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法罚金刑的问题及其完善_附加刑
浅谈我国刑法罚金刑的问题及其完善_附加刑
摘要:罚金刑作为我国刑法附加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惩治犯罪、预防犯罪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然而,当前我国刑法罚金刑在立法、司法适用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其功能的充分发挥。本文深入剖析我国刑法罚金刑存在的问题,如立法规定不够完善、司法适用不统一、执行难度大等,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旨在促进罚金刑的科学适用与有效执行,更好地实现刑法的目的。
一、引言
在刑法体系中,附加刑是对主刑的补充,罚金刑作为附加刑的一种,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它通过对犯罪人财产的剥夺,既能在一定程度上惩罚犯罪,又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罚金刑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日益广泛。然而,现行刑法中罚金刑的规定及司法适用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罚金刑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也制约了刑法整体功能的发挥。因此,深入研究我国刑法罚金刑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罚金刑概述
(一)罚金刑的概念与特征
罚金刑是指法院依法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罚金刑是一种财产刑,针对的是犯罪人的财产利益;其次,罚金刑的适用对象较为广泛,既适用于自然人犯罪,也适用于单位犯罪;再次,罚金刑的执行方式具有灵活性,可以通过一次缴纳、分期缴纳等方式进行;最后,罚金刑具有可附加性,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
(二)罚金刑的功能
1. 惩罚功能
罚金刑通过对犯罪人财产的剥夺,使其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从而对其犯罪行为进行惩罚。这种惩罚不仅体现在经济层面,也对犯罪人的心理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使其认识到犯罪行为的代价。
2. 预防功能
从特殊预防的角度看,罚金刑可以使犯罪人因经济上的损失而不敢再次实施犯罪;从一般预防的角度看,罚金刑的适用向社会公众表明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态度,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有助于预防其他人实施类似犯罪。
3. 经济功能
罚金刑的执行可以将犯罪人的财产收归国有,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也避免了因监禁犯罪人而产生的国家财政支出,具有一定的经济合理性。
三、我国刑法罚金刑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方面的问题
1. 罚金数额确定方式不合理
我国刑法中罚金数额的确定方式主要有倍比罚金制、限额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制。倍比罚金制以犯罪金额为基准确定罚金数额,但在一些犯罪中,犯罪金额难以准确计算,导致罚金数额的确定缺乏客观性。限额罚金制规定了罚金的上下限,但上限和下限的设定往往缺乏科学依据,不能很好地适应不同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差异。无限额罚金制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同案不同罚的现象,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2. 罚金适用范围规定不明确
虽然我国刑法对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有规定,但在一些具体犯罪中,对于是否适用罚金刑以及如何适用存在模糊之处。例如,在某些经济犯罪中,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是否必须适用罚金刑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标准不统一。
3. 缺乏罚金减免和易科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人可能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按时缴纳罚金。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减少或者免除,但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和程序,导致实践中罚金减免的随意性较大。同时,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罚金易科制度,即当犯罪人不能缴纳罚金时,将其易科为其他刑罚,这使得一些犯罪人逃避了应有的惩罚,也影响了罚金刑的执行效果。
(二)司法适用方面的问题
1. 司法裁量权行使不规范
由于罚金数额确定方式的不合理,法官在适用罚金刑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一些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容易受到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导致同类案件中罚金数额差异较大,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罚金刑与主刑的协调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罚金刑与主刑的适用有时存在不协调的情况。例如,在一些案件中,主刑的适用较为严厉,但罚金刑的数额却较低,不能很好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反之,在一些案件中,主刑较轻,但罚金刑数额过高,给犯罪人带来了过大的经济负担。
3. 对单位犯罪罚金刑的适用存在不足
对于单位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罚金刑。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犯罪罚金刑的适用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对单位犯罪罚金数额的确定缺乏科学依据,往往只是简单地根据犯罪情节确定一个数额,没有充分考虑单位的经营状况、经济能力等因素;另一方面,对单位犯罪罚金刑的执行难度较大,一些单位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罚金缴纳,影响了罚金刑的执行效果。
(三)执行方面的问题
1. 执行难度大
由于一些犯罪人经济状况较差,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导致罚金刑的执行面临困难。此外,一些犯罪人故意隐藏、转移财产,逃避罚金缴纳,进一步增加了执行的难度。同时,我国目前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机制还不够完善,难以全面、准确地掌握犯罪人的财产状况,影响了罚金刑的执行效率。
2. 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
在罚金刑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法院内部对罚金刑执行的监督力度不够,外部监督渠道也不畅通,导致一些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如拖延执行、随意减免罚金等,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执行与刑罚目的的冲突
在某些情况下,罚金刑的执行可能与刑罚的目的产生冲突。例如,当犯罪人因缴纳罚金而导致生活陷入困境时,可能会引发新的社会问题,不利于犯罪人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同时,过度强调罚金刑的执行可能会导致司法机关为了追求罚金执行率而忽视了对犯罪人其他方面的教育和改造。
四、我国刑法罚金刑的完善建议
(一)立法方面的完善
1. 优化罚金数额确定方式
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更多地采用倍比罚金制和限额罚金制。对于倍比罚金制,应进一步明确犯罪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标准,提高其客观性和可操作性。对于限额罚金制,应根据不同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情节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罚金的上下限,使罚金数额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2. 明确罚金适用范围
在刑法中进一步明确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对于可以适用罚金刑的犯罪,详细规定适用的条件和标准。同时,对于一些情节较轻的犯罪,可以规定罚金刑的选择适用,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但应明确裁量的依据和范围,避免裁量的随意性。
3. 建立罚金减免和易科制度
制定具体的罚金减免标准和程序,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罚金。例如,当犯罪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实无法缴纳罚金时,可以依法减免。同时,建立罚金易科制度,当犯罪人不能缴纳罚金时,可以将其易科为自由刑、社区服务等其他刑罚,确保犯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二)司法适用方面的完善
1. 规范司法裁量权行使
制定罚金刑司法裁量指南,明确法官在适用罚金刑时应考虑的因素,如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等。同时,加强对法官裁量权的监督,建立裁量权行使的审查机制,对于滥用裁量权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2. 协调罚金刑与主刑的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应充分考虑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合理协调罚金刑与主刑的适用。对于主刑较重的案件,可以适当提高罚金刑的数额;对于主刑较轻的案件,应根据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合理确定罚金数额,避免出现主刑与罚金刑不协调的情况。
3. 完善对单位犯罪罚金刑的适用
对于单位犯罪罚金刑的适用,应综合考虑单位的经营状况、经济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罚金数额。同时,加强对单位财产的调查和监控,建立单位财产登记和报告制度,防止单位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罚金缴纳。此外,对于拒不缴纳罚金的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其经营活动等措施,促使单位履行罚金缴纳义务。
(三)执行方面的完善
1. 建立健全财产调查和执行机制
加强法院与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合作,建立财产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地掌握犯罪人的财产状况。同时,完善财产执行程序,明确执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提高执行效率。对于故意隐藏、转移财产逃避罚金缴纳的犯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完善执行监督机制
加强法院内部对罚金刑执行的监督,建立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定期对执行案件进行检查和评估。同时,拓宽外部监督渠道,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公众等的监督,及时处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确保罚金刑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平衡执行与刑罚目的的关系
在执行罚金刑时,应充分考虑刑罚的目的,避免因过度强调执行而导致新的社会问题。对于因缴纳罚金而生活陷入困境的犯罪人,可以采取一定的救助措施,如提供就业培训、生活补贴等,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同时,注重对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通过开展法制教育、心理辅导等活动,提高犯罪人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五、结论
罚金刑作为我国刑法附加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惩治和预防犯罪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当前我国刑法罚金刑在立法、司法适用和执行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其功能的充分发挥。通过优化罚金数额确定方式、明确罚金适用范围、建立罚金减免和易科制度等立法完善措施,规范司法裁量权行使、协调罚金刑与主刑的适用、完善对单位犯罪罚金刑的适用等司法适用完善措施,以及建立健全财产调查和执行机制、完善执行监督机制、平衡执行与刑罚目的的关系等执行完善措施,可以有效解决我国刑法罚金刑存在的问题,促进罚金刑的科学适用与有效执行,更好地实现刑法的目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
简介:本文聚焦我国刑法罚金刑,指出其作为附加刑在惩治和预防犯罪中有独特价值,但现行刑法中罚金刑在立法、司法适用和执行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立法规定不完善、司法适用不统一、执行难度大等。文章深入剖析这些问题,并从立法、司法适用和执行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旨在促进罚金刑的科学适用与有效执行,实现刑法目的。