查起诉监督等多种方式,对侦查权进行有效控制。然而,目前我国检察监督控制侦查权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信息获取不畅、监督手段有限、监督人员专业能力有待提高等。为了完善侦查权检察监督控制方式,需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监督手段、加强监督队伍建设。通过不断完善检察监督制度,能够更好地保障侦查权合法行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 简介 本文围绕侦查权检察监督的法理基础及控制方式展开研究。首先从权力制约理论、人权保障理论、程序正义理论等方面深入剖析侦查权检察监督的法理依据,然后详细阐述检察监督控制侦查权的具体方式,包括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查逮捕监督和审查起诉监督。接着指出当前检察监督控制侦查权存在的问题,如监督信息获取不畅、监督手段有限、监督人员专业能力有待提高等。最后提出完善侦查权检察监督控制方式的建议,包括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监督手段、加强监督队伍建设,旨在为推进我国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